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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据指南

本指南旨在协助专家、当事方及其代表了解专家的义务以及《仲裁规则》中关于报告的编制、调解、专家联席会议以及在“仲裁-调解”程序中同时听取证据的相关要求。

1.0 专家报告

1.1 BDT 希望确保专家们清楚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并确保在报告编写方面采取并遵循统一的做法。

1.2 专家报告应明确说明:

  • (a) 专家的资格,以及该专家在报告所涉问题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 (b) 专家证词所涉及的问题;
  • (c) 该证据属于该专家的专业领域范围;如有必要,还应说明哪些问题超出了该专家的专业领域范围;
  • (d) 所有界定报告或证据范围的指示,无论其为原始指示还是补充指示,亦无论是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提出的;
  • (e) 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假设;以及
  • (f) 专家根据上文(a)至(e)款,就提交给其审议的问题所提出的意见,以及专家提出该等意见的理由。

1.3 报告应明确列出为支持专家所表达的意见而使用或依据的任何文献、一般性科学知识或其他材料。

1.4 报告应说明专家所依据的任何检查、测试或其他调查,并提供实施这些检查、测试或其他调查的人员的详细信息及其资质。

1.5 技术专家不应就法律上的责任问题发表评论或提交报告。

1.6 专家如因另一位专家的报告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改变其对实质性问题的意见,必须将意见变更情况告知聘请该专家的一方;该方必须立即向仲裁庭及本案的其他各方当事人提交关于该意见变更的通知,且该通知必须说明专家意见发生变更的一个或多个理由。

2.0 专家联合会议

2.1 为尽量缩短听证会的时长并降低其复杂程度,通常会责令专家与其他专家进行会晤和磋商,以期就属于专家专业领域的事项达成一致,并起草一份联合声明,说明专家们在哪些事项上达成一致、在哪些事项上存在分歧,以及产生分歧的原因。

2.2 专家联合会议可在缔约方商定的任何地点举行;如未能达成一致,则可在仲裁庭指定的任何地点举行。

2.3 专家们在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必须对这些专家保密,除非聘请这些专家的各方均表示同意,否则不得在听证会上提及。不过,联合声明将公开发布。

2.4 会议结束时,专家们必须在联合声明上签字。

2.5 申请人必须在磋商会议结束后两日内,向仲裁庭及所有其他当事人提交联合声明。

2.6 各方和/或其代表不得出席专家联合会议,且在联合声明由专家完成并签署之前,不得审阅该声明的副本。

3.0 联合声明

3.1 预计在起草联合声明的过程中,专家们将进行磋商,并真诚努力就其专业领域内的任何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缩小彼此之间的分歧,并确定任何剩余的分歧点。作为该过程的一部分,专家们可就进一步测试和监测的工作范围以及开展此类测试和监测的时间表达成一致。

3.2 虽然专家可以自由地表达不同意见,但这种分歧必须源于其独立、专业判断的自由行使。专家不得受任何要求其隐瞒或回避达成一致的指示或请求的影响,也不得据此采取行动。

3.3 在联合专家会议的框架下,相关事实很可能会得到更全面的披露。起草联合声明的目的是,如果出现新证据和相关材料,专家们能够在专业且非对抗性的环境中,酌情重新考虑并修订其意见。

3.4 联合声明必须:

  • (a) 指出一致和分歧之处,并说明任何分歧的理由;
  • (b) 包括任何替代性建议;以及
  • (c) 在提交给仲裁庭和当事方之前,须由所有参加专家联席会议的专家签署。

4.0 并行专家证据

4.1 除非仅指定了一名专家,或者仲裁庭指示专家证言应以交替方式进行,否则所有专家证言均应同时听取。这一程序使专家能够用自己的语言就特定主题发表意见,并回答仲裁庭、当事方代表及其专业同行的提问。

4.2 在仲裁庭酌情决定的前提下,并行证据的听证通常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 (a) 专家们将同时宣誓就职;

  • (b) 该联合声明将作为相关证据的基础;

  • (c) 仲裁庭将在当事方代表的协助下,并在专家在场的情况下,确定为解决未决问题而需要讨论的议题;

  • (d) 仲裁庭随后将请每位专家简要概述其对第一个争议点的立场;

  • (e) 随后将就该问题进行一般性讨论,期间专家们可以互相提问并讨论相关问题;

  • (f) 仲裁庭可向任何专家提问,并将邀请当事方代表向其本方专家或任何其他证人提问;以及

  • (g) 每个议题或问题将依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