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纠纷

电气纠纷

电气纠纷可能源于合同文件不完善和/或施工质量问题和/或材料/配件存在缺陷。《2002年建筑合同法》规定的裁决程序适用于电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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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可能如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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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可能如何产生

图纸往往缺乏关键细节,技术规范通常较为笼统,且未针对具体项目制定。在国内,电气图纸更是凤毛麟角。 报价单通常会(有意或无意地)遗漏某些工作项目,但并未在表面上明确说明,且可能包含以“直接成本(PC)”或“暂定金额”形式给出的电气工程、主线路及设备供应的估算,而这些估算对于实际需要进行或供应的工程、主线路及设备而言,准确性极差。

业主通常会在预布线阶段与电工一起在现场“规划”电源插座、开关和照明的位置,却未参考或考虑合同价格中已预留的预算额度。 他们还经常选择自行提供电气配件,却完全不清楚这些配件是否合适;即使合适,也不清楚除配件本身外还需提供哪些附加物品,并期望电气承包商协助进行选型、技术规格确定及交付安排,且所有这些服务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业主和总承包商通常会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无论是预布线阶段、装修收尾阶段,还是其间的任何阶段——要求对工作范围和技术规范进行变更,且不会事先商定价格。

另一方面,失误和错误是任何建筑相关工作的常见现象,而一些电气承包商未能建立充分的质量保证流程,以确保其按约定或规定的工作范围达到指定标准,和/或确保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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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处理哪些类型的电气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电气纠纷时有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我们处理的纠纷主要分为两类:

  • 技术性(法律意义上的)争议——即因未遵守《2002年建筑合同法》(以下简称“该法”)关于提出和答复付款索赔的技术要求而产生的争议;以及
  • 基于实质内容的争议——即关于当事人在规范其关系的建筑合同中各自主张的实质内容的争议;或者,在涉及住宅住户的合同中,根据《建筑法》第362I条,无论是否存在书面建筑合同,每份住宅建筑合同中均默示包含的法定担保所引发的争议。典型的基于实质内容的给排水争议包括以下方面的争议:
    • 已完成的工作未获支付;
    • 合同解释——当事人实际达成的合意;
    • 工作范围;
    • 工作质量;
    • 材料质量;
    • 完成时间;
    • 报酬——在未就价格达成明确协议的情况下,所完成工作的价值;
    • 预算与实际成本;
    • 变更——某项工作是否实际上属于已商定工作范围的变更,以及该变更工作的价值;
    • 有瑕疵的作品;
    • 整改工作的范围和成本;
    • 合同的撤销/解除;以及
    • 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默认责任

《2002年建筑合同法》规定了一套制度,根据该制度,收款方(即要求付款的承包商)可以以付款申请的形式开具发票,该申请要求付款方(即聘请承包商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公司)作出回应,要么全额付款,要么提供符合该法要求的付款计划。

如果付款方未付款或未出具有效的付款计划,收款方有权基于违约责任,就全额付款提起裁决索赔。如果收款方能证明其已发出有效的付款索赔,且未收到有效的付款计划作为回应,则裁决员必须作出有利于收款方的裁决,且付款必须在收到裁决员裁决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违约责任索赔只能由收款人提出,而不能由付款人提出。

 

关于案情实质的主张

基于案情本质的索赔既可以作为缺席判决责任索赔的替代方案提出,也可以作为独立索赔提出。

如果您是缺席判决索赔的被申请人,您或许也应考虑就案件实体问题自行提起裁决程序。

关于案情的争议是指针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所依据的建筑合同中规定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或者在涉及住宅承租人的合同中,针对《建筑法》第362I条规定、无论是否存在书面建筑合同均默示于每份住宅建筑合同中的法定保证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典型的基于案情的争议包括以下方面的争议:

  • 已完成的工作未获支付;
  • 合同解释——当事人实际达成的合意;
  • 工作范围;
  • 工作质量;
  • 材料质量;
  • 完成时间;
  • 报酬——在未就价格达成明确协议的情况下,所完成工作的价值;
  • 预算与实际成本;
  • 变更——某项工作是否实际上属于已商定工作范围的变更,以及该变更工作的价值;
  • 有瑕疵的作品;
  • 整改工作的范围和成本;
  • 合同的撤销/解除;以及
  • 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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