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BDT裁决规则》进行的裁决,为争议各方提供了一种经济高效且可靠的争议解决程序,通常在35个工作日内由独立裁决员作出裁决。当无法进行《建筑合同法》(CCA)规定的法定裁决时,和/或各方同意采用该程序时,此程序适用。
各方需就采用该程序达成一致。双方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一致。(如果各方未能达成一致,且争议涉及建筑合同,则任何一方均可启动《建筑合同法》(CCA)裁决程序。)
BDT将提名一名裁决员,并通知各方该任命。该任命的日期即为“起始日”。
索赔人必须在起始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索赔书
被申请人可在起算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对索赔的答辩书。
如果已送达答辩状,原告可在起算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答复状。
如果已送达答辩状,被申请人可在起算日起18个工作日内送达再答辩状。
裁决员的决定称为“裁定”。该裁定通常会在收到答辩书后的25个工作日内发布(即通常在启动日期后的35个工作日内)。
要启动该程序,各方需同意将争议提交裁决。他们可通过签订裁决协议来实现这一点。该协议将规定争议应依据《BDT裁决规则》进行裁决。
此外,如果当事方之间的协议采用了BDT模式的裁决条款,且该协议是在争议发生之前签订的,则申请人需要向其他当事方送达《裁决通知书》,以告知其裁决程序已启动。如果当事方是在争议发生后签署了裁决协议,则无需履行此项程序。
BDT 将尽最大努力,在收到裁决协议或裁决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委任一名具备适当资格且独立的裁决员。
在任命过程中,将综合考虑各方商定的任何标准、争议的性质和价值、当事方数量、其所在地及使用语言、潜在裁决员的可用性,以及各方提供的或与本案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各方可协商推举一名裁决员。只要BDT认定该人符合资格、具备任职条件且不存在利益冲突,BDT将任命该人。
登记官将向各方通知该任命。该日期即为“起始日”。该程序中的所有日期均自“起始日”起算。
BDT 将尽最大努力,在收到仲裁协议或仲裁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任命一名具备适当资格且独立的仲裁员。
任何任命均将考虑争议各方商定的各项标准、争议的性质和价值、当事方数量、其所在地及使用语言、被提名人是否可用,以及各方提供的或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信息。
双方也可通过协议提名一名裁决员供任命。在BDT评估确认该被提名者具备资格、符合条件且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前提下,BDT将任命该人选。
该任命将由登记官通知各方,该通知的日期即为生效日期。该程序中的所有日期均自生效日期起算。
原告必须在起始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诉状。
索赔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诉状应明确说明原告的诉求以及其主张享有该权利的理由,并援引支持该立场的证据。
被申请人可就该主张提交答辩状。答辩状必须在起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回复中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答辩书允许被申请人阐明其立场,说明哪些事项存在争议,被申请人对此作何答复以及理由,并援引支持该立场的证据。
原告可在起算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答辩状提交答辩状。
如果原告提交答辩状,该答辩状必须严格针对答辩书进行答复,不得提出新问题。答辩书可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如果原告提交了答辩状,被告可在起始日期后的18个工作日内提交再答辩状。
如果答辩人提交反驳状,其内容必须严格针对答复状,不得提出任何新问题。反驳状可附上任何相关证明文件。
裁决员的决定即为“裁决”。裁决员将尽合理努力在收到答辩书后2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即在起始日期后35个工作日内(如时间表有任何延期,则以延期后的日期为准)。
该裁决在临时阶段对各方具有约束力。除非且直至争议通过仲裁、法院或法庭的法律程序,或双方后续协议得到最终解决,否则该裁决作为到期债务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裁决员会审议当事方的陈述和证据。他们会考虑适用法律,权衡相互矛盾的证据,并根据其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错误的更正(“笔误规则”)
在裁决送达各方后两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均可请求裁决员更正计算中的任何错误或任何类似性质的笔误或排版错误(第7.22条)。裁决员将尽最大努力在裁决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更正并重新发出裁决。
此外,裁决员可在裁决作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主动更正该裁决(第7.25条)。
该程序类似于“笔误规则”,允许法院和仲裁员在存在文书、计算或机械性错误时,对笔误或无意遗漏进行更正。即使错误在裁决书表面上显而易见,该程序也不得用于实质性地变更裁决。
各方应立即核查裁决结果,并尽快提出更正请求,以便裁决员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考虑并作出更正。
对裁决人裁决的审查
建筑纠纷仲裁庭致力于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所有裁决均由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进行审核。这一质量保证流程降低了出现需要更正或解释的错误的可能性,使当事方对程序和结果更加放心。不过,裁决仍由仲裁员作出,仲裁员对决策过程和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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