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可能如何产生
不难理解为何纠纷屡见不鲜。每年都有成千上万份建筑合同签订。各方期望值总是很高,往往不切实际且鲜少得到充分沟通;方案中常缺失关键细节,技术规范往往过于笼统且未针对具体项目制定;与大多数其他交易相比,其成本较高;而且承包商承接的项目通常具有极高的复杂性和风险。
报价单往往会(有意或无意地)遗漏某些工作项目,但未在报价单上明确说明,且可能以“估算”的形式呈现,或包含以“直接成本”(PC)或“暂定金额”形式给出的待执行工作项目的估算,而这些估算对于实际需要执行的工作或供应的材料而言,准确性极差。
业主通常会将建设规模扩大到其融资能力的极限,且不预留任何应急资金;在许多情况下,他们会在工程进行过程中要求更改工程范围和技术规范,却未事先获取报价,也未了解其指示将对成本和工期产生何种影响。
另一方面,失误和错误是任何建筑相关工作的常见现象,部分承包商缺乏所承接工程所需的技能和专业知识,且/或未能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流程,以确保其按照约定/规定的标准完成约定/规定的工程范围,且/或无法在规定的完工日期前完成工程。
应对这种环境下自然产生的纠纷可能令人望而生畏。我们通过协助各方选择最合适的纠纷解决程序,帮助他们顺利应对这一挑战。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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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施工合同相关的建筑纠纷主要有哪五大原因?
- 合同解释
- 变体
- 估值
- 延迟
- 有瑕疵的作品
我们通常处理哪些类型的建筑纠纷?
我们经常处理的建筑纠纷主要分为两类:
- 技术性(法律意义上的)争议——即因未遵守《2002年建筑合同法》(以下简称“该法”)关于提出和答复付款索赔的技术要求而产生的争议;以及
- 基于实质内容的争议——即关于当事人在规范其关系的建筑合同方面的论点实质内容的争议;或者,若合同涉及住宅居住者,则涉及根据《建筑法》第362I条默示于每份住宅建筑合同中的法定担保,无论是否存在书面建筑合同。典型的基于实质内容的争议包括以下方面的争议:
- 已完成的工作未获支付;
- 合同解释——当事人实际达成的合意;
- 工作范围;
- 工作质量;
- 材料质量;
- 完成时间;
- 报酬——在未就价格达成明确协议的情况下,所完成工作的价值;
- 预算与实际成本;
- 变更——某项工作是否实际上属于已商定工作范围的变更,以及该变更工作的价值;
- 有瑕疵的作品;
- 整改工作的范围和成本;
- 合同的撤销/解除;以及
- 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裁决中会出现哪些类型的争议?
默认责任
《2002年建筑合同法》规定了一套制度,根据该制度,收款方(即要求付款的承包商)可以以付款申请的形式开具发票,该申请要求付款方(即聘请承包商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公司)作出回应,要么全额付款,要么提供符合该法要求的付款计划。
如果付款方未能付款或未出具有效的付款计划,收款方有权基于违约责任提起裁决索赔,要求全额付款。如果收款方能证明其已发出有效的付款索赔,但未收到相应的有效付款计划,裁决员必须作出有利于收款方的裁决,且付款必须在收到裁决员裁决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违约责任索赔只能由收款人提出,而不能由付款人提出。
关于案情实质的主张
基于案情本质的索赔既可以作为缺席判决责任索赔的替代方案提出,也可以作为独立索赔提出。
如果您是缺席判决索赔的被申请人,您或许也应考虑就案件实体问题自行提起裁决程序。
关于案情的争议是指针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所依据的建筑合同中规定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或者在涉及住宅承租人的合同中,针对《建筑法》第362I条规定、无论是否存在书面建筑合同均默示于每份住宅建筑合同中的法定保证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典型的基于案情的争议包括以下方面的争议:
- 已完成的工作未获支付;
- 合同解释——当事人实际达成的合意;
- 工作范围;
- 工作质量;
- 材料质量;
- 完成时间;
- 报酬——在未就价格达成明确协议的情况下,所完成工作的价值;
- 预算与实际成本;
- 变更——某项工作是否实际上属于已商定工作范围的变更,以及该变更工作的价值;
- 有瑕疵的作品;
- 整改工作的范围和成本;
- 合同的撤销/解除;以及
- 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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