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工作纠纷

设计工作纠纷

根据《2002年建筑合同法》,设计工作属于“建筑工程”。该法经《2015年建筑合同修正案》第6条扩展适用,将2016年9月1日之后订立或续签的所有合同中的设计和工程工作以及工料测量工作纳入其中。该法适用于涉及建筑项目设计服务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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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可能如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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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可能如何产生

设计、工程和工料测量顾问可享受该法案规定的付款保障,包括因未获付款而暂停工作的权利。他们可以利用该法案规定的裁决程序解决付款纠纷,但同时也可能面临因违反合同以及未履行与其工作相关的合理谨慎和技能义务而引发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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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处理哪些类型的设计工作纠纷?

虽然迄今为止涉及专业服务的案件数量不多,但我们处理的纠纷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 技术性(法律意义上的)争议——即因未遵守《2002年建筑合同法》(以下简称“该法”)关于提出和答复付款索赔的技术要求而产生的争议;以及
  • 基于实质内容的争议——即关于当事人在规范其关系的建筑合同中各自主张的实质内容的争议;或者,在涉及住宅住户的合同中,根据《建筑法》第362I条,无论是否存在书面建筑合同,每份住宅建筑合同中均默示包含的法定担保所引发的争议。典型的基于实质内容的给排水争议包括以下方面的争议:
    • 未支付服务费用;
    • 合同解释——当事人实际达成的合意;
    • 工作范围;
    • 工作不完整或有疏漏;
    • 完成时间;
    • 报酬——在未就价格达成明确协议的情况下,所完成工作的价值;
    • 预算与实际成本;
    • 变更——某项工作是否实际上属于已商定工作范围的变更,以及该变更工作的价值;
    • 设计工作合同的撤销/解除;以及
    • 因违约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默认责任

《2002年建筑合同法》规定了一套制度,根据该制度,收款方(即要求付款的承包商)可以以付款申请的形式开具发票,该申请要求付款方(即聘请承包商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公司)作出回应,要么全额付款,要么提供符合该法要求的付款计划。

如果付款方未付款或未出具有效的付款计划,收款方有权基于违约责任,就全额付款提起裁决索赔。如果收款方能证明其已发出有效的付款索赔,且未收到有效的付款计划作为回应,则裁决员必须作出有利于收款方的裁决,且付款必须在收到裁决员裁决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违约责任索赔只能由收款人提出,而不能由付款人提出。

 

关于案情实质的主张

基于案情本质的索赔既可以作为缺席判决责任索赔的替代方案提出,也可以作为独立索赔提出。

如果您是缺席判决索赔的被申请人,您或许也应考虑就案件实体问题自行提起裁决程序。

关于案情的争议是指针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所依据的建筑合同中规定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或者在涉及住宅承租人的合同中,针对《建筑法》第362I条规定、无论是否存在书面建筑合同均默示于每份住宅建筑合同中的法定保证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典型的基于案情的争议包括以下方面的争议:

  • 已完成的工作未获支付;
  • 合同解释——当事人实际达成的合意;
  • 工作范围;
  • 工作质量;
  • 材料质量;
  • 完成时间;
  • 报酬——在未就价格达成明确协议的情况下,所完成工作的价值;
  • 预算与实际成本;
  • 变更——某项工作是否实际上属于已商定工作范围的变更,以及该变更工作的价值;
  • 有瑕疵的作品;
  • 整改工作的范围和成本;
  • 合同的撤销/解除;以及
  • 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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