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板纠纷

地板纠纷

地板工程纠纷可能源于合同文件不完善和/或施工质量问题和/或材料缺陷。《2002年建筑合同法》规定的裁决程序适用于地板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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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可能如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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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可能如何产生

由于施工项目的时间压力,地板往往会在非最佳时机铺设。对于硬质地板(如实木地板和工厂预涂饰的悬浮式强化地板)而言,这可能会导致各种问题,包括:翘曲、异常缝隙、碗状变形、拱起、松动、发出吱吱声或空鼓、开裂和劈裂、涂层剥落、涂层内混入杂质、打磨瑕疵等。

对于实木地板、强化地板、瓷砖、石材、乙烯基地板和地毯等地面材料,安装不当和准备工作不到位可能会导致地板拼接不协调、表面不平整、开裂、松动或空鼓、接缝开裂、划痕、凹陷、泛碱、光泽度下降、边角缺损等问题。

随着工程的推进,总承包商/业主往往会要求对工作范围和技术规范进行变更,包括产品替换,而且基层失效的情况也并不罕见。 另一方面,失误和错误是任何建筑相关工作的常态,部分地面铺装承包商未能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流程,以确保其按照约定或规定的工作范围达到指定标准,和/或按时完成工程。在其他情况下,业主在地面铺装完成后因效果未达预期而对所选材料感到后悔,并寻求在不产生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更换地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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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会处理哪些类型的地板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地板纠纷时有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我们处理的纠纷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 技术性(法律意义上的)争议——即因未遵守《2002年建筑合同法》(以下简称“该法”)关于提出和答复付款索赔的技术要求而产生的争议;以及
  • 基于实质内容的争议——即关于当事人在规范其关系的建筑合同中各自主张的实质内容的争议;或者,在涉及住宅住户的合同中,根据《建筑法》第362I条,无论是否存在书面建筑合同,每份住宅建筑合同中均默示包含的法定担保所引发的争议。典型的基于实质内容的给排水争议包括以下方面的争议:
    • 已完成的工作未获支付;
    • 合同解释——当事人实际达成的合意;
    • 工作范围;
    • 工作质量;
    • 材料质量;
    • 完成时间;
    • 报酬——在未就价格达成明确协议的情况下,所完成工作的价值;
    • 预算与实际成本;
    • 变更——某项工作是否实际上属于已商定工作范围的变更,以及该变更工作的价值;
    • 有瑕疵的作品;
    • 整改工作的范围和成本;
    • 合同的撤销/解除;以及
    • 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默认责任

《2002年建筑合同法》规定了一套制度,根据该制度,收款方(即要求付款的承包商)可以以付款申请的形式开具发票,该申请要求付款方(即聘请承包商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公司)作出回应,要么全额付款,要么提供符合该法要求的付款计划。

如果付款方未付款或未出具有效的付款计划,收款方有权基于违约责任,就全额付款提起裁决索赔。如果收款方能证明其已发出有效的付款索赔,且未收到有效的付款计划作为回应,则裁决员必须作出有利于收款方的裁决,且付款必须在收到裁决员裁决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违约责任索赔只能由收款人提出,而不能由付款人提出。

 

关于案情实质的主张

基于案情本质的索赔既可以作为缺席判决责任索赔的替代方案提出,也可以作为独立索赔提出。

如果您是缺席判决索赔的被申请人,您或许也应考虑就案件实体问题自行提起裁决程序。

关于案情的争议是指针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所依据的建筑合同中规定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或者在涉及住宅承租人的合同中,针对《建筑法》第362I条规定、无论是否存在书面建筑合同均默示于每份住宅建筑合同中的法定保证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典型的基于案情的争议包括以下方面的争议:

  • 已完成的工作未获支付;
  • 合同解释——当事人实际达成的合意;
  • 工作范围;
  • 工作质量;
  • 材料质量;
  • 完成时间;
  • 报酬——在未就价格达成明确协议的情况下,所完成工作的价值;
  • 预算与实际成本;
  • 变更——某项工作是否实际上属于已商定工作范围的变更,以及该变更工作的价值;
  • 有瑕疵的作品;
  • 整改工作的范围和成本;
  • 合同的撤销/解除;以及
  • 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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