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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规则

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是商业和法律领域的一项重要特征。

调解是一种基于共识、保密且非正式的协商程序,在该程序中,争议各方借助一位经验丰富且独立的调解员的服务,协助其界定争议焦点、制定并探讨和解方案、评估各和解方案的影响,并就该争议协商达成一项既符合各方利益和需求、又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方案。

调解的主要目的是使各方能够并有能力通过协商,以迅速、经济且保密的方式解决争议,而不是由法官或仲裁员强行作出裁决。

调解使各方能够协商出灵活且富有创意的解决方案,这些方案不必完全符合严格的法律权利或普遍的社会标准。

为实现上述目标,建筑纠纷仲裁庭(BDT)制定了《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旨在促进和鼓励通过调解达成协商解决,并及早且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BDT还制定了《调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旨在就所有参与者在依据本规则进行的调解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指导。

《规则与议事规则》既提供了框架,也规定了详细条款,以确保通过调解高效且经济地解决争议。该《规则》的制定旨在便于使用,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的任何时间,经书面协议予以采纳。

本规则旨在为各方提供最广泛的选择权,并使其能够采用公平、迅速且经济高效的全面管理式调解程序,从而为调解过程提供明确的框架和确定性。

第一节:总则

1.0 引言

1.1 本文件为建筑纠纷仲裁庭(BDT)的《调解规则》,可简称为《BDT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1.2 如争议已提交BDT进行调解(或具有同等含义的表述),则调解应按照本规则(经不时修订)进行,但双方书面约定的修改除外。

1.3 除非各方已书面约定调解应按照本规则的特定版本进行,否则应适用提交调解申请之日生效的本规则版本。 如各方已约定适用本《规则》的特定版本,则视为各方已书面约定适用《调解申请》提交之日生效的BDT《调解费用及开支表》。

1.4 提交调解申请之日生效的《BDT调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版本同样适用。

1.5 BDT 拥有本规则及《议定书》的著作权,仅由 BDT 主持的调解程序中的当事方或拟成为当事方的各方使用。

1.6 根据本规则,BDT的各项职能将由注册处负责人履行。致BDT的所有信函均应寄送至注册处负责人,与调解员的所有往来信函均应抄送注册处负责人。

2.0 定义

2.1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规则中:

“申请人”指根据本规则寻求调解的一方,包括一名或多名申请人。

“调解申请”是指按照本网站不时公布的表格形式提交的、请求BDT根据本规则指定调解员并主持调解的申请。

“建筑纠纷仲裁庭(BDT)”指建筑纠纷仲裁庭有限公司,该公司根据《1993年公司法》注册成立(公司编号2301888)。

“取消费用”是指根据本规则附录1第5条应支付的任何费用。

“起始日期”是指BDT根据本规则发布《指定通知》,向各方通报调解员的指定之日。

除非另有规定,“日”是指除以下情况以外的任何一天:

(a) 星期六或星期日;

(b) 自任何一年12月24日起至次年1月5日结束期间内的某一天;以及

(c) 在BDT、调解员、
或任何一方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定节假日或非营业日。

“费用”指调解过程中实际支出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餐费、出租车费、快递费、私家车里程费、通讯费、秘书及行政服务费、会议室租赁费、口译费、笔译费,以及与进行调解有关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费用”指本规则附录1中规定的BDT费用。

“调解”是指根据本规则进行的调解。

“调解员”是指根据本规则任命的调解员。

“调解协议”是指各方达成的一项书面协议,约定根据本规则,将其之间因特定法律关系(无论是否基于合同)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全部或部分争议提交调解。

“任命通知”是指由登记处发布的书面文件,确认BDT已任命该调解员。

“调解通知”是指申请人根据本规则启动调解程序时必须发出的书面通知,但双方已签署本规则附录2所载格式的《调解协议》的情况除外。

“当事方”指《调解协议》的当事方;若调解未涉及《调解协议》的所有当事方,则指调解的当事方。

“预付款”是指根据本规则附录1第1条应支付的任何费用。

“登记官”指BDT的登记官,并包括不时被指派代行登记官职责的任何人。

“代表”是指代表或协助调解一方的任何个人,无论其是否具备法律资格。

“和解协议”是指各方就调解过程中就争议事项达成的协议以及该协议的条款所作的书面协议。

“支持人员”是指在调解过程中为一方当事人提供安慰和情感支持的人员。

“网站”指BDT的网站,网址为buildingdisputestribunal.co.nz。

2.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规则中:

(a) 单数形式的词语包括复数形式,反之亦然;

(b) 表示某一性别的词语包括所有性别;

(c) “我们”、“我们的”或“它”均指BDT;以及

(d) 《调解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其含义与本规则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3.0 启动调解

3.1 如果各方在争议发生前已约定将争议提交调解,申请人必须向其他各方发送一份调解通知,其中应包括:

(a) 要求将争议提交调解;

(b) 各方及其代表的全名和所有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通讯方式(如有);

(c) 指明所援引的调解协议;

(d) 确定引发争议的法律文书或法律关系,或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

(e) 简要说明争议的性质;

(f) 期望达到的结果;以及

(g) 申请人提出的调解员人选(如有)。

3.2 任何调解通知均不会因未遵守第3.1条的规定而失效。申请人可在收到缺陷通知后五日内纠正未遵守第3.1条规定的情况。

3.3 如果当事方在争议发生前未约定将争议提交调解,则该等当事方可通过签署本规则附录2所载格式的《调解协议》,将该争议提交调解。在此类情况下,在填写《调解申请书》之前,无需向其他各当事方送达《调解通知书》。

3.4 申请人在《调解通知书》送达其他各方的之日起十日届满后,或者在各方已就提名候选人达成一致或各方已签署本规则附录2所载格式的《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以较早者为准),可通过填写《调解申请书》向BDT申请指定一名调解员。《调解申请书》必须包含:

(a) 《调解协议》;

(b) 调解通知书(如适用);以及

(c) 任何记录双方就调解员达成一致的文件;或者,如未达成一致:

(i) 关于调解员的任何提议,以及(如有)对该提议的任何答复;以及

(ii) 任何记录双方就调解员应具备的优先专业领域达成一致的文件;或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任何关于调解员应具备的优先专业领域的提议,以及(如存在)对该提议的任何答复。

3.5 各方必须在提交调解申请之前或之后立即,向BDT支付本规则附录1第1节所规定的预付款。

3.6 在预付款全额付清之前,BDT 不会就调解员的任命采取任何行政或程序性措施。

3.7 任何一方均可支付全部预付款,以确保立即任命调解员。

第二节:调解员的任命

4.0 调解员的遴选与任命

4.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BDT在收到经妥善填写的《调解申请书》及预付款后,将指定一名独任调解员。

4.2 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根据《调解协议》指定任何调解员。仅BDT有权指定调解员。

4.3 如果各方已商定任命某人担任调解员,则该协议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视为提名调解员的协议。 任何此类被提名人只有在事先符合第 4.9-4.10 条规则的情况下,方可由 BDT 任命为调解员。如果 BDT 经其全权酌情决定认为该被提名人不适合、不独立或不公正,BDT 可拒绝任命该被提名人。

4.4 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a) BDT 拒绝根据第 4.3 条任命双方提名的候选人;或

(b) 当事方提名的候选人拒绝接受调解员的任命,

自BDT通知各方其提名的人选不适合或无法接受调解员任命之日起五日届满后,任何一方均可书面请求BDT任命该调解员。

4.5 BDT 可要求各缔约方提供其认为必要的资料,以履行本规则规定的遴选和任命职责。BDT 将参考此类资料,但在作出其认为适当的任命时,不受此类资料的约束。

4.6 BDT 将考虑以下因素:

(a) 双方的任何书面协议或联合提名;

(b) 双方以书面形式商定的任何特定调解员遴选方法或标准;

(c) 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引发争议或与争议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d) 争议的性质和情况;

(e) 争议涉及的金额或价值;

(f) 缔约方的数量、所在地及使用语言;

(g) 调解员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能够按照本规则规定的义务迅速对该事项进行调解;以及

(h) 其认为在该情况下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4.7 BDT 将尽最大努力,在收到调解申请和预付款后的五天内,根据本规则安排调解。

4.8 BDT根据本规则作出的任何指定调解员的决定均为最终决定,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该决定不得向BDT提出上诉。BDT无须说明或告知作出该决定的理由。

4.9 任何未列入BDT批准的调解员名单,且因可能根据本规则被任命为调解员而受到接洽的人员,必须向注册处提供:

(a) 一份书面简历,概述其过去和现在的专业职位以及作为调解员的工作经历;

(b) 其收费标准的明细表;以及

(c) 注册官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4.10 任何因可能根据本规则被任命为调解员而被接触的人员,必须向登记处提交一份书面声明,根据其所知情况披露以下内容:

(a) 是否存在任何过去或现在的情况,可能使任何一方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的怀疑;以及

(b) 该候选人是否准备好、愿意且有能力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努力,以确保根据本规则迅速开展调解工作。

4.11 除非在候选人进行充分且适当的披露后,各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否则根据本规则进行调解的任何调解员必须保持公正,并对各方保持独立。 任何调解员均不得担任任何当事方的代理人、代表或顾问。调解员自被任命之日起,即负有持续义务,须立即向当事方及BDT披露未来可能出现的任何情形,这些情形可能导致任何一方对该调解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此项义务持续至调解程序结束为止。

4.12 BDT根据本规则作出的任何任命,均应由注册官签发的《任命通知书》予以确认。

5.0 调解员的更换

5.1 在以下情况下,BDT可主动或应任何一方提出的书面异议,撤销对调解员的任命并任命替代调解员:

(a) 该调解员向BDT及各缔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其辞去调解员职务的意图;或

(b) 各方同意撤销调解员的授权;或

(c) 存在某些情况,导致对调解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或者

(d) 调解员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或因健康原因,无法或不愿履行该职务的职责,或者事实上未能履行其根据本规则应履行的职责。

5.2 任何一方仅可在任命作出后才知悉相关理由的情况下,对该方提名的调解员提出异议。

5.3 要求更换调解员的一方,必须在知悉导致提出异议的情形后五日内,将此情况通知该调解员、其他各方及BDT(《异议通知》)。《异议通知》必须说明提出更换调解员请求的依据。

5.4 其他各方及调解员均可对该异议作出回应。如其希望行使该权利,必须在收到异议通知后五日内,将其回应通知BDT、其他各方及调解员。

5.5 如果所有当事方均同意该请求,或者调解员自愿退出,BDT将尽最大努力在收到《异议通知》后十日内指定一名替代调解员。无论哪种情况,BDT指定替代调解员均不意味着认可《异议通知》中提及的任何理由的有效性。

5.6 如果其他所有当事方均不同意该请求,且被提出异议的调解员未主动退出,在该调解员及所有当事方均有机会就该异议作出回应后,是否任命替代调解员的决定将由BDT作出。

5.7 BDT 将尽最大努力在收到异议通知后15天内就更换调解员的请求作出决定。该决定属于行政性质,具有最终效力,并对各方及调解员均具有约束力。该决定不得向BDT提出上诉。BDT 无须说明或告知作出该决定的理由。

第三节:调解程序

6.0 调解

6.1 调解员可根据争议事项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以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并可安排在双方方便的时间举行会议和调解会议。

6.2 调解员可全部或部分通过当面、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或通过调解员认为在当时情况下适当的任何其他电子通讯方式,进行调解。

6.3 各方必须本着诚意与调解员及争议中的其他各方合作,努力解决争议事项。各方必须遵守调解员关于出席调解会议和提供信息的合理指示。

6.4 在调解期间,调解员可随时与任何一方或所有当事方举行联合会议或单独会议。

6.5 调解员不会提供法律建议。

6.6 调解员可全权酌情对调解中争议事项的相关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分析或评估,以促进和解谈判。在提供此类分析或评估时:

(a) 调解员将以独立中立专家的身份行事,而非作为当事方的顾问;以及

(b) 任何评估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双方为解决争议而作出的任何决定(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必须完全基于其自身的专业能力与判断,在征求独立法律意见并进行独立调查的基础上作出,且不得依赖调解员所作的任何谅解、陈述、意见或保证。

6.7 在调解之前、期间或之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在任何涉及该争议的法律或行政程序中,或就调解所达成的任何协议的性质和范围,传唤调解员出庭作证。

6.8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包括在调解之前、期间或之后可能提起的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各方均不得要求提供调解员的记录、笔记或工作成果。但是,若调解产生的任何和解协议经各方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且可依法强制执行,则可在与该协议相关的任何程序中对其发出传票、要求提供或予以出示。

6.9 调解的进行不影响各方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法律权利或救济措施。

代理与支持

6.10 各方必须在所有会议和调解会议上派出一名有权作出最终且具有决定性决定的人员作为代表。

6.11 各方均可委派任何人(无论是否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在调解中代表其出庭,但前提是,一方委任该代表的行为,不得因其与任何一方或调解员之间过去或现在的关系而危及或动摇调解的公正性;除非在进行适当披露后,各方均无异议。

6.12 当事方可携带一名支持人员参加调解会议。支持人员可向当事人提供安慰和情感支持。除此之外,支持人员无权干预或参与调解程序。

6.13 各方必须在任何调解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向BDT、调解员及所有其他方告知将陪同其出席该调解会议的人员的姓名及相关详细信息。作为出席调解会议的条件,调解员将要求所有代表和辅助人员签署本规则附录3所载格式的保密协议。

6.14 如果调解员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某位代表或辅助人员的出席可能会威胁或动摇调解的公正性,调解员可拒绝批准该代表或辅助人员出席调解。

6.15 调解员可自行决定限制代表和/或辅助人员的数量,以维护调解的公正性。

费用和开支

6.16 各方必须向BDT支付本规则附录1中规定的相關费用及开支。BDT的费用及开支应预先支付,作为未来费用及开支的担保;此外,对于任何额外费用及/或开支,应在收到发票后三日内支付。

6.17 双方应对调解费用及开支,以及BDT为追讨任何逾期款项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并按全额赔偿原则予以赔偿。

第四节:一般规则

7.0 保密义务

7.1 调解员必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调解。

7.2 各方、其代表、辅助人员、调解员、BDT 以及任何其他参与调解的人员,均须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非当事人公布、传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披露)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与调解或任何和解协议有关的所有非公开材料和信息,其中包括:

(a) 调解这一事实本身;

(b) 任何一方向调解员提供的所有陈述、承认或其他信息;

(c) 调解员所做的任何笔记;

(d) 为调解目的而以其他方式制作或编制的任何文件;

(e) 在调解过程中口头披露的所有事项;

(f) 一方为调解提供的所有非公开材料和信息,包括一方的代表或顾问在调解过程中为此目的使用或产生的文件;以及

(g) 任何和解协议的条款。

(保密信息)

7.3 若某一方当事人拟邀请或被要求邀请非当事人(包括代表、辅助人员、事实证人或专家证人、笔译员、口译员或任何其他人员)参与调解,该方当事人必须事先征得该非当事人的同意,以确保其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 该协议必须采用本规则附录3所提供的格式记录,且该当事方必须向调解员提供由每位非当事方签署的保密协议副本,作为该非当事方参与调解的条件。

7.4 尽管有规则7.1至7.3的规定,BDT、任何一方、代表、辅助人员、调解员或参与调解的非当事方,可在为以下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保密信息:

(a) 保护任何人免受人身安全威胁;

(b) 执行在调解中达成的任何和解协议;

(c) 行使法定权利;

(d) 保护缔约方相对于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e) 响应合法的传票、政府的信息请求或其他强制性法律程序;

(f) 寻求法律、会计或其他专业服务,或满足潜在收购方、投资者或贷款方的信息请求,但前提是接收方在每种情况下均须事先同意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或

(g) 遵守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或对披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州的法律,

但前提是,此类发布、披露或传达的内容不得超出为实现上述目的所合理需要的范围。

7.5 任何拟根据第7.4(b)至(g)条进行披露的人,必须在拟进行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调解员、各当事方及BDT。

7.6 该通知必须包含拟披露信息的全部详细内容,并说明披露的理由。

8.0 暂停/终止

8.1 调解可随时暂停或终止:

(a) 由一方当事人在与调解员协商后提出;或

(b) 由调解员提出,如果调解员认为自己无法协助当事方解决争议;或者

(c) 由调解员作出,如果调解员有合理理由认定任何一方未本着诚意参与调解;或者

(d) 倘若双方未能根据本规则支付任何款项,则由BDT负责。

9.0 结算

9.1 如果就任何或所有事项达成协议,该协议必须载入由所有当事人签署的《和解协议》中。任何《和解协议》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提起诉讼来执行《和解协议》的条款。

9.2 如果调解员认为达成的任何协议可能违法或无法执行或维持,调解员可建议当事方寻求进一步的独立法律意见。

9.3 调解结束后,双方有义务在任何时候均应本着诚意并及时遵守任何和解协议的条款。

10.0 无法达成和解——仲裁

10.1 如果自起始日起三十天内未能就所有争议事项达成最终解决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并根据《BDT仲裁规则》作出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11.0 免责与赔偿

11.1 各方均应共同及分别免除调解员及BDT、其代理人及雇员因履行其任何职能、 职责或权力的行使(无论依据法律、本规则或其他规定),除非该作为或不作为系调解员、BDT、其代理人或其雇员的欺诈行为。未实施欺诈行为且经证实对任何其他人的欺诈行为并不知情的调解员、BDT或BDT的任何代理人或雇员,将继续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免除责任。

11.2 调解员、BDT、其代理人或雇员就调解所作或使用的任何陈述或评论(无论书面还是口头),无论该等陈述或评论是否与调解有关、是否源于调解,抑或以任何方式与调解相关,均不得作为提起或维持任何诽谤、诽谤性中伤、口头诽谤或任何相关投诉的依据。

11.3 各方共同及各自承诺,就与以下情形有关或相关的任何索赔、费用、开支、责任、裁决、损害赔偿及诉讼(无论是由其直接合理承担或产生,还是由任何第三方间接提出),向调解员及BDT、其代理人和雇员提供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其行使职能、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无论依据法律、本规则或其他规定)所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费用、开支、责任、裁决、损害赔偿及诉讼程序,除非该行为或不作为系调解员、BDT、其代理人或雇员的欺诈行为。如果调解员、BDT或BDT的任何代理人或雇员未实施欺诈行为,且经证实对任何其他人的欺诈行为并不知情,则其仍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获得赔偿。

11.4 第11.1至11.3条规则的目的是为调解员、BDT及其代理人和雇员提供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的免责保护。

12.0 通讯与联系方式

12.1 在调解员被任命之前,所有与调解有关的沟通均须向登记处提交。

12.2 此后,双方与调解员之间的所有沟通均须直接向调解员发出,并抄送登记处。

12.3 BDT、调解员与各方之间的沟通和通知,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能够提供或允许保存传输记录的通讯方式有效进行。

12.4 该通知应视为在送达之日已收到。

12.5 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的通知,视为于发送之日送达;但调解通知除外,该通知仅在送达收件人电子地址之日视为送达。

13.0 其他

13.1 BDT就其根据本规则所承担的职能和义务作出的所有决定均为最终决定,并对各方及调解员具有约束力。此类决定属于行政性质,BDT无需说明或告知作出决定的理由。

13.2 各方及调解员一旦同意根据本规则进行调解,即视为已同意不向任何法院、司法机关或任何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构申请任何救济,以解决有关BDT根据本规则所享有的管辖权或权限的问题。

13.3 对于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所有事项,各方、BDT 和调解员必须本着本规则的精神行事,并应尽一切努力确保根据本规则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可执行性。

13.4 注册处可不时发布《实务指南》,以补充、规范和落实本《规则》,从而促进受本《规则》管辖的调解程序的实施。

附录1:BDT调解费用及开支

所列金额均为新西兰元,并已包含商品及服务税(如有)。

1.0 调解费及费用

预付款

在提交调解申请之前或之后,必须向BDT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是调解费的一部分,其金额应根据申请人对争议总金额的合理估算来计算。

在预付款全额付清之前,BDT不会就调解员的任命采取任何行政或程序性措施。

为计算争议金额,双方必须将商品及服务税(GST)、增值税或任何其他可能适用的类似税种计入其中。

除非利息索赔金额超过本金总额,否则将不考虑利息;若利息索赔金额超过本金总额,则调解费将仅根据利息索赔金额计算。

调解预付款涵盖调解员为调解会议所进行的所有前期准备工作,以及出席为期一天或部分天数的调解会议的时间(“一天”定义为一年中任意一天上午9:00至下午5:00之间的8.0小时)。 若调解员在任何一天为履行调解职责所需的出席时间超过8.0小时,超出部分将按小时计费。预付款还包括1,250.00美元的不可退还的管理费,无论索赔是否达成和解、各方是否撤回调解协议,还是在调解前已达成和解协议,该款项均需全额支付。

预付款不包括与调解有关的设施及支持服务的使用费、租赁费及相关费用。

作为调解保证金应支付的预付款金额,以及任何特定日超过8.0小时的额外调解时间的费率如下:

争议金额
预付款:
包括最高
的调解费用 每日8.0小时
超时费用:任何一天超过8.0小时的部分按小时计费
≤ $ 99,999.99
$8,500.00
$550.00
$100,000.00 ≤ $ 249,999.99
$9,250.00
$600.00
$250,000.00 ≤ $ 499,999.99
$10,000.00
$650.00
$500,000.00 ≤ $ 999,999.99
$10,750.00
700.00 美元
≥ 100 万美元
11,500.00 美元
750.00 美元
权利与义务争议
10,000.00 美元
650.00 美元
BDT 因调解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不包含在预付款中,并将按实际成本收取。 此类费用可能包括(例如)差旅费和住宿费、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以及茶点费。

补充预付款——款项支付
在首次调解会议召开之前,BDT 可向各方申请一笔补充预付款,用于支付调解预计产生的费用及开支,包括预计调解需进行超过一天时所需的调解费,以及/或用于支付差旅费、住宿费和场地租赁费。

在调解过程中,BDT 可不时要求各方就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代表各方或为各方利益而产生的调解费用或开支,向其支付一项或多项补充、临时和/或最终预付款及押金。所有此类预付款均应按要求汇入 BDT 的信托账户。

此类存款产生的任何利息将由BDT作为其自有财产予以保留。

如果任何应缴的押金或预付款未在收到请求后三日内全额支付,登记处将通知各方,以便其中一方或另一方能够支付所需款项。如果在此后的三日内仍未支付,登记处可下令暂停或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后,BDT将在可行范围内尽快向各方提交最终结算报告,并将保证金中未使用的余额按各方支付的比例退还给各方,除非各方另有指示。

2.0 何时需要付款?
预付款必须在提交调解申请之前或之后立即支付给BDT。

在首次预定调解会议召开前至少五天,须支付一笔补充款项,用于支付调解预计产生的费用及开支,包括预计需要进行一天以上调解时产生的调解费,以及/或用于支付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代表当事人或为当事人利益而产生的开支。

如果与调解相关的应付费用和开支超过已持有的担保金,则需支付一笔额外补充款项。

各方必须在收到BDT关于此类额外费用和开支的通知后三日内支付任何补充款项。

BDT通常要求在提供调解服务之前预付所有费用和开支。根据本规则,在任何款项未结清的情况下,BDT或调解员均不会采取任何行政或程序性措施。

3.0 付款责任
双方可自行就调解费及费用的支付达成任何协议。

然而,无论双方之间有何约定,双方均应始终就调解费和费用,以及BDT为追讨任何逾期款项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无论该等费用如何产生)承担连带责任,并按全额赔偿原则予以赔偿。

4.0 付款方式
所有BDT费用和开支可通过直接入账、银行转账或信用卡(仅限Visa和MasterCard)支付。对于所有信用卡支付,除公布的BDT费用外,还需支付2.95%的商户交易费。

与调解相关的所有BDT费用、开支及成本均将以新西兰元开具发票,但可按付款时的现行汇率以其他可兑换货币支付,前提是任何汇款和/或货币兑换费用均须由付款方承担。

5.0 取消费用
无论因何种原因,如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BDT取消已安排的调解会议(无论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已解决),或经双方协议推迟调解会议,或由双方或调解员撤回或终止调解申请, 且BDT在预定调解会议日期(含该日)前十至六天(含)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收到该通知(或终止行为),BDT可收取取消费用,金额为原定参加调解所预留时间段内调解日费率的50%。

如果在预定调解会议日期(含该日)前五天或更短时间内收到此类通知或发生终止情况,BDT 有权收取取消费用,金额为原定参加调解所预留的整个时段内调解日费率的 75%。

如果争议得到解决,或者各方撤回《调解协议》,则在此日期之前产生的调解费及费用(包括任何应得的取消费用)将从作为调解保证金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在收到和解通知或《调解协议》撤销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BDT发出相应指示,否则保证金的余额将按各方的保证金缴纳比例退还给各方。

如果调解费和费用超过作为担保的金额,各方必须在收到BDT关于此类额外费用和费用的通知后三日内支付差额。

附录2:调解协议

根据一项协议

日期:……日(月份)(年)

之间:

 

第一方

AND

 

第二方

双方共同

双方是(定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签订于(填写日期)左右:

关于(或涉及)(请填写详细信息):

双方同意,[双方之间的所有争议事项/本协议所附附表中列明的双方争议事项(删除一项)]应按照建筑纠纷仲裁庭的《调解规则》(BDT调解规则)提交调解。

本《调解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均可根据规则第3.4条填写《调解申请书》以启动调解程序。

为避免疑义,根据本《调解协议》,申请人无需依据《规则》第3.1条送达《调解通知书》以启动调解程序,也无需依据《规则》第3.4(b)条将该通知书作为附件附于《调解申请书》之后。

致第一方的通知:

向第一方送达的通知,应送达至以下送达地址:

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致第二方的通知:

向第二方发出的通知应送达至以下送达地址:

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本人特此声明:我已阅读并理解本《调解协议》及《BDT调解规则》;且

我同意受本《调解协议》及《BDT调解规则》条款的约束。

第一方第二方
签名: 签名: 
姓名: 姓名: 
职位: 职位: 
在下列人员在场的情况下:  
姓名: 姓名: 
地址: 地址: 
职业: 职业: 
      

提交调解的争议事项清单

双方已同意,以下争议事项应提交调解:

(a) [ ]

(b) [ ]

附录3:非签约方保密协议

我已阅读并理解,我须遵守《BDT调解规则》第7.2至7.6条的规定。我理解,只要参与或知悉BDT调解,我即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我理解,除根据规则第7.4至7.6条的规定外,我不得披露与调解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调解这一事实本身。

我理解,我有义务对所有当事方、BDT、调解员以及参与调解的任何其他非当事方履行保密义务,且未履行该义务可能导致法律后果。

我理解,如果我打算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必须通知《规则》第7.5条中列出的所有人员。

日期:

……日

(月份)

(年)

签名:

 

姓名:

 

受本版权声明保护的材料,可由参与或拟参与BDT主持的调解程序的各方,在无需正式许可且不收取费用的情况下进行复制和使用,但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准确复制最新版本的材料;不得以误导或欺骗的方式使用该材料;并须注明材料的来源及版权信息。 否则,未经BDT事先明确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机械、复印或其他方式)复制、再现、利用、改编、分发、再出版、下载、修改、展示、发布、存储于检索系统、打印或传播本版权声明所保护材料的任何部分,亦不得将其转售、商业化或用于创作衍生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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