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概述
1.1 调解是一种基于共识、保密且非正式的协商过程。由一名具备专业技能且独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各方界定争议事项,制定并探讨和解方案,评估和解方案的后果,并就该争议协商达成一项既符合各方利益和需求、又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方案。
1.2 调解员是独立且公正的第三方,其职责是协助各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但不会代其作出决定。
1.3 一般而言,只要所有当事方及其代表都承诺本着诚意进行协商以达成和解,则各类争议均适合通过调解解决。
1.4 调解旨在使各方能够并有能力迅速、经济高效且保密地解决争议,而非被迫接受既定裁决。调解使各方能够协商出灵活且富有创造性的解决方案,这些方案不必严格遵循法律赋予的权利或常规做法。
a) 本议定书旨在促进和鼓励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并根据BDT《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通过调解以经济高效的方式尽早解决争议。
b) 就《规则》下调解程序中所有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指引。
c) 根据《规则》第1.4条的规定,已纳入调解程序。本《议定书》中,“《规则》”中定义的任何术语均具有与《规则》中相同的含义。
3.0 调解员的任命
3.1 BDT 注册处将指派最合适的可用调解员,在可行情况下尽早对该特定争议进行调解。
3.2 在作出该任命时,登记官会参考当事方在申请中就调解员所表明的任何偏好或协议,但不受其约束。不过,如果双方商定的调解员在BDT的调解员名册上且有空,BDT登记官通常会尽量任命该人选。
3.3 各方必须接受书记官长指定的调解员,除非某一方能够提供合理依据,证明存在使任何一方对该调解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
3.4 关于是否任命替代调解员的决定,将由BDT在对该请求进行充分考虑后及时作出。该决定属于行政性质,具有最终效力,并对各方及调解员具有约束力。该决定不得向BDT提出上诉,且BDT无需说明作出该决定的理由。
4.0 调解员的作用
4.1 调解员应为独立且公正的人士。争议各方对该人士抱有信任、尊重和信心,并委托其协助各方通过谈判解决争议。
4.2 如果存在任何过去或现在的情况,可能导致调解中的任何一方对调解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或者可能被视为会妨碍或损害调解员履行职责,则调解员不得接受任命。 该规则的唯一例外是:在全面披露所有相关事实后,调解各方同意任命该调解员。
4.3 调解员在接受任命时,即承担一项持续义务,须立即向各方及BDT披露任何可能导致任何一方对调解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或可能被视为会妨碍或损害调解员进一步履行职责的情况。
4.4 如果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各方及BDT披露了任何新出现的情况,而调解员认为这些情况可能合理地导致任何一方对调解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或者可能被视为妨碍或损害调解员履行职责,各方必须就此进行磋商。 除非各方同意由该调解员继续主持调解,否则该调解员必须退出调解。
4.5 调解人:
(a) 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公正。
(b) 无权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c) 界定并管理调解程序。
(d) 调解员可参照具体情况、当事方及争议事项,以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e) 调解员将在与各方协商后,在程序伊始制定基本程序规则和指导方针,包括:
4.6 调解员应在与各方协商后,于调解会议开始时制定基本规则和程序指南。此类规则可包括但不限于:
(a) 演示的顺序;
(b) 所有参与者应相互礼貌相待;
(c) 各缔约方均有权自由发言且不受打断;
(ii) 在调解过程中寻求独立的法律或专家意见,并在调解期间与顾问或代表进行私下交谈;
(iii) 在调解期间的任何时候与调解员进行私下交谈;
(iv) 在与调解员协商后终止调解;(e) 基本的礼节及其他相关事项
4.10 调解人:
(a) 协助缔约方确定需要解决的问题。
(b) 提出、探讨、制定和评估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
(c) 努力达成一项既能满足双方需求又能兼顾双方利益的协议;以及
(d) 与所有当事方举行联席会议,并在适用情况下,邀请其顾问和代表出席。
4.13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随时与任何一方或所有当事方及/或其代表分别举行非公开会谈。 在单独会谈中交换的任何信息均应予以保密,且不得向任何其他当事方披露,但经某一方指示调解员予以披露的情况除外。(如果调解员同时根据《BDT仲裁-调解规则》或《BDT仲裁规则》担任仲裁员,则不得与当事方进行单独的私下会谈。)
4.14 调解员可全权酌情对调解中争议事项的相关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分析或评估,以促进和解讨论或提供“现实检验”。在提供分析或评估时,调解员以独立中立专家的身份行事,而非作为当事方的顾问。该评估对当事方不具有约束力。 当事方就争议作出的任何决定,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均须完全基于其自身的能力和判断,并在征询独立法律意见及进行自主调查的基础上作出,不得依赖调解员所作的任何分析、评估、建议、理解、陈述、意见或声明。
4.15 调解员不得引导或胁迫各方达成协议,也不得代替各方作出决定。
4.16 如已就全部或部分解决争议达成协议,调解员将与各方商讨记录和执行该协议的具体程序。
4.17 若已达成部分协议,调解员将与各方商讨可采用的程序,以解决剩余问题。
4.18 如果调解员认为达成的任何协议可能违法或无法执行或维持,调解员可建议当事方在签署协议前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4.19 如果自生效之日起30天内,或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内,未能就所有争议事项达成最终解决协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仲裁庭根据《BDT仲裁规则》作出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4.20 如果调解员认为自己无法协助各方解决争议,可随时中止或终止调解。
4.21 调解结束或终止时,调解员应销毁各方为调解目的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记录。
4.22 调解员必须对调解过程予以保密。如果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或《规则》第7.4条的要求必须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则应立即通知各方、其代表及BDT,并提供拟披露信息的全部细节及披露理由。
5.0 代表的作用
5.1 各方可由任何人(无论是否受过法律培训)在调解中代表其参与,但前提是该代表不得因与任何一方或调解员的过去或现在关系而威胁或损害调解的公正性,除非在进行适当披露后,各方均未提出异议。
5.2 如果调解员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代表的出席可能会威胁或动摇调解的公正性,则调解员可不予批准该代表出席调解。
5.3 代表的作用是协助其所代表的当事方为调解做好准备,并有效参与调解程序。
5.4 代表必须与调解员合作,并对调解员及所有其他参与者保持礼貌。
5.5 代表应本着诚意行事,并建议其所代表的当事方本着诚意行事。
5.6 代表在协助一方当事人准备调解方面的职责包括:
(a) 解释《规则》的含义和效力;
(b) 解释该程序,包括调解员的作用;
(c) 解释“不影响权利”以及保密讨论、文件和谈判的含义和性质;
(d) 协助该方界定问题及相关事项;
(e) 协助当事人明确其自身的需求和利益;
(f) 与该方共同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该方希望采取哪些措施,以协助制定可能的和解方案;
(g) 协助该方评估双方主张的优缺点;
(h) 讨论法院或仲裁员将如何处理相关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范围;
(i) 协助当事方探讨法院或仲裁中无法获得的创新性解决方案,并评估此类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j) 向该方告知截至调解(含调解)阶段将产生的费用,以及若争议无法在调解中解决时可能产生的费用;以及
(k) 确保该当事方已作出安排,使其在调解中代表该当事方的代表能够作出最终且具有决定性的决定,并拥有在调解中达成和解的完全授权。
5.7 代表在调解过程中的职责还包括以下其他内容:
(a) 以非对抗性、建设性的方式参与,并与其他代表、与会者及缔约方合作;
(b) 向其他缔约方转达其所代表的缔约方希望该代表提出的法律、技术、实际及个人方面的事项;
(c) 提供法律和/或技术咨询;
(d) 提供建议、支持和鼓励;
(e) 协助各方界定问题并制定可能的解决方案;以及
(f) 起草并记录可能达成的任何和解协议的条款,供各方在结束调解前签署。
5.8 代表必须对调解过程予以保密。所有代表均须签署作为《规则》附录3所附的《保密协议》,此为其参加调解的先决条件。
5.9 如果代表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第7.4条的规定必须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则该代表必须——除非任何人的安全受到威胁——立即通知各方、调解员和BDT,并提供拟披露信息的全部细节及其理由。
6.0 当事人的角色
6.1 一方必须在调解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向BDT、调解员及所有其他各方提供将在调解过程中陪同该方出席的任何人员的姓名。
6.2 作为自然人的当事方必须亲自出席调解会议。
6.3 当事方应准备就案件事实、争议事项、期望达成的结果及其他相关因素作简要陈述,并本着诚意参与调解程序,以寻求和解。
(a) 缔约方必须与调解员合作,并对调解员及所有其他参与者保持礼貌。
(b) 遵守调解员提出的合理请求和指示,以促进在调解会议之前及期间公平、迅速且经济高效地解决争议。
(c) 必须支付《规则》中规定的与调解相关的费用和开支。
(d) 在提供服务之前,或在收到付款要求后三日内,向BDT支付相关费用。
6.5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无论调解结果如何,各方均应自行承担其调解费用。
6.6 任何一方均须对调解事宜予以保密。若任何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第7.4条的规定被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方须立即通知其他各方、调解员及BDT,并详细说明拟披露的内容及理由。
7.0 支持人员的职责
7.1 陪护人员应向一方当事人提供安慰和情感支持。
7.2 如果调解员根据其自行判断认为某位支持人员的出席可能会威胁或动摇调解的公正性,调解员可拒绝批准该支持人员出席调解。
7.3 支持人员无权以任何其他身份干预或参与调解程序。
7.4 如果支持者希望与受支持者讨论该流程的任何方面,建议申请“暂停”时间,以便进行私下交谈。这使支持者能够给予安慰和/或情感支持,或提供建议/
7.5 协助人员必须对调解过程保密。所有协助人员均须签署作为《规则》附录3所附的《保密协议》,此为其出席调解的必要条件。
8.0 观察员的角色
8.1 BDT 致力于为各方提供专业且有效的调解服务,并致力于对调解员进行持续的培训、支持、指导及职业发展。
8.2 BDT 可不时派遣一名或多名人员(以下简称“观察员”),对根据其《规则》进行的调解程序进行观察。
8.3 观察员可观察任何调解程序的全部、部分或任意若干部分。观察员无发言权,在调解程序中亦不享有任何职权或权利。该调解程序应由任何参与方与观察员之间进行商讨。
8.4 观察员的唯一职责是向BDT汇报,以评估和监督其调解员的专业发展和表现。
8.5 观察员必须对调解过程予以保密。观察员必须签署作为《规则》附录3所附的《保密协议》,此为其出席调解的条件之一。
8.6 任何一方均可要求不安排观察员出席调解。调解员和BDT必须尊重该要求。
9.0 BDT的作用
9.1 BDT 负责管理和运作调解程序。BDT 以专业、一致的方式行事,并在整个过程中为各方和调解员提供支持和指导。
9.2 BDT将:
(a) 维护一个内容全面、信息丰富且高效的网站;
(b) 建立一支由称职、经验丰富且广受尊敬的调解员组成的专家组;以及
(c) 通过其注册处提供全面管理的调解服务,注册处将:
(i) 为其评审小组遴选具备适当资质、经验丰富且广受尊敬的人士;
(ii) 任命具备相应资质、拥有适当经验且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对各方义务的调解员;若调解员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则应任命一名替代调解员;以及
(iii) 提供专业提供调解服务所需的一切行政职能。
9.3 BDT 将对调解事宜予以保密。
10.0 调解的终止
10.1 任何一方在与调解员协商后,均可随时终止调解。
10.2 如果调解员认为自己无法协助双方解决争议,可随时终止调解。
10.3 一旦签署了全面解决争议的和解协议,调解程序即告终止。
10.4 调解程序的终止并不免除各方根据《规则》附录1所载的费用表及条件,支付截至该日已产生的调解费用及支出的义务。
10.5 如果在起始日期后30天内,或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内,未能达成最终解决所有争议事项的和解协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由建筑争议仲裁庭根据其《仲裁规则》作出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免责声明
本《协议》旨在就根据BDT《调解规则》参与调解程序的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提供指导。本《协议》并非旨在涵盖所有情况,亦不能替代独立的法律建议;各方在使用本《协议》时,必须完全依靠自身的技能、知识和判断力。尽管已尽一切努力确保本《协议》中的信息准确无误,但所有希望使用本《协议》的人士均应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BDT、其代理人及其雇员对因本《议定书》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向任何人承担任何责任,并明确免除因过失、违约、违反信托义务、违反法定义务或任何其他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此类责任,且明确免除任何及所有此类责任。
版权
受本版权声明保护的材料,可由参与或拟参与BDT主持的调解程序的各方,在无需正式许可且不收取费用的情况下进行复制和使用,但须满足以下条件:复制内容须准确无误且基于最新版本;不得以误导或欺骗的方式使用该材料;并须注明材料的来源及版权信息。 否则,未经BDT事先明确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机械、复印或其他方式)复制、再版、利用、改编、分发、再发布、下载、修改、展示、张贴、存储于检索系统、打印或传播本版权声明所保护材料的任何部分,亦不得将其转售、商业化或用于创作衍生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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