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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规则

自2018年3月23日起生效

1.0 本规则的适用

1.1 本文件为BDT的裁决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根据本规则,裁决程序由BDT通过其注册处负责管理。

1.2 本规则仅适用于由BDT管理的裁决程序中的各方。

1.3 BDT 拥有本规则的著作权。

2.0 定义与解释

2.1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规则中:

  • “裁决”是指 根据本规则进行的裁决。
  • “裁决协议”是指 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 书面协议,约定双方将根据本规则将争议(或某些争议)提交裁决。
  • “裁决员”是指被任命负责进行裁决的裁决员。
  • “裁决员费用”的含义见《规则》第12.2条。
  • “裁决申请”是指根据《规则》第5.11条提出的、请求BDT指定一名裁决员并主持裁决程序的申请。
  • “异议通知”是指 一方根据附表1第2.2条发出的通知。
  • “诉状”是指原告根据《规则》第6.5条提交的、载明诉讼请求具体内容的陈述。
  • “申请人”是指启动裁决的一方(例如,通过送达《裁决通知书》或被列为《裁决协议》中的申请人)。
  • “起始日期”指BDT通知各方已任命一名裁决员的日期(参见第5.17条)。
  • “保密信息”的含义以第13.3条的规定为准。
  • “费用”是指 裁决员的报酬和/或各方在裁决程序中自行承担的费用和开支。
  • “合同”一词包括合同 、契约或类似安排(无论书面还是口头)。
  • “保证金”是指 为担保仲裁员费而应支付的款项,其金额及条款以BDT网站上载明的为准。
  • “裁决”是指仲裁员就争议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的决定(参见第7.1条)。其中包括关于费用的裁决、关于商定条款的裁决,以及任何驳回索赔的决定(例如,因缺乏管辖权而驳回)。
  • “争议”是指可提交裁决的争议(参见第4条)。“
    ”在涉及某物时,是指与该物有关、因该物而起、依据该物或与该物有关。
  • BDT指新西兰争议解决中心有限公司,该公司根据《1993年公司法》注册成立(公司编号 2301888)。
  • “BDT 网站”指 BDT 的网站,网址为 www.BDT.co.nz。
  • “裁决通知”是指根据《规则》第5.4条发出的、启动裁决程序的通知。
  • “撤回通知”是指索赔人根据第10.5条发出的通知。
  • “当事人”指裁决程序中的当事人。
  • “注册官”指BDT的注册官(包括任何经授权不时代行注册官职责的人员)。
  • “答辩状”是指被申请人根据《规则》第6.15条就“答复”(如有)所作的陈述。
  • “答辩状”是指原告根据《规则》第6.12条针对答辩状(如有)所作的陈述。
  • “代表”是指代表或协助某一方的个人(无论是否具备法律资格)。
  • “被申请人”是指 被提出索赔的一方。
  • “答辩书”是指被申请人根据《规则》第6.7条就主张所作出的答辩陈述。
  • 提交 意思是:
    • (a) 诉状、答辩状、复答状或再答辩状;以及
    • (b) 当事方应裁决员的要求提交的陈述、信息、文件或证据。
  • “工作日”的含义以第19.3条中的规定为准。

2.2符合 以下任一情形的人员,即 被视为与某一方存在关联关系 :

  • (a) 该方的关联公司(该术语的定义见《1993年公司法》或海外司法管辖区的等效法律);
  • (b) 与该缔约方组成合伙企业、非公司制合资企业或其他非公司制团体的人员;或
  • (c) 该当事方同时担任受托人的某项信托的受托人。

2.3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在本规则中,单数形式的词语包括复数形式,复数形式的词语包括单数形式。

2.4 本规则中任何“概述”部分所包含的规则(例如,规则 5.1 至 5.3)仅供参考。如果“概述”部分的规则与任何其他规则存在冲突,则以其他规则为准。

3.0 裁决的目的及受约束的协议

3.1 裁决的目的是:

  • (a) 以公平、及时、经济高效且与争议金额及所涉问题的复杂程度相称的方式解决争议;以及
  • (b) 须在生效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定(除非且直至争议通过仲裁、法院或仲裁庭的法律程序,或双方后续达成的协议得到最终解决)。

3.2 各方不得干扰或拖延裁决程序,也不得妨碍裁决的目的。

3.3 各方同意立即遵守本规则及裁决员作出的任何裁定。另见第11.8条(该条要求遵守裁决员的任何指示、裁决或要求)。

3.4 裁决员、BDT、各方及其代表必须本着本规则的精神行事,并尽一切努力确保根据本规则作出的裁决具有可执行性。

4.0 可提交裁决的争议

4.1 任何可能提交仲裁或由法院或仲裁庭审理的争议,均可提交裁决。

4.2 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争议不得提交裁决:

  • (a) 通过裁决方式解决该争议将违反公共政策(例如,刑事诉讼);或
  • (b) 根据任何法律,该争议无法通过裁决予以解决(例如,因为某项法案规定该争议必须由特定法院或裁决机构裁决)。

4.3 可提交裁决的争议示例如下:

  • (a) 因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 (b) 因非合同法律关系(如信托)而产生的争议;以及
  • (c) 因侵权行为(如过失或侵扰索赔)所引发的争议。

4.4 即使争议目前正在接受仲裁或诉讼程序,仍可提交裁决。

4.5 如果争议与合同有关,则该争议包括关于合同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的任何问题。

4.6 裁决协议可规定哪些类型的争议可以或不可以提交裁决(关于现有裁决协议的存在如何影响裁决程序的启动方式,请参见第5.1条的说明)。

5.0 如何启动裁决程序

概述

5.1 无论就该争议是否已存在裁决协议,均可启动裁决程序。如果已存在裁决协议,一方当事人可通过送达裁决通知书自行启动裁决程序(参见第5.4条)。 如果不存在现有的裁决协议,则需要达成一致,各方必须首先签订裁决协议(参见第5.10条)。

5.2 一旦发出《裁决通知书》(或签订《裁决协议》),必须向BDT提交《裁决申请》,并缴纳保证金。

5.3 BDT将在收到裁决申请和保证金后任命一名裁决员。

若已存在裁决协议,则启动裁决程序

5.4 如果各方已订立允许将争议提交裁决的《裁决协议》,则《裁决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过向其他各方送达其拟启动裁决的意向通知(即《裁决通知》)来启动裁决程序。

5.5 如果争议涉及一份以上的合同、法律关系或索赔依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就该争议启动裁决程序:

  • (a) 合同、法律关系或索赔依据的当事人相同(或为某一方的关联方);
  • (b) 仅有一份裁决协议;或者,如果有多个裁决协议,则这些裁决协议之间相互兼容;且
  • (c) 双方同意根据本规则进行一次裁决。

5.6 否则,可能需要启动另一项裁决程序。另请参阅规则第6.9至6.11条(禁止提出反诉)和规则第19.1条(允许合并裁决程序)。

裁决通知书的形式和最低内容要求 

5.7 《裁决通知书》必须采用《孟加拉国日报》(BDT)网站在发送该通知时公布的格式。

5.8 裁决通知书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 (a) 一份声明,表明索赔人要求根据本规则对争议进行裁决;
  • (b) 简要说明争议的性质;
  • (c) 各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如已知)其代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通讯方式(如有);
  • (d) 指明作为启动裁决依据的《裁决协议》;
  • (e) 指明争议所涉及的合同、关系或索赔依据;以及
  • (f) 对所寻求的赔偿、救济或补救措施的说明。

5.9 若《裁决通知书》缺少任何必备信息,则该通知书无效。但索赔人可在收到信息缺失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正确信息以补正《裁决通知书》。

若无现行裁决协议,则启动裁决程序

5.10 如果当事方在争议发生前未就该争议签订裁决协议,仍可进行裁决。在此情况下,当事方可签订裁决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裁决,而无需发送裁决通知。该裁决协议必须采用BDT网站上公布的形式。

裁决申请

5.11 必须在《裁决通知书》送达后(或如适用第5.10条规定,在签订《裁决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BDT提交裁决申请。该期限可通过各方之间的书面协议予以延长。

5.12 《裁决申请》必须采用在提交《裁决申请》时BDT网站上公布的格式。

押金

5.13 在收到裁决申请并全额支付保证金之前,BDT 不会指定裁决员,也不会就该裁决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任何人都可以支付保证金。

5.14 如果某项索赔因范围或管辖权问题被驳回,BDT可在退还任何余额之前,从保证金中扣除一笔合理金额(该金额应考虑已完成的工作以及裁决员所产生的成本、开支或费用)。

裁决员的任命及生效日期

5.15 裁决员只能由BDT任命。任何其他人员(无论是否为当事方)均无权任命裁决员。

5.16 BDT 在收到裁决申请和保证金后,将指定一名裁决员。收到上述材料后,BDT 将尽最大努力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定。

5.17 BDT将在指定裁决员后通知各方。通知之日即为生效日。

5.18 BDT 在任命裁决员时,将参考附表1第1条所列的遴选和任命标准。但BDT可任命其认为合适的人选。

5.19 BDT 可向各方索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信息(由其全权酌情决定),以便其任命合适的裁决员,各方必须及时提供该等信息。

与被提名人达成的先前协议及先前沟通

5.20 如果各方已商定任命某特定人员担任裁决员,BDT将视该协议为提名裁决员的协议。BDT将根据第5.15至5.19条的规定决定是否任命该被提名人(例如,BDT可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情况拒绝任命该被提名人)。

5.21 在裁决员被任命之前,各方及其代表不得与被提名人进行沟通。这一点对于维护裁决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至关重要。不过,为了解被提名人的适任性和时间安排,可以进行非常有限的沟通。

6.0 裁决程序

概述

6.1 每项裁决均以索赔为起点。索赔人必须在起始日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索赔书。若逾期未送达,裁决即告终止(参见第6.6条)。

6.2 提出索赔后,可提交答辩状;若此前已送达相关文件,则可进一步提交复答状和再反驳状。这些文件必须在相关时限内送达,但该时限可由当事方或裁决员予以调整(参见规则6.18和6.19)。 如果答辩、复答或再反驳逾期提交,裁决程序仍将继续,但裁决员必须忽略该逾期提交的文件。

6.3 每份提交材料必须是对前一份提交材料的答复。不允许提出反诉。

6.4 仲裁员将根据提交的材料对争议作出裁决。不会举行听证会,但可安排磋商、实地考察或检查(参见第11.10条)。

主张

6.5 一旦指定了裁决员,索赔人必须送达一份陈述书,其中应载明索赔(以下简称“索赔”)的具体细节。该索赔必须包括:

  • (a) 索赔的性质和依据;
  • (b) 索赔的赔偿金额或寻求的其他救济或补救措施,包括任何利息索赔;
  • (c) 原告所依据的任何专家报告、证人陈述或其他文件的副本;以及
  • (d) 关于该索赔所涉事实和法律问题的陈述,以及原告就这些问题提出的论点。

6.6 索赔人必须在起始日期后的第五个工作日或之前,向裁决员及所有其他当事人送达索赔书。若索赔书逾期送达,裁决程序即告终止。

回复

6.7 被申请人可提交一份针对申索的答辩书(以下简称“答辩书”)。答辩书必须包括:

  • (a) 索赔中涉及的哪些事项已被接受或达成一致;
  • (b) 哪些事项存在争议,并说明理由;
  • (c) 对该索赔提出的任何抗辩;
  • (d) 被申请人所依据的任何专家报告、证人陈述或其他文件的副本;以及
  • (e) 关于申诉书和答辩书中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陈述,以及被申请人针对这些问题的论点。

6.8 被申请人必须在启动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或之前(以下简称“答辩期”),向裁决员及所有其他当事人送达答辩书。如果答辩书逾期提交,裁决程序仍将继续进行,但裁决员必须不予采纳该答辩书。

不允许提出反诉,但允许提出抗辩和抵销

6.9 答辩书并非被申请人提出反诉的机会。

6.10 然而,答辩书可以包含被申请人(事实上或法律上)针对该主张可提出的抗辩理由。无论这些抗辩理由或构成抗辩依据的事项此前是否曾被提出,均不影响其效力。

6.11 答辩书可包含抵销或减损的请求。但被申请人承认,裁决员所能裁定的最高金额以索赔的已证实价值为限。若被申请人希望获得任何额外救济,必须征得裁决程序中所有其他当事方的同意,或自行启动新的裁决程序。

回复 

6.12 原告可就答辩状提交答辩状(以下简称“复答状”)。只有在答辩状于答辩期限内送达的情况下,原告才有权提交复答状。

6.13 《答复》必须严格针对《答辩状》作出回应,不得提出任何新问题。该文件可附有支持性文件。

6.14 索赔人必须在启动日期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以下简称“答复期”)或之前,向裁决员及所有其他当事人送达答复。如果答复逾期提交,裁决程序将继续进行,但裁决员必须不予考虑该答复。

反驳

6.15 被申请人可就答辩状提交一份答辩陈述(即再答辩状)。只有在答辩状于答辩期限内送达的情况下,才有权提交再答辩状。

6.16 再答辩书必须严格针对答辩状作出回应。不得提出任何新问题。可附上支持性文件。

6.17 被申请人必须在起始日期后的第十八个工作日或之前(以下简称“答辩期”),向裁决员及所有其他当事人送达答辩状。如果答辩状逾期提交,裁决程序将继续进行,但裁决员必须不予采纳该答辩状。

关于答辩、答复或再答辩期限的变更

6.18 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变更答辩期、复答期或再答辩期。任何变更须在相关期限届满前通知裁决员,方为有效。

6.19 如果裁决员认为出于任何原因(例如,由于索赔的规模或复杂性,导致被申请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准备答辩)确实需要额外时间,则可延长答辩期、复答期或再复答期。 延期可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由裁决员主动决定。但请求必须在相关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裁决员必须不予考虑任何逾期提出的请求。

所依据的合同副本

6.20 各方应提供所依据的任何合同的副本。但是,如果一方因任何原因无法提供(例如,存在口头合同的情况),该方以法定声明的形式提供相关信息即可。该声明必须提交给裁决员和所有其他各方,并应附上所有可提供的支持性文件。

关于文件的决定

6.21 裁决员将根据提交的材料对争议作出裁决(但不予考虑任何逾期提交的答辩、复答或再反驳)。不会举行听证会,但裁决员可决定召开会议、进行实地考察或检查(参见第11.10条)。

6.22 裁决员可选择在就实质性问题作出裁决之前,或作为该裁决的一部分,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裁决结束

6.23 当裁决书已送达各方,且更正或说明的期限已届满(参见规则第7.21至7.26条),或者若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索赔书(参见规则第6.6条)时,裁决程序即告终结。

6.24 如果裁决员认为继续进行裁决既无必要又无法进行(例如,因根据第10条撤回索赔,或因裁决缺乏管辖权),也可主动终止裁决。若因上述原因终止裁决,裁决员应通知各方及BDT。

6.25 一方当事人的死亡并不导致裁决程序终止,死者将由其法定代表人替代。如果各方另有约定,或者某人的死亡导致诉因依法消灭,则本规则不适用。

对程序、范围或管辖权的异议

6.26 任何一方必须就以下事项及时提出异议:

  • (a) 裁决员的指示、裁定或要求;
  • (b) 任何未遵守本规则的行为;
  • (c) 影响裁决程序进行的违规行为;或
  • (d) 裁决员的职权范围或管辖权。

6.27 如果未及时提出异议,则该方被视为已放弃日后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该方能够证明,在相关时间点,其并不知晓异议理由,且(即使已尽合理努力)也无法发现该异议理由,则本规则不适用。

7.0 决心

裁决员可以裁定的事项

7.1 裁决员仅可裁定:

  • (a) 裁决通知书(或如适用规则5.10,则为裁决协议)中所界定的争议,以及诉状及任何答辩状、复答状或再答辩状中所述事项;
  • (b) 双方可随时通过书面协议将任何其他事项提交仲裁员裁决;
  • (c) 费用(见第12条规则);
  • (d) 裁决员对某事项的裁决权(例如,如果对《裁决协议》的有效性存在争议,裁决员可以就此作出裁决);以及
  • (e) 为裁决员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任何事项。

7.2 裁决员在作出裁决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 (a) 适用法律;
  • (b) 本规则;
  • (c) 争议所涉及的任何合同的条款,和/或适用于该争议的专门含义(例如,贸易惯例或当事方的特定惯例);
  • (d) 裁决通知书(或《裁决协议》,如适用第5.10条);
  • (e) 该索赔;
  • (f) 任何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答辩状、答复或再答辩状;
  • (g) 当事方向裁决员提供的任何其他陈述、信息、文件或证据;
  • (h) 裁决员进行的任何实地考察或检查的结果,或任何由裁决员指定的专家所提交的报告(参见规则第11.11至11.16条);以及
  • (i) 裁决员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裁定的实质内容

7.3 如果索赔人提出金钱索赔,裁决员必须确定:

  • (a) 被申请人支付该款项(如有)的责任,包括该责任所附带的任何条件;
  • (b) 应付(或附条件应付)的金额;
  • (c) 必须支付或应支付款项的日期;以及
  • (d) 支付该款项的条件。

7.4 如果索赔人未提出任何金钱索赔,裁决员必须就双方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任何争议问题作出裁决。

7.5 如果裁决员裁定任何被申请人除支付款项外还须采取其他措施,则裁决员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同时确定:

  • (a) 若被申请人未能或拒绝采取该行动,则应支付的一笔款项;以及
  • (b) 该款项的支付截止日期。

7.6 裁决员可以要求支付一般损害赔偿金。

兴趣

7.7 在任何涉及追讨款项的裁决中,裁决员可裁定支付利息。

7.8 无论在作出裁定之前相关款项是否已支付,均可判令支付利息。

合同纠纷

7.9 对于因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裁定利息,包括关于利率、应计利息期间以及应计利息的全部或部分金额的任何条款。

7.10 如果相关合同中未就利息作出约定(无论是关于一般性付款还是具体事项),裁决员可酌情裁定利息。为明确起见,这可能包括裁定支付单利或复利,且裁定利率及计息方式可由裁决员酌情确定。

非合同纠纷

7.11 对于所有其他争议,裁决员可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情况裁定利息。为明确起见,这可能包括裁定支付单利或复利,且该裁定可按裁决员认为适当的利率和计算方式进行。

裁定书

7.12 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裁决员签署和注明日期。

7.13 裁决书未签名或未注明日期,不影响该裁决书的有效性。裁决员将在收到缺陷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尽最大努力补正裁决书未签名或未注明日期的问题。

7.14 该裁定必须载明作出该裁定的理由。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本规则不适用。

7.15 裁决员所作理由的详尽程度,应与裁决员作出裁决所拥有的时间、待裁决事项的性质和数量,以及争议所涉金额或争议价值相称。

7.16 裁决员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必须将裁决书草案提交给BDT进行审查。在不影响裁决员独立性和自主权的前提下,注册官可:

  • (a) 提出建议,旨在查明《裁定》中的计算错误、任何笔误或排版错误,或类似性质的错误;以及
  • (b) 向裁决人指出裁决中的任何实质性问题或内部矛盾之处。

7.17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金钱数额应以相关合同规定的货币表示,或(若为非合同纠纷)以与该争议联系最密切的货币表示。

裁定的时间

7.18 裁决员将尽合理努力,在收到答复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或延长该期限,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 (a) 系为反映根据《规则》第6.18条商定的或根据第6.19条允许的、针对答辩期或再答辩期的任何更长期限;和/或
  • (b) 裁决员认为有必要(例如,由于索赔的规模或复杂性)。

7.19 然而,为了给各方留出提交材料的时间,裁决员必须等到答复期以及(如适用)任何复答期或再复答期,或裁决员为提交材料指定的其他期限届满后,方可作出裁定。

7.20 在下列情形发生后,BDT将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各方出具该决定:

  • (a) 裁决员已签署该文件;且
  • (b) 已全额支付裁决员的费用。

更正或说明的期限

7.21 任何一方均可按照第7.22至7.26条规定的程序,请求更正该裁定或就裁定中的指示要求作出说明。

7.22 申请必须送达裁决员及所有其他当事人,且必须在《裁决书》副本送达各当事人的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如果裁决员认为提出该申请合理地需要更多时间,可延长此期限。

7.23 申请可要求裁决员:

  • (a) 更正《裁定书》中的任何计算错误、笔误或排版错误,或任何类似性质的错误;和/或
  • (b) 对《裁定》中表述不明确的指示或部分指示作进一步说明,以便各方能够执行《裁定》中的指示。

7.24 如果裁决员认为该请求有理,则裁决员应尽最大努力在向各方送达裁决书副本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或作出说明。

7.25 裁决员还可以主动更正裁决书中的任何计算错误、笔误或排版错误,或任何类似性质的错误。此类更正必须在裁决书副本送达各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7.26 裁决员的费用中不得包含因更正或解释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8.0 裁定的效力与执行

该决定具有约束力

8.1 该裁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且直至争议通过仲裁、法院或仲裁庭的法律程序,或各方随后达成的协议得到最终解决。

与其他诉讼程序的关系

8.2 即使已就该争议启动或正在进行仲裁或法律程序,该裁决仍具有完全效力。

8.3 当事方在提起仲裁或法律诉讼以对裁决提出异议之前,必须遵守该裁决。如果当事方另有约定,则本规则不适用。

关于支付款项的裁定的执行

8.4 规则第8.5至8.7条适用于要求支付款项(无论是否附条件)的裁定。在这些条款中,“相关日期”的含义与规则第8.7条所规定的含义相同。

8.5 该裁定构成一项已到期且应支付的债务。

8.6 如果一方未能在相关日期前按照《裁定》支付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则债权方有权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追索该款项的未付部分作为应偿债务,并追索为此合理产生的追偿费用和开支。

8.7“相关日期”是指 以下日期中较晚者:

  • (a) 自向各方送达《裁定》副本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的日期;
  • (b) 裁决员在裁决书中规定的付款日期;或
  • (c) 如适用,履行《裁定》中规定的任何条件的日期。

9.0 代表

9.1 任何一方均可指定一名代表。在裁决员被指定之前和之后,代表的指定方式有所不同,以确保一旦裁决员被指定,该指定不会造成潜在的利益冲突(或类似障碍)。

9.2 在指定仲裁员之前,一方必须将该方为仲裁程序所指定的代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通知BDT及所有其他各方。

9.3 一旦指定了裁决员:

  • (a) 任何一方如欲指定代表或更换代表,必须将拟任代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通知裁决员、BDT以及其他各方;
  • (b) 在任命该拟任代表之前,必须事先获得裁决员的批准;以及
  • (c) 如果裁决人认为(由其全权酌情决定)该人的任命可能会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或类似障碍),则可不予批准。

10.0 索赔的撤回或解决

概述

10.1 在裁决作出之前,索赔可随时撤回。索赔人可单方面撤回索赔(见规则第10.5至10.7条),或由双方经协商一致撤回(见规则第10.8至10.10条)。 如果撤回是由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双方可请求裁决员将该和解作为裁决予以记录。如果裁决员认为被申请人对获得裁决具有正当利益,则申请人单方面撤回索赔将不生效。

停药的时间和效果 

10.2 在作出裁决之前,可随时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撤回索赔。

10.3 如发生撤诉,裁决员无需就实质性事项作出裁决(但关于裁决员在“协议条款裁决”中载明和解条款的权限,请参见第10.9条)。裁决员可就费用作出裁决——参见第12.10至12.14条。

10.4 如果索赔被撤回,可以启动新的裁决程序(需提交新的裁决申请并缴纳新的保证金),除非该争议已通过其他争议解决程序得到裁决。

原告单 方面 撤诉 

10.5 申请人可通过向裁决员、被申请人及BDT送达撤回通知(以下简称“撤回通知”),单方面启动撤回程序。但若裁决员认为被申请人对获得裁决具有正当利益,则该申请不予撤回。

10.6 为协助裁决员考虑是否存在合法利益,被申请人可在收到撤回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裁决员和申请人发出通知(即“异议通知”),对撤回提出异议。裁决员可(全权酌情)考虑逾期提交的异议通知。

10.7 如果裁决员认为被申请人对获得裁决具有合法权益,则应立即通知各方及BDT。

经双方协议退出的情况 

10.8 双方可通过向裁决员和BDT发出通知,声明双方已就撤回索赔达成书面协议,从而撤回索赔。该通知须附上该协议的副本。

10.9 如果因双方就争议达成和解而撤回索赔,双方可要求裁决员以“经双方同意的裁决”的形式将和解条款记录在案。

10.10 要求记录和解条款的请求必须由所有当事方共同提出,且必须在根据第10.8条向裁决员和BDT发出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如果裁决员在该时限内收到请求,则裁决员将记录和解条款,并就商定的条款作出裁决。裁决员无需就该裁决说明理由。

11.0 裁决员的职责

裁决员必须具备适当资格、公正且独立 

11.1 裁决员必须具备适当资质、公正无私,且与各方无利害关系。裁决员的遴选和任命标准详见附表1。

11.2 任何被要求担任裁决员的人士,必须向BDT提交附表1第1.3条所载的书面声明。

11.3 裁决员负有持续义务,须立即向各方及BDT披露任何可能导致任何一方对其适任性、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该义务自裁决员被任命之时起生效,并持续至裁决程序结束为止。

11.4 根据附表1的规定(例如,由一方当事人发出异议通知),可以撤销仲裁员的任命,并任命新的仲裁员。

裁决员的职权

程序

11.5 裁决员可在考虑裁决的目的(见第3.1条)及自然正义原则的基础上,以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裁决。

制定指示、裁决和要求等的权力

11.6 裁决员可作出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指示、裁定或要求。这是一项一般性权力,规则第11.10条规定的具体权力并不限制此项一般性权力。指示、裁定或要求可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也可由裁决员依其职权主动作出。

11.7 裁决员根据本规则作出任何指示、裁定或要求,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时,必须:

  • (a) 考虑裁决的目的(参见规则第3.1条);
  • (b) 遵守自然正义原则;
  • (c) 独立、公正且及时地行事;以及
  • (d) 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开支。

11.8 各方必须毫不拖延地遵守裁决员根据本规则作出的任何指示、裁决或要求。若任何一方未对任何请求作出回应或未遵守任何指示或裁决,裁决员可据此作出推断。

11.9 裁决员可就一方当事人是否回应请求或是否遵守裁决员的指示或裁决作出裁定。

具体职权

11.10 裁决员可以:

  • (a) 要求各当事方提交进一步的书面陈述、信息或证据材料,并设定提交期限,但前提是裁决员须给予其他当事方就该等材料发表意见的机会;
  • (b) 要求某缔约方提供裁决员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文件的副本;
  • (c) 如果裁决员认为有必要,则召开缔约方会议(例如,为澄清争议事项或缔约方陈述中的任何方面);
  • (d) 根据《规则》第6.19条或第7.22条延长时限;
  • (e) 根据第11.11至11.14条的规定进行访问或检查;
  • (f) 根据第11.15条和第11.16条的规定指定一名专家;
  • (g) 如某份文件或证据并非以裁决所用语言书写,则责令一方当事人提供该文件或证据的译文,或确定裁决中应使用的语言(参见第19.2条);
  • (h) 限制出席任何会议、访问或视察的代表人数,以确保裁决程序高效进行;
  • (i) 在裁决程序中,要求一方当事人采取裁决员认为为全面、有效地解决争议所合理需要的措施;
  • (j) 确定是否可根据第13.4至13.6条的规定披露保密信息,或根据第13.7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允许披露保密信息;以及
  • (k) 就信息安全或数据保护采取一项措施(此前应先征询各缔约方和BDT的意见)。
访问与视察

11.11 为协助作出裁决,裁决员可实地走访或查验与争议有关的土地、场所、财产、货物、文件、技术或任何其他物品。

11.12 除非另有约定,裁决员进行现场查验或检查时,所有当事方均须在场。

11.13 必须提前向各方发出合理通知,以便其能够出席任何实地考察或检查。但是,除非某一方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席实地考察或检查,否则其缺席不会影响裁决员进行实地考察或检查的能力,也不会影响裁决员根据实地考察或检查中的观察结果对相关问题作出裁决。

11.14 在进入任何土地或场所之前,必须征得该土地或场所所有权人或占有人同意。如果所有权人或占有人是缔约方,则该缔约方不得无理拒绝给予同意。

裁决员指定的专家

11.15 为协助作出裁决,裁决员可委任一名专家就特定问题向其提交报告。在决定是否委任专家时,裁决员必须征询当事方的意见。如果当事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则本规则不适用。

11.16 如果裁决员指定了一名专家:

  • (a) 裁决员必须界定专家的职权范围,并将其通知各方;
  • (b) 各方必须向专家提供任何相关信息,或出示或允许进入任何相关的土地、场所、财产、货物、文件、技术、样品或任何其他物品,并允许专家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采集样品或拍摄照片、称重、观察任何过程或进行测试);以及
  • (c) 专家编制的任何报告的副本均应提交给当事方,且裁决员应邀请当事方就该报告提交书面意见。

裁决员享有豁免权

11.17 仲裁员在履行其仲裁员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行为或未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承担责任,除非该仲裁员存在欺诈行为。另见第15条。

12.0 费用

概述

12.1 费用分为两类:裁决员费用和各方自身的费用及开支。各方必须按均等比例分担裁决员费用,并须自行承担各自的费用及开支(参见第12.5条)。但在某些情况下,裁决员可以就费用作出不同的裁定(参见第12.7条和第12.8条)。 在裁决员费用全额付清之前,裁决书将不予向各方送达(参见第7.20条)。

裁决员费用的金额

12.2 裁决员有权就其在裁决程序中履行职责获得报酬(以下简称“裁决员报酬”)。裁决员报酬包括针对裁决员履行职责所耗费时间应支付的款项,以及与下列事项相关的任何成本、费用或收费:

  • (a) 差旅费、住宿费、餐费、出租车费、快递费及私家车里程费;
  • (b) 通讯、秘书及行政服务、笔录服务、口译服务,以及专家或法律咨询(包括裁决员根据第11.15条规则任命的任何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
  • (c) 与裁决程序的进行有关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12.3 对于低价值索赔(该术语的定义见BDT网站),裁决员的费用应为根据BDT网站在裁决通知发出时(或若尚无现行裁决协议,则为提交裁决申请时)所载明的条款和条件,针对低价值索赔而确定的固定金额。

12.4 对于所有其他索赔,裁决员的费用应为考虑到其所完成的工作以及所产生的成本、开支或费用后确定的合理金额。

谁承担费用

12.5 双方必须按等额比例支付裁决员的费用(但关于责任问题,请参见第12.15条)。双方必须自行承担裁决程序中的相关费用和开支(例如,律师费或专家费)。

12.6 然而,无论裁决结果如何,裁决员均可根据第12.7条或第12.8条的规定,就费用支付作出不同的裁定。

裁决员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决

12.7 如果裁决人认为:……,则可就裁决人费用的支付作出不同的裁定:

  • (a) 该主张或答辩缺乏实质依据;或
  • (b) 某一方当事人在裁决过程中表现出藐视或不当的行为。

12.8 如果裁决员认为某一方因以下原因导致另一方不必要地产生了相关费用和开支,则裁决员可就各方的自身费用和开支作出不同的裁决:

  • (a) 该缔约方存在恶意;或
  • (b) 该缔约方提出的缺乏实质依据的指控或异议。

12.9 如果在裁决过程中更换了裁决员,BDT 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应向每位裁决员支付的裁决员费用的适当份额。

赎回费用

12.10 如果根据第10条撤回索赔,裁决员可主动或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就费用作出裁定。

12.11 关于费用裁定的请求必须送达裁决员及所有其他当事人,且必须在撤回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若为单方面撤回,则指《撤回通知》;若为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撤回,则指根据第10.8条向裁决员和BDT发出的通知,视具体情况而定)。

12.12 关于撤回案件的费用裁定可确认,各方必须支付截至撤回之日的费用(或费用的任何部分):

  • (a) 根据第12.5条的规定;或
  • (b) 根据《规则》第12.7条或第12.8条的不同规定。

12.13 然而,关于费用的裁定不得变更当事人之间就费用达成的协议,该协议须符合以下条件:

  • (a) 在裁决程序开始后达成的;以及
  • (b) 在作出费用裁定之前已通知裁决官(例如,将该协议的副本附于一方当事人的费用陈述中,或该协议被纳入根据第10.8条通知的和解协议中)。

12.14 仲裁员在给予各方就费用问题提交意见的机会后,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作出关于费用的裁决。

支付义务

12.15 无论是否存在任何关于费用的协议或裁定,各方均应按全额赔偿原则,共同且分别承担支付裁决员费用的责任,以及BDT为追讨任何逾期款项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

12.16 关于费用如何分摊的任何协议(包括关于一方应就该等费用向另一方提供赔偿的协议),如果该协议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的,则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13.0 保密义务

裁决结果将予以保密

13.1 裁决员必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裁决。

13.2 任何参与裁决程序的人员(包括各方、其代表、裁决员及BDT)均须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得向任何非当事方公布、传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披露)该信息。

13.3 “保密信息”是指与裁决或决定有关的所有非公开材料和信息,包括:

  • (a) 任何一方向裁决员提供的所有陈述、信息、文件或证据;
  • (b) 裁决员作出的任何指示、裁定、要求或决定;
  • (c) 任何一方、代表或顾问在裁决的准备或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文件;以及
  • (d) 为裁决之目的而提交给BDT或由BDT生成的任何文件。

允许披露的信息

为行使法定权利或遵守法律等目的而进行的披露

13.4 在为以下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可披露保密信息:

  • (a) 参与仲裁或法律程序,或行使法定权利(例如,在仲裁或法院程序中就争议提起诉讼、执行裁决,或在诽谤索赔中发布对相关陈述的更正声明);
  • (b) 遵守任何法律或其他强制性程序(例如,政府的信息请求或法院命令);或
  • (c) 寻求专业建议,或满足潜在收购方、投资者或贷款方的信息请求(前提是保密信息的接收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13.5 任何一方在根据第13.4条拟进行披露前,必须在披露前合理时间内通知其他各方。该通知必须包括拟披露事项的全部详情及披露原因的说明。

13.6 如果在裁决程序中出现《规则》第13.4条所指的拟披露事项,还必须根据《规则》第13.5条向裁决员和BDT发出通知。在给予各方陈述意见的机会后,裁决员将裁定该披露是否符合《规则》第13.4条的要求。

其他披露事项 

13.7 当事人也可因其他原因,请求裁决员允许在裁决程序中披露保密信息。在给予其他当事人就该请求发表意见的机会后,若裁决员确信披露不会损害裁决的目的(参见第3.1条),则可允许披露。

13.8 如果一方希望让裁决程序的非当事人(例如,事实证人、专家证人或翻译)参与裁决程序,该非当事人必须同意对机密信息予以保密,方可参与。 该协议必须采用BDT网站上公布的格式进行记录,且作为非当事方参与裁决的条件,须将由每位非当事方签署的协议副本提交给裁决员和其余各方。

13.9 BDT 可为统计或研究目的收集与裁决相关的信息,并可公布该信息。BDT 不得以任何可能合理地被预期会识别出任何特定当事人、个人或裁决员的形式公布该信息。

违反保密义务

13.10 若在裁决过程中发生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裁决员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予以处理(例如,发布指令,要求违约方采取或避免采取特定行动,或作出关于制裁或费用的裁定)。

14.0 数据保护

14.1 裁决员或BDT可就信息安全或数据保护发布指示(例如,实施网络安全协议、要求使用特定的电子信息系统,或采取保护个人信息的措施)。 该等指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若指示由BDT发布,则对裁决员亦具有约束力。但若该等指示与任何适用法律或其他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则不具有约束力。另见第11.10(k)条(该条允许裁决员针对特定裁决程序采取信息安全或数据保护措施)。

15.0 免责与赔偿

15.1 本规则的目的是赋予裁决员和BDT(包括其代理人和雇员)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的免责权。本条款中对BDT的任何提及均包括对BDT的代理人和雇员(包括注册官)的提及。

15.2 裁决员和BDT对与裁决或本规则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各方免除裁决员和BDT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包括过失、虚假陈述、违约或任何形式的义务违背(包括法定、信托或衡平法上的义务))。若裁决员或BDT存在欺诈行为,则本免责条款不适用。

15.3 若尽管有第15.2条的规定,仍有人针对裁决员或BDT提出索赔,则各方应就该索赔向裁决员和BDT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4 裁决员或BDT的言论(例如书面陈述或口头评论)不得用于任何诽谤、诽谤性中伤、口头诽谤或任何类似指控的诉讼中。

15.5 裁决程序结束后(参见规则第6.23至6.25条),裁决员和BDT无义务就该裁决发表任何声明,且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裁决员或BDT在因该裁决而引发的法律程序中出庭作证。

16.0 裁决协议的效力

在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之前的裁决

16.1 如果《裁决协议》要求各方将争议提交裁决:

  • (a) 各方在寻求任何其他法律救济之前,必须首先将争议提交裁决(作为先决条件);以及
  • (b) 在裁决程序结束之前(例如,通过作出裁决或撤回索赔——参见规则第6.23条和第6.24条),不得就该争议启动或继续任何仲裁或法律程序。

16.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第16.1条不适用。

16.3 如果根据具体情况,不启动仲裁或法律程序将导致争议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解决,则第16.1(b)条不适用。

裁决协议的执行与解释

16.4 任何合同中的裁决协议均应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协议。

16.5 裁决员裁定某份合同无效或不具约束力,并不必然意味着该裁决协议无效或不具约束力。

17.0 本规则的适用

17.1 BDT 可不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17.2 裁决应按照《裁决通知》发出时(或如无现行《裁决协议》,则按《裁决申请》提出时)有效的《规则》进行。

17.3 但是,如果双方已书面约定适用《规则》的特定版本:

  • (a) 裁决程序将按照该版本的《规则》进行;但
  • (b) 视为双方已书面约定,裁决通知发出时(或如无现行裁决协议,则为提出裁决申请时)有效的裁决员费用将适用于该裁决。

17.4 为便利裁决程序的管理,注册处可发布实践说明,以补充、规范或实施本规则。

18.0 通讯与通知

所有沟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8.1 所有通信(包括根据本规则须发出或送达的任何通知、申请、请求或提交材料)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首选方式为电子通信,例如电子邮件(参见规则第18.4至18.9条)。

致BDT或裁决人的函件

18.2 致BDT的所有通信均须寄给注册官。

18.3 向裁决员(或被提名为裁决员的人员)发送的所有通信:

  • (a) 在其获任之前,必须将相关文件送交注册处处长(但关于何时允许与被提名人进行有限度的直接沟通,请参阅第5.21条);以及
  • (b) 该等文件在任命后必须直接送交裁决员,但须抄送登记处及裁决程序中的其他各方当事人。

电子通讯(电子邮件等)

18.4 电子通信是首选的通信方式。电子通信是指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能够提供发送、接收或送达记录的电子通信方式。这包括使用由BDT运营的任何指定电子归档系统。

18.5 通知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送达。无论与争议相关的任何合同是否允许使用电子通信,本规则均适用。

18.6 任何一方均可指定一个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作为其首选的通讯方式。该指定须通知BDT、裁决员及所有其他当事人(例如,在《裁决申请书》中予以注明)。

18.7 如果已通知指定电子邮箱地址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则任何通讯均可通过该方式发出或送达,且通过该方式送达的任何通讯均视为已由该方收到。

18.8 如果未指定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但双方在以往的交易中曾定期使用电子通讯,则任何通讯均可通过该方式发送或送达。如果裁决员或BDT另有指示,则本规则不适用。

18.9 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电子通信应视为在发送之日已 送达,并视为于同日已收讫。

其他沟通方式

18.10 文件也可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 (a) 通过亲自将文件交付给收件人;
  • (b) 将其送达收件人的营业场所、通常住所或通常邮寄地址;或
  • (c) 如果在已采取合理措施以其他方式送达后,仍将文件以挂号信或任何其他能够记录送达尝试的途径,寄送至收件人最后已知的营业地点、通常住所或通讯地址。

18.11 除非有相反证据,根据第18.10条发出或送达的文书,应视为在送达之日发出或送达,并视为于同日收到。

19.0 一般规定

合并

19.1 若某位裁决员负责的两项或两项以上裁决适用相同的准据法,且该等裁决的所有当事人均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则该裁决员可同时对该等裁决作出裁决。

裁决的时间和语言

19.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 (a) 本规则所指的任何时间段,均应按照新西兰标准时间(UTC + 12)或新西兰夏令时(UTC + 13)(视具体情况而定)计算;以及
  • (b) 裁决的语言为英语(或裁决员根据第11.10条确定的其他语言)。

工作日

19.3“工作日”是指除以下情况以外的任何一天:

  • (a) 星期六、星期日、怀唐伊日、耶稣受难日、复活节星期一、澳新军团日、马塔里基节、君主诞辰日和劳动节;
  • (b) 某一年12月24日开始至次年1月5日结束期间内的某一天;
  • (c) 如果怀唐伊日、澳新军团日或马塔里基日恰逢星期六或星期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星期一;
  • (d) 新西兰的任何省级节假日(例如奥克兰纪念日),只要该节日在拟实施该行为的省内被作为公共假日庆祝;以及
  • (e) 如某一方通知其他各方、裁决员和BDT,其居住地不在新西兰,则该方居住地所在国家或省份的任何公共假日均视为休息日。

19.4 工作日于当日晚上11点59分结束。

时间的计算

19.5 在计算本规则所指的任何期限时,该行为或事件发生的当日不计入该期限。该期限自该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19.6 例如,必须在《裁决通知书》送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BDT提交《裁决申请》(参见第5.11条)。《裁决通知书》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参见第18.5条)。 如果《裁决通知书》于周五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则五天工作日的期限自下周一才开始计算。假设该周没有公共假期且每天均为工作日,则第五个工作日即为周五。这意味着《裁决申请》必须最迟于该周五晚上11点59分前提交给BDT。

19.7 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如果约定的或规定的期限并非以工作日计算,且该期限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则该期限将顺延至紧随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不存储文件

19.8 提交给裁决员或BDT的文件,将在裁决结束之日起三个日历月届满后予以销毁。如任何一方希望取回任何原始文件,必须在三个月届满前向裁决员或BDT提出取回请求,并支付合理的退回费用。

BDT的权威性

19.9 BDT根据本规则作出的所有决定(例如,任命裁决员或撤销裁决员任命的决定)均属行政性质。这些决定为最终决定,对各方及裁决员均具有约束力,且不得向BDT提出上诉。BDT无须说明其决定的理由。

19.10 双方及裁决员一旦同意进行裁决,即视为同意不就BDT根据本规则所享有的管辖权或职权向任何法院、司法机关或其他机构申请救济。若BDT存在欺诈行为,则本规则不适用。

附表1:裁决员的任命、撤销和替换

1 遴选与任命标准

1.1 在任命裁决员以及决定某人是否具备适当性、公正性和独立性时,BDT 将考虑以下因素:

  • (a) 双方作出的任何联合提名(参见第5.20条,该条规定,双方就指定某人担任裁决员达成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的提名);
  • (b) 缔约方以书面形式商定的任何遴选方法或标准;
  • (c) 争议产生的情形(例如,相关合同或法律关系的性质);
  • (d) 争议的性质;
  • (e) 争议的金额;
  • (f) 缔约方的数量、所在地及使用语言;
  • (g) 是否有人员能够在《规则》规定的时限内对争议作出裁决;
  • (h)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利益冲突指南》(截至裁决申请之日);
  • (i) 各方提供的任何信息(见第5.19条);以及
  • (j) BDT 认为在此情况下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1.2 BDT 拥有一份经批准的裁决员名单。任何其他因可能被任命为裁决员而被接洽的人员,必须向 BDT 提供:

  • (a) 一份书面简历,概述其过去和现在的专业职位以及任何相关经验;
  • (b) 其收费标准的明细表;以及
  • (c) BDT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1.3 任何被要求担任裁决员的人士,均须向BDT提交一份书面声明:

  • (a) 确认,据其所知,其已做好准备、愿意且有能力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努力,以确保裁决程序能够及时且按照本规则进行;
  • (b) 1.15 说明据其所知,是否存在任何情况(过去或现在),可能导致任何一方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以及
  • (c) 承诺履行持续披露义务,如出现任何可能导致任何一方对其适任性、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应予以披露(参见第11.3条)。

2 收到异议通知后撤销任命

2.1 若一方获悉其认为足以对裁决员的适任性、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信息或情况,该方可请求更换该裁决员。

2.2 如需申请更换,应在相关方获悉导致该申请的信息或情况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此请求通知裁决员、BDT及所有其他当事方(《异议通知书》)。《异议通知书》必须说明提出更换请求所依据的信息或情况。

2.3 收到《异议通知》的收件人应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收件人逾期答复,BDT 无义务考虑该答复,但可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考虑。

2.4 若BDT收到异议通知,且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可撤销对裁决员的任命:

  • (a) 其他各缔约方均及时作出回应并同意该《异议通知》;
  • (b) 裁决员因《异议通知》而自愿退出;或
  • (c) BDT在审议了《异议通知》及其任何答复后,认为应撤销对该裁决员的任命。

2.5 异议通知不影响裁决程序的进行。但是,如果裁决员在各方提交的最后一份陈述送达之日与裁决员根据第7.18条规定必须尽最大努力作出裁决的截止日期之间的期间内退出或被替换, 则第7.18条所述的期限将延长,延长期限为自相关陈述送达之日起至替代裁决员被任命之日止的时间。

2.6 因《异议通知书》而撤销任命,并不意味着认可《异议通知书》中提及的任何理由的有效性。

3 因其他原因撤销任命

3.1 在以下情况下,BDT 可撤销对裁决员的任命:

  • (a) 裁决员向BDT通知其辞去裁决员职务的意图;
  • (b) 裁决员无法或不愿履行其职责(无论是事实上还是法律上,无论是因健康原因还是其他原因);
  • (c) 裁决员未能在《规则》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其职责;或
  • (d) 存在某些情况,BDT经其全权酌情判断,认为这些情况会引发对裁决员的适任性、公正性或独立性的合理怀疑。

3.2 在决定是否根据第3.1(c)或(d)款撤销时,BDT必须与裁决员及各方进行磋商。

4 任命替代裁决员

4.1 如果裁决员的任命被撤销,BDT 将任命一名替代裁决员。BDT 将尽最大努力在撤销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任命一名替代裁决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