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行为准则
1.0 本守则的适用范围
1.1 本《行为准则》适用于根据本规则受聘或被任命,为在Arb-Med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交意见证据或提供专家报告的任何专家证人。
2.0 对仲裁庭的一般义务
2.1 专家证人负有首要义务,即就与其专业领域相关的事项,公正地协助仲裁庭。
2.2 专家证人并非聘请该证人一方的代理人。
2.3 专家证人必须遵守仲裁庭的任何指示或命令。
3.0 专家证人的证言
3.1 在任何报告或证据陈述中,专家证人必须:
- (a) 确认该专家证人已阅读本《行为准则》,并同意受其约束;
- (b) 说明专家证人的资格,以及该专家证人在报告所涉问题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 (c) 说明专家证人的证言涉及哪些问题;
- (d) 说明该证据属于专家证人的专业领域范围,并在适用情况下,说明哪些问题超出了该专家证人的专业领域范围;
- (e) 列明所有界定报告或证据范围的指示,无论其为原始指示还是补充指示,亦无论是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作出的;
- (f) 说明专家证人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假设;
- (g) 陈述专家证人根据上文(a)至(f)款就提交给其审议的问题所作出的意见,以及该专家证人提出该意见的理由;
- (h) 列明为支持专家证人所表达的意见而使用或依据的任何文献或其他材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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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描述专家证人所依据的任何检查、测试或其他调查,并说明实施这些检查、测试或其他调查的人员的详细信息及其资质。
3.2 如果专家证人认为,如果不作某些限定,其证词或其中任何部分可能不完整或不准确,则必须在证词中说明这些限定。
3.3 如果专家证人认为,由于研究或数据不足,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其意见尚不构成最终结论,则必须在证词中说明这一点。
3.4 如果专家证人在向聘请其的一方(或该方的代表)提交专家报告后,对其在实质性问题上的意见发生改变,该专家证人必须立即将意见变更情况告知聘请其的一方(或该方的代表),并提交补充报告。 该报告必须说明专家意见发生变化的理由,并须包含上文第3.1段中相关的信息。
4.0 出席专家联席会议并进行磋商的义务
4.1 专家证人必须遵守仲裁庭关于以下事项的任何指示:
- (a) 就仲裁庭指示专家证人需协商的事项,在当事方代表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其他专家证人进行协商;
- (b) 努力就专家证人专业领域内的任何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缩小双方之间的分歧,并查明任何剩余的分歧;以及
- (c) 起草并签署一份联合声明,说明专家证人就哪些事项达成一致、就哪些事项存在分歧,以及分歧的原因。
4.2 专家证人就与其他专家证人进行磋商以及起草联合声明一事,必须行使独立、专业的判断,不得遵从任何人的指示或指导而隐瞒事实或回避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