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的仲裁受《1996年仲裁法》和《2007年仲裁修正法》的管辖。
1997年7月1日,《1996年仲裁法》正式生效,这从根本上改变了新西兰当时基于英国模式、已显过时的《1908年仲裁法》所构成的现有仲裁法律框架。 《1996年仲裁法》的主要特点是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纳入新西兰法律体系,该示范法基于当事人自治原则、减少司法机关对仲裁程序的干预、增强仲裁庭的权力,并确保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保持一致。 该法所依据的原则旨在确保实现仲裁的目的,即由公正的仲裁庭在避免不必要的延误或费用的情况下,公平地解决争议;同时,当事方应有权自由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仅受公共利益所必需的保障措施的限制。
2007年10月18日,《2007年仲裁修正案》生效,新西兰由此成为世界上首个在仅作少量微调的情况下,全面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关于临时措施和初步命令的新立法条款的国家。
《2007年仲裁修正案》对《1996年仲裁法》作出了一系列较为技术性的修订,旨在加强仲裁在新西兰作为私下解决争议的手段的作用,并促进将仲裁作为解决商业及其他争议的约定方式加以运用。
《2007年仲裁修正法案》大幅完善了《1996年仲裁法》中简略的保密条款,消除了那些试图将事实问题“包装”成法律问题的上诉,并加强了消费者权益,提升了消费者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