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T 机构仲裁费用

BDT 机构仲裁费用及开支

BDT仲裁服务的费用和开支以提交仲裁申请时本网站上公布的标准为准。另请参阅《仲裁规则》附录1。

BDT 提供全面管理的仲裁服务。为确保仲裁费用与争议金额相称,我们根据争议金额对仲裁员的费用设定了上限。

争议总额的计算方法是将商品及服务税(GST)、增值税或任何其他可能适用的类似税种,与所有索赔、反诉及积极抗辩的金额相加,所得总和以新西兰元为单位。

除非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利息超过本金总额,否则不予考虑利息;若出现上述情况,争议金额将仅根据利息主张的金额计算。

所列金额均为新西兰元,并已包含商品及服务税(如有)。

费用概览

预付款

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仲裁庭费用和开支的担保 | 临时救济、简易程序及合并审理的担保

补充进展

多方当事人、共同诉讼与合并审理

临时救济、简易程序、共同诉讼与合并审理

何时需要付款?

付款责任

付款方式

结算或提现

取消费用

预付款

在提交仲裁申请之前或之后,必须向BDT缴纳预付款。预付款应包括:

(a)注册费;

(b) 一笔用于支付管理费的款项,该款项应根据申请人对争议总额的合理评估计算;以及

(c) 作为仲裁庭费用和开支担保金的一笔款项,其金额应根据申请人对争议金额总额的合理估算计算。

在预付款全额付清之前,BDT将不会就仲裁庭的任命采取任何行政或程序性措施。

注册费

根据第5.5至5.7条的规定,各方须向BDT支付以下不可退还的注册费:

(a) 由一名仲裁员进行的仲裁,费用为1,000美元;或

(b) 若仲裁员人数超过一名 ,仲裁费为2,000美元 。

管理费 | 紧急临时救济

根据第5.5至5.7条的规定,各方必须向BDT支付一笔不可退还的管理费;如申请紧急临时救济,申请人还须在提交紧急临时救济申请时,根据以下收费标准向BDT额外支付一笔不可退还的管理费:

争议金额
管理费
紧急临时救济
< 250,000 美元
$1,250
$1,000
$250,000 < $500,000
1,250美元,外加超过250,000美元部分的0.7%
$1,250
$500,000 < $1 million
3,000美元,加上超过500,000美元部分的0.4%
$1,500
100万美元 < 250万美元
5,000美元,外加超过100万美元部分的0.16%
$1,625
250万美元 < 500万美元
7,500美元,外加超过250万美元部分的0.1%
$1,750
500万美元 < 1000万美元
10,000美元,外加超过500万美元部分的0.1%
$2,000
1000万美元 < 5000万美元
15,000美元,加上超过1,000万美元部分的0.0125%
$2,500
5000万美元 < 1亿美元
20,000美元,外加超过5,000万美元部分的0.02%
$2,750
≥ 1亿美元
30,000美元,外加超过1亿美元部分的0.01%,最高不超过50,000美元
$3,000
仅限宣告性救济
$3,000
$1,500

管理费不包括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也不包括与仲裁有关的设施及支持服务的使用费、租赁费和相关费用。

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根据BDT ECA45仲裁规则提供的固定费用服务

BDT根据《BDT ECA45仲裁规则》,针对以下争议提供全权管理的固定费用仲裁服务:争议标的为金钱,且原告主张的金额低于50,000新西兰元,同时原诉和反诉中的争议事项不超过三项。通过固定费用低价值索赔服务可处理的争议事项数量受到严格限制。

固定费用中不包括缔约方会议、对争议标的物的查验或与争议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在固定费用服务下,BDT就仲裁庭提供的服务收取以下费用:

代码
争议总额
仲裁员的费用
各当事方为支持原诉或反诉而可提交的文件
LVAC10
< 10,000美元
$3,000
合同文件,以及与该请求或反请求相关的15页单面A4纸的陈述和证据。
LVAC20
$10,000 < $20,000
$5,000
合同文件,以及与该请求或反请求相关的、共计20页单面A4纸的陈述材料和证据。
LVAC30
$20,000 < $30,000
$7,250
合同文件,以及与该请求或反请求相关的、共计30页单面A4纸的陈述和证据。
LVAC40
$30,000 < $40,000
$8,500
合同文件,以及与该主张或反诉相关的、共计40页单面A4纸的陈述和证据。
LVAC50
$40,000 < $50,000
$10,000
合同文件,以及与该请求或反请求相关的50页单面A4纸的陈述和证据。

在各方根据上述收费表的规定,将规定的费用(以可自由支配资金形式)全额支付至BDT的信托账户,作为仲裁庭费用和开支的担保之前,BDT不会向各方送达《仲裁庭组成通知书》。

综合服务

如果争议金额等于或超过50,000新西兰元,或者索赔的性质不符合BDT固定费用服务的其他标准,则仲裁员有权根据其完成的工作量,确定由双方支付的合理费用;除特殊情况外,该费用不得超过下表所列的最高金额(“表列最高费用”)。

在特殊情况下,BDT可应一名仲裁员的申请(该申请应抄送各当事方),在给予各当事方陈述意见的机会后,将该仲裁员有权获得的报酬金额确定为高于《附表》规定的最高费用标准。如某一方当事方希望行使该权利,则该当事方必须在收到仲裁员关于追加报酬的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答复通知BDT、该仲裁员及所有其他当事方。

为支持追加费用的索赔请求,仲裁员就履行仲裁职责所花费的时间,其包干式小时费率不得超过每小时850新西兰元。

为避免任何歧义,BDT决定将仲裁员有权获得的费用提高至《费用表》规定的最高限额以上,属于根据《规则》第42.1条作出的行政性决定。

除费用外,BDT还有权追偿仲裁的实际且合理的费用。

如果仲裁员因事实或法律原因,或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其职务,或者主动辞职,或者根据《规则》第6.18条或第7.1-7.7条被替换,BDT将确定应向被替换的仲裁员支付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如有)。 BDT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退出或被替换的依据、仲裁员就该仲裁所完成的工作,以及案件标的的复杂程度。

仲裁庭费用和开支的担保 | 临时救济、简易程序及合并审理的担保

在各方未将仲裁庭费用和开支的规定的保证金(以可自由支配资金形式)存入BDT的信托账户之前,BDT不会向各方送达《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若申请临时救济、 提前驳回索赔或抗辩,或申请加入诉讼的,申请人必须按照以下标准向BDT额外支付一笔款项,作为仲裁庭费用及开支的保证金:

争议金额
行政费——紧急临时救济
额外的安全措施
1 名仲裁员
3 名仲裁员
< 250,000 美元
$10,000
$25,000
$5,000
$250,000 < $500,000
$15,000
$35,000
$7,500
$500,000 < $1 million
$20,000
$45,000
$10,000
100万美元 < 250万美元
$25,000
$55,000
$11,125
250万美元 < 500万美元
$30,000
$65,000
$12,500
500万美元 < 1000万美元
$35,000
$75,000
$15,000
1000万美元 < 5000万美元
$40,000
$85,000
$17,500
5000万美元 < 1亿美元
$45,000
$90,000
$18,750
≥ 1亿美元
$45,000
$100,000
$20,000
仅限宣告性救济
$20,000
$45,000
$10,000

保证金金额并非估算值

作为仲裁庭费用和开支担保而支付的任何款项,仅为仲裁庭费用和开支的初步预付款,该费用和开支将根据《规则》本附录所列标准予以计算。

初始预付款仅为象征性金额,并不构成对仲裁费用的预估。仲裁庭有权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并由双方当事人支付合理的费用;除特殊情况外,该费用不得超过上文第4节规定的最高费用限额,以及仲裁庭根据本规则有权收取的任何额外费用或取消费用。

临时救济、简易程序、共同诉讼与合并审理

无论仲裁程序是依据固定费用服务还是普通服务进行,仲裁员均有权确定并由各方支付一笔超出《费用表》所列最高费用的款项,该款项应基于仲裁员为裁决任何关于临时救济、提前驳回索赔或抗辩、加入诉讼或合并审理的申请所做的工作而确定的合理金额(“额外费用”)。

如果就仲裁员确定的追加费用发生争议,BDT将在给予各方陈述意见的机会后,确定仲裁员有权获得的追加费用金额。如某一方希望行使该权利,该方必须在收到拟议追加费用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BDT和仲裁员提交其答复。

为避免任何歧义,BDT就仲裁员因裁决任何关于临时救济、提前驳回请求或抗辩、加入诉讼或合并审理的申请而应获得的额外费用所作出的决定,系依据《规则》第42.1条作出的行政性质的决定。

补充预付款和中期付款

在仲裁过程中,BDT可不时要求各方就仲裁费用及开支(无论已发生或将发生,且系代表各方或为各方利益而产生)向其支付一项或多项补充、临时和/或最终预付款及保证金。所有此类预付款均应按要求汇入BDT的信托账户。

登记处可不时根据仲裁庭的指示,将各方支付的预付款和保证金作为向仲裁庭支付临时款项的担保,并向各方出具最新的会计报表。

此类存款产生的任何利息将由BDT作为其自有财产予以保留。

多个当事人

在涉及多个当事方的仲裁中,第1至第4条的规定应作相应调整后适用,但注册费除外:对于第三个及之后每个新增的仲裁当事方,其注册费应在相关规定金额的基础上增加50%。

合并诉讼

申请人必须在提交加入申请之前或之后立即缴纳BDT的加入费。加入费必须包括:

(a) 不可退还的注册费为:

(i) 由一名仲裁员进行的仲裁,费用为1,000美元;或

(ii) 若仲裁员人数超过一名,则为2,000美元。

(b) 作为管理费预付款的款项,其金额应根据申请人对其针对非当事方的反诉以及非当事方的反诉和/或抗辩主张的总价值的合理评估计算,其中包括商品及服务税(GST)、增值税或其他适用税费;以及

(c)作为仲裁庭费用及开支担保的预付款,其金额应根据申请人对其针对非当事方的反诉以及非当事方的反诉和/或积极抗辩(包括商品及服务税、增值税或其他适用税费)的总价值的合理评估计算。

在加入申请费全额缴清之前,BDT将不会就该加入申请采取任何行政或程序性措施。

倘若仲裁庭驳回了加入仲裁申请,BDT将向申请人退还已预付的全部管理费,以及作为仲裁庭费用和开支担保而支付的任何未动用款项。

合并

申请人必须向BDT支付以下不可退还的合并费:

(a) 2,000美元,前提是每个仲裁庭均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或

(b) 若一个或多个仲裁庭由一名以上仲裁员组成,则为3,500美元。

申请人必须在提交合并申请之前或之后立即缴纳合并费。

在合并费缴清之前,BDT将不会就合并申请采取任何行政或程序性措施。

为避免疑义,仲裁员就合并仲裁程序有权收取的费用,应为就每项仲裁程序应支付的单独《附表》所列最高费用的总和(连同仲裁庭根据本规则有权收取的任何附加费或取消费)。该费用不应根据合并仲裁程序中各项争议金额的总和来计算。

何时需要付款?

预付金必须在提交仲裁申请之前或之后立即支付给BDT。

BDT 可不时要求各方就仲裁费用及开支支付一项或多项补充款项,该等费用及开支系代表各方或为各方利益而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

如果实际争议总额大于用于计算初步付款的金额,则最终补充付款必须包括:

(a) 管理费的剩余余额,该余额应按照《仲裁规则》附录1第3节所列的收费标准计算;以及

(b) 仲裁庭费用和开支的剩余余额,应按照《规则》本附录所列标准计算。

各方必须在BDT收到有关此类额外费用和开支的请求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补充款项。

如果任何应缴的押金或预付款未在收到请求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登记处将就此通知各方,以便其中一方或另一方能够支付所需款项。如果在随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仲裁庭可裁定中止或终止仲裁。

如果仲裁费用和开支低于BDT作为保证金持有的金额,BDT将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各方提供仲裁庭的裁决书。

如果仲裁费用和开支超过作为担保金存入的金额,BDT将尽快将仲裁庭的实际费用和开支通知各方,并要求各方支付差额以领取裁决书。待差额全额付清后,BDT将向各方各提供一份裁决书副本。

在最终裁决送达各方后,BDT将尽快向各方出具关于已收到的押金和预付款以及向仲裁庭支付款项的最终账目明细表;BDT将按照仲裁庭确定的方式,将保证金中任何未动用的余额退还给各方。

在根据本规则尚有款项应付期间,BDT将不会采取任何行政或程序性措施。

付款责任

双方可就仲裁费用及开支的支付问题自行达成任何安排。

然而,无论双方之间有何约定,各方均应始终对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连带责任——无论仲裁庭是否作出确定仲裁费用和开支的裁决——同时还应承担BDT的管理费,以及BDT为追讨任何逾期款项而产生的任何费用,且均应按全额赔偿原则承担。

付款方式

所有BDT费用和开支可通过直接入账、银行转账或信用卡(仅限Visa和MasterCard)支付。对于所有信用卡支付,除公布的BDT费用外,还需支付商户交易费。该费用目前为2.95%,但可能会有所变动。

与仲裁相关的所有费用、开支和成本均将以新西兰元开具发票,但可按付款时的现行汇率以其他可兑换货币支付,前提是任何汇款和/或货币兑换费用及银行手续费均须由付款方承担。

结算或提现

如果在作出确定所有争议事项的部分裁决之前,争议已得到解决或双方撤回了《仲裁协议》,则仲裁庭在此日期之前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任何应得的取消费用以及任何未结清的BDT管理费余额)将从双方为仲裁费用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在收到和解通知或撤回仲裁协议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BDT作出相应指示,否则保证金余额将按双方缴纳保证金的比例退还给各方。

如果费用及开支与BDT管理费的合计金额超过作为担保持有的金额,各方必须在收到BDT关于此类额外费用及开支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差额。

取消费用

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仲裁庭,原定安排的磋商、现场勘查或听证会日期将被取消——无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已解决,或该磋商、现场勘查或听证会是否经双方协议延期,抑或当事人因任何原因撤回或终止了仲裁申请—— 且仲裁庭在原定会议、现场勘查或听证会日期(含该日)起15至11个工作日内收到该通知的,仲裁庭可就为出席该事项预留的全部时间段,收取相当于仲裁庭每日费率50%的费用(即“取消费”)。

如果收到此类通知的时间距离原定会议、现场查验或听证会的日期(含该日期)在十个工作日内或更短,仲裁庭可收取取消费用,金额为仲裁庭为出席该事项而预留的整个期间内每日费用的75%。

在计算取消费用时,仲裁员的每日收费不得超过8小时,且按每小时850新西兰元的包干费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