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建筑合同法
该法案的目的
该法案规定,其目标是改革与建筑合同相关的法律,特别是:
- 促进建筑合同双方按时定期付款;
- 规定迅速解决因施工合同引起的争议;
- 提供追讨建筑合同项下款项的补救措施。
改革引入了关于提出和回应付款请求的法定程序,并禁止了“收到款项后付款”和“收到款项时付款”条款。这为建筑行业带来了新的付款准则,引入了新的法定快速裁决机制来解决建筑纠纷,并提供了新的追讨款项的补救措施,包括暂停施工的权利、法院强制执行裁决以及对建筑工地的查封令。
该法案适用于你吗?
该法一般适用于 2003 年 4 月 1 日之后签订的每一份建筑合同,无论该合同是否受新西兰法律管辖,也无论该建筑合同是书面的、口头的,还是部分书面部分口头的(第 9 条)。
你可以通过合同规避该法案吗?
不,不能通过合同排除该法的适用。即使任何协议或合同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该法仍然有效(第12条)。例如,调解或仲裁协议并不妨碍一方将争议提交裁决。
在Willis Trust Co Ltd v Green (2006 年 5 月 25 日,Harrison 法官,奥克兰高等法院民事诉讼 2006-404-809) 一案中,第 12 条被认定为明确无误。法院认为(在对裁决员决定的司法审查申请中),尽管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但该法案仍然适用于第二被告的最终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