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25期

2016年9月

内容

本期我们重点刊登了道格·琼斯教授(AO勋衔)于今年8月在新西兰建筑法学会发表的论文《国际建筑合同中的处罚原则:何去何从?》。此外,我们还刊登了一系列关于延误、工期延长和延期的文章。我们还介绍了关于和解协议和裁决权、2002年《建筑合同法》背景下的付款请求与反请求、香港拟议的付款保障立法等内容。在“案例简述”栏目中,莎拉·雷丁分析了克拉克诉中央湖住宅有限公司一案。在该案中,曼德法官维持了裁决员的裁定,即克拉克应根据2002年《建筑合同法》第48(1)(a)条向中央湖住宅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并且该裁定可作为第59条规定的到期债务强制执行。蒂姆·古尔德撰写的关于英国近期J·墨菲父子公司诉W·马赫父子公司一案的文章也颇具参考价值。尽管在该案中,法官“颇有助益地”遵循了菲奥娜信托案的判决,该判决涉及“根据”、“源于”和“与……有关”这几个措辞之间的“古老区别”。

  • 媒体发布: Carter Holt Harvey Ltd 诉教育部及其他方[2016] NZSC 95
  • 国际建筑工程中的处罚原则:何去何从?
  • 一次性付款合同:并非总是稳妥可靠?
  • 约翰·格林专访——当常识匮乏之时
  • 同时发生的延误、耗时过长、延期成本、全球索赔
  • 因果关系在并发延迟中的作用
  • 证明延期请求
  • 根据《2002年建筑合同法》延长建筑合同期限和收取费用令——基础设施项目
  • 和解协议与建筑合同:裁决权
  • 案例简述:克拉克诉中央湖住宅有限公司案 [2016] NZHC 1694
  • 付款请求与反请求——《建筑合同法》付款制度中常见的争议点
  • 香港建筑业付款保障立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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