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 | 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
根据临时仲裁协议任命仲裁庭,须以双方满足以下条件为前提:
- 执行仲裁协议;以及
- 按照以下时间表,向BDT的信托账户缴纳作为仲裁庭费用和开支的法定保证金。
仲裁员有权根据其完成的工作量,确定由各方支付的合理费用;除特殊情况外,该费用不得超过下表所列的最高限额(“附表所列最高费用”):
争议金额 | 规定最高收费标准 | 保证金金额 | |
|---|---|---|---|
1 名仲裁员 | 3 名仲裁员 | ||
< 250,000 美元 | $50,000 | $20,000 | $50,000 |
$250,000 < $500,000 | $75,000 | $30,000 | $65,000 |
$500,000 < $1 million | $85,000 | $35,000 | $75,000 |
100万美元 < 250万美元 | $100,000 | $40,000 | $85,000 |
250万美元 < 500万美元 | $125,000 | $45,000 | $100,000 |
500万美元 < 1000万美元 | $150,000 | $50,000 | $115,000 |
1000万美元 < 5000万美元 | $200,000 | $55,000 | $125,000 |
5000万美元 < 1亿美元 | $300,000 | $60,000 | $140,000 |
≥ 1亿美元 | $500,000 | $65,000 | $150,000 |
仅限宣告性救济 | $75,000 | $30,000 | $65,000 |
在特殊情况下,包括涉及复杂的技术和/或法律问题、争议事项众多、文件数量庞大、申请修改仲裁时间表或仲裁状,以及申请临时救济、并案和/或合并审理等情况,仲裁庭可要求在《费率表》规定的最高费用之外额外收取一定金额(“额外费用”)。
为支持额外费用索赔,仲裁员就其处理与该额外费用索赔相关事项所花费的时间,其小时费率不得超过850美元的包干式小时费率。
如果就仲裁庭主张的任何追加费用发生争议,BDT将在给予各当事方陈述意见的机会后,确定仲裁庭有权收取的追加费用金额。如某一方当事人希望行使该权利,则该当事方必须在收到追加费用通知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向仲裁庭和BDT提交其答复。
补充预付款和中期付款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不时要求当事方就已发生或将发生的、代表当事方或为当事方利益而产生的仲裁费用及开支,支付一笔或多笔进一步的补充款、临时款和/或最终预付款及保证金。所有此类预付款均应按要求汇入BDT的信托账户。
登记处可不时根据仲裁庭的指示,将当事方支付的预付款和保证金作为向仲裁庭支付临时款项的担保,并向当事方出具最新的会计报表。
此类存款产生的任何利息均将由BDT作为其自有财产予以保留。
何时需要付款?
预付金必须在提交仲裁申请之前或之后立即支付给BDT。
仲裁庭可不时要求当事方就已发生或将发生的、代表当事方或为当事方利益而产生的仲裁费用和开支,支付一笔或多笔补充款项。
各方必须在BDT收到有关此类额外费用和开支的请求后七个日历日内支付所有补充款项。
如果任何应缴的押金或预付款未在收到请求后的七个日历日内全额支付,登记处将就此通知当事各方,以便其中一方或另一方能够支付所需款项。如果在随后的七个日历日内仍未支付,仲裁庭可裁定暂停或终止仲裁。
如果仲裁费用和开支低于BDT作为担保所持有的金额,BDT将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双方提供仲裁裁决书。
如果仲裁费用和开支超过作为担保金留存的金额,BDT将尽快将仲裁庭的实际费用和开支通知各方,并要求各方支付差额以领取裁决书。待差额全额付清后,BDT将向各方提供裁决书副本。
在最终裁决送达各方后,BDT将尽快向各方出具关于已收到的押金和预付款以及向仲裁庭支付款项的最终账目明细表,并按照仲裁庭确定的方式,将保证金中未使用的余额退还给各方。
付款责任
双方可就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的支付问题,自行达成任何安排。
然而,无论双方之间有何约定,若在仲裁庭作出关于仲裁费用和开支的裁决之前,仲裁程序因放弃、中止、撤回或经协议或其他方式终结,各方均应连带承担支付仲裁庭费用和开支的责任,并按全额赔偿原则承担仲裁庭为追讨任何逾期款项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付款方式
所有费用和开支可通过直接入账、银行转账或信用卡(仅限Visa和MasterCard)支付。所有信用卡支付除应缴费用外,还需额外支付2.95%的商户交易费。
与仲裁相关的所有费用、开支和成本均将以新西兰元开具发票,但可按付款时适用的汇率以其他可兑换货币支付,前提是任何汇款和/或货币兑换费用及银行手续费均须由付款方承担。
结算或提现
如果争议在作出解决所有争议事项的部分裁决之前已得到解决,或者当事各方撤回了仲裁协议,则仲裁庭在此日期之前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任何应得的取消费用)将从当事各方为仲裁费用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保证金余额将按各方缴纳保证金的比例退还给各方,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并在收到和解通知或仲裁协议撤回通知后七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和BDT作出相应指示。
倘若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超过作为担保金存入的金额,各方必须在收到BDT关于此类额外费用和开支的通知后七个日历日内支付差额,并按全额赔偿原则支付仲裁庭为追讨任何逾期款项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取消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仲裁庭,原定会议、实地考察或听证的日期将被取消——无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已解决,或会议、实地考察或听证是否经双方协议延期,抑或当事人因任何原因撤回或终止了仲裁申请—— 且仲裁庭在原定会议、现场勘查或听证会日期(含该日)起14至8个日历日内收到该通知的,仲裁庭可就为出席该会议、现场勘查或听证会而预留的全部时间,收取相当于仲裁庭日费50%的费用(以下简称“取消费”)。
如果收到此类通知的时间距离原定会议、查验或听证会的日期(含该日)在7个日历日内或更短,仲裁庭可收取取消费用,金额为仲裁庭针对出席该事项所预留的整个期间所收取的日费用的75%。
在计算取消费用时,仲裁员的每日收费不得超过6小时,按每小时850美元的包干费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