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法第25条,建筑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建筑合同项下产生的争议提交裁决,但双方已约定将其间的争议提交仲裁且该仲裁为国际仲裁的情况除外。 该法第5条将“争议”定义为:因建筑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或分歧。争议的例子包括:建筑合同当事方之间就合同项下是否应支付某笔款项,或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包括违反《2004年建筑法》或任何其他法规默示于每份建筑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担保)所产生的分歧。
建筑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将争议提交裁决,无论该争议是否已通过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例如法院、仲裁庭或仲裁程序,或调解)进行处理。《法案》第26条规定,无论其他争议解决程序是否与裁决程序同时进行,《法案》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阻止当事方将争议提交给其他争议解决程序。 本质上,这只是另一种表述方式,即裁决人的裁决是暂时的,在争议最终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得到裁决,或者在裁决人作出裁决后通过协议或调解解决之前,该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