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可能会变得复杂——英国高等法院拒绝中止因违反可强制执行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先决条件而提起的诉讼

当争议一方违反合同中要求其首先采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即ADR条款)的规定而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如何处理?如果ADR条款是可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法院通常会中止诉讼程序。 然而,在最近的Lendlease案[1]中,高等法院虽认定ADR条款属于可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但仍拒绝中止诉讼,允许诉讼在未进行ADR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法院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在于:该争议性质复杂且涉及多方当事人,相关诉讼已然展开,且情况可能变得更加复杂。
作者:凯特·霍兰德
学校走廊

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对“儿童方舟”案的裁决

去年在“儿童方舟”案中,高等法院[2] 拒绝驳回一项因违反替代性纠纷解决(ADR)先决条件而提起的诉讼,理由是该项不寻常的定制化ADR程序不够清晰或确定[3] ,因此无法强制执行。高等法院并未驳回该诉讼请求,而是裁定中止诉讼程序。[4] 上诉法院[5] 维持了高等法院的裁决,并认同涉案的特定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ADR)因过于无用且毫无意义而无法强制执行。上诉法院驳回了关于高等法院错误地将重点放在ADR程序实用性上的论点,并指出无法接受“法院对实用性问题至少不能略加关注”这一观点。 上诉法院还澄清道,当诉讼程序因违反强制性ADR条款而提起时,法院通常(尽管并非必然)会作出中止诉讼程序(而非驳回诉讼)的裁定,但同时指出,正确的救济措施始终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6] 高等法院在Lendlease案中采纳了Children’s Ark案中对实用性的关注。
天塔景观
奥克兰市的日落

Lendlease纠纷的背景——项目、相关方、合同及缺陷

该项目

Lendlease纠纷源于某所学校内带服务式住宿设施据称存在的瑕疵。该项目属于一项 PFI 项目,涉及多个项目阶段、多方当事人以及背靠背供应合同。相关诉讼涉及第二阶段的项目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

第二阶段的各方及合同

该项目协议由一家特殊目的实体(项目公司)与当地政府部门(该部门)签订。该项目协议中包含一项替代性纠纷解决条款,要求当事方在提起诉讼前将任何争议提交裁决。

该项目协议与两份下游供应合同构成背靠背协议:

1) 项目公司与建筑承包商之间的建筑合同;以及

2) 项目公司与设施管理承包商之间签订的《设施管理合同》。

第二阶段的缺陷

该机构要求对涉嫌的缺陷进行整改,并通知项目公司,鉴于其违反了《项目协议》,该机构有权扣留相关款项。

Project Co 启动诉讼程序

Project Co 分别向高等法院对建筑承包商和管理局提起了诉讼。提起这些诉讼的目的是确保 Project Co 不承担缺陷的最终责任。

在就第二期工程缺陷提起诉讼之前,项目公司与建筑承包商之间(设施承包商随后也将加入)就第一期工程中类似的缺陷问题已展开诉讼。此外,双方还曾尝试进行调解。

预计该管理局也将加入第一阶段的诉讼,且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诉讼程序将合并审理。

Project Co 请求法院作出声明:若就某项被指称的缺陷而言,建筑承包商未违反《建筑合同》,且设施管理承包商未违反《设施管理合同》,则 Project Co 不会违反其与管理局签订的《项目协议》。在此情况下,该被指称的缺陷将不属于《项目协议》所定义的“缺陷”,管理局亦无依据主张扣款。

该机构申请中止针对其提起的诉讼程序

项目公司未先将争议提交裁决,便已针对管理局启动了第二阶段行动,此举违反了《项目协议》中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条款。

该管理局向法院申请暂缓审理或驳回项目公司的诉求。

法院审理了管理局提出的暂缓执行/驳回申请

ADR条款是否是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 在审议管理局提出的暂缓或撤销申请时,高等法院首先依据以下原则,审查了《项目协议》中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实际上构成可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7]
  • 该协议必须规定一项可强制执行的义务,要求各方参与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ADR)。
  • 该义务必须明确表述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先决条件。[8]
  • 替代性纠纷解决(ADR)程序必须依据客观标准,确保其充分清晰且确定。
法院认定,《项目协议》中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条款符合上述所有要求。因此,在提起诉讼前须先进行仲裁的要求是一项可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法院有权酌情裁定中止审理或驳回项目公司的诉讼请求。
驳回还是维持? 法院拒绝驳回该诉讼请求,因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Project Co的实体诉讼请求是无理提起的、没有合理的胜诉前景,或是滥用诉讼程序。 法院指出,其并非必须执行可强制执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条款。相反,未遵守ADR协议会引发法院的裁量权,而法院通常会作出的命令是中止诉讼程序。[9]

行使酌情权,予以暂缓

原则

在权衡应如何行使酌情权来批准或驳回暂缓执行申请时,法院指出:

  • 根据一项推定,同意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方式解决争议的当事人,若要偏离该协议,必须提出正当理由。[10]
  • 反对中止执行的一方(本案中为Project Co)有义务说明为何不应准予中止执行。[11]
  • 除了这一推定之外,每个案件都应根据其自身的事实来判断。
  • 法院在行使裁量权时将考虑的因素包括:
    • 维护当事方商业协议所涉及的公共政策利益;
    • 促进协助各方解决争议这一首要目标;[12] 以及
    • 遵循ADR程序这一要求的实用性或实际价值,以及批准暂缓执行可能产生的影响。[13]

首要目标、实用价值及更广泛的影响

法院重点关注了解决争议这一首要目标,以及实用性、实际价值和更广泛的影响等问题。法院承认,项目公司负有举证责任,需说明为何不应强制执行替代性争议解决条款,且要求当事方遵守约定符合公共政策利益;但法院同时明确指出,关键在于法院在行使裁量权时认为何种处理方式最为恰当。

法院指出,由于涉及多方当事人、多份合同、多项争议及多起诉讼程序,本案审理过程较为复杂。

建筑承包商和设施管理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并非本案所涉《项目协议》的签约方。但在本案中,项目公司与管理局之间并无实质性争议——双方的争议取决于与承包商之间的另一项多方争议。

这两起诉讼均涉及相同的缺陷;承包商们很可能互相追究这些缺陷的责任。承包商们已卷入这两起并行诉讼,且双方均不愿将相关事项提交裁决。

法院拒绝准予暂缓执行

法院裁定支持Project Co,并拒绝中止诉讼程序。法院认为,鉴于该争议具有复杂且涉及多方的性质,且中止诉讼将对其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程序产生广泛影响,因此中止诉讼并不恰当。要求Project Co和该机构进行仲裁只会导致情况进一步复杂化、费用增加及延误,并降低成功解决争议的可能性。

关于该先决条件的“未满足”,在执行该先决条件及将此特定争议提交裁决的实用性和可行性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在多方纠纷中,双边裁决可能收效甚微

法院认为,鉴于这仅仅是与承包商之间更广泛争议的一部分,很难看出Project Co与管理局之间的双边裁决如何能有效或有用。

第二阶段的缺陷不能脱离第一阶段的缺陷单独考虑,且就第二阶段作出裁决,对解决更广泛的争议恐怕无济于事。

因此,裁决很可能收效甚微。而且,裁决结果越不令人满意,该结果就越可能遭到质疑。

对其他当事方及诉讼程序的影响

承包商们不愿卷入裁决程序。但若强制要求其参与,就意味着他们不得不卷入其中,这可能会引发其他衍生争议、纠纷和裁决程序,从而导致并行诉讼进一步延误,并造成两起诉讼的进展不协调。对此,法官指出:“我承认情况可能会变得复杂。”

对个案管理的影响

批准暂缓执行还将妨碍本院对这两起诉讼进行案件管理和合并审理的能力。

对调解成功的影响

平行诉讼的各方正在尝试调解,而将当前诉讼引向另一条轨道可能会影响这些调解努力。在与监管机构的当前诉讼因仲裁程序而被中止并延迟期间,项目公司和承包商可能不愿彼此达成和解。

对该机构的影响(或无影响)

如果法院未批准管理局提出的暂缓执行申请,管理局仍可自行启动裁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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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案是一个很好的提醒,提醒我们务必确保合同中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条款表述清晰、起草严谨,并包含一套完善且广受认可的程序。

但这表明,无论该条款起草得多么完善,或各方避免诉讼的意图多么明确,如果法院认为在具体情况下执行该替代性争议解决条款并不切合实际,或者如本案所示,可能会导致情况过于复杂,则法院并不受义务必须执行该条款。

参考文献

[1]兰开夏郡学校SPC第二阶段有限公司诉Lendlease建筑(欧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案[2024] EWHC 37 (TCC)。

[2]Children’s Ark Partnerships Ltd 诉 Kajima Construction Europe (UK) Limited 和 Kajima Europe Limited[2022] EWHC 1595 (TCC),此前已在《BuildLaw》第48期及本博客中进行过讨论。

[3]Ohpen Operations UK Ltd 诉 Invesco Fund Managers Ltd[2019] EWHC 2246 [32(iii)]。

[4]在“儿童方舟”一案中,提起诉讼的一方曾申请中止诉讼程序,以便其能够遵守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条款的规定,同时又不至于错过提起诉讼的时限。

[5]Kajima Construction Europe (UK) Limited 和 Kajima Europe Limited 诉 Children’s Ark Partnership Limited[2023] EWCA Civ 292,此前已在《BuildLaw》第 50 期及我们的博客中讨论过。

[6]《儿童方舟》,见上文注5,第[91]–[92]页。

[7]应用Ohpen案(见上文注3)中的原则。

[8]高等法院在“儿童方舟”案中未采纳这一要求,认为该条款具有强制性且可强制执行,即可满足要求。

[9]Lendlease,前引注1第[40]段,援引Children’s Ark,前引注5,第[92]段。

[10]英法海底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诉巴尔福·贝蒂建筑有限公司案[1993] AC 334。

[11]DGT Steel and Cladding Ltd 诉 Cubitt Building and Interiors Ltd[2007] EWHC 1584 (TCC)。

[12]Ohpen,前引注3。

[13]“儿童方舟”,见上文注2和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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