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邻如己的“适度义务”:私人侵扰与自然灾害

一名基督城土地所有者的房产位于坎特伯雷地震后由政府购入的不稳定悬崖脚下,他因担心悬崖上的岩石可能再次坠落至其房产上而以“私人侵扰”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能获得赔偿。[1]法院在判决中审查了“私人侵扰”的责任问题,并阐明了当自然灾害构成风险时,邻居之间应履行的合理义务范围。
作者:玛丽亚·科尔
悬崖边住宅

背景

40多年来,杨先生在基督城雷德克利夫斯(Redcliffs)悬崖脚下拥有一块约两公顷的土地。他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开发、景观美化和土地分割,最终建成了五栋带花园的房屋。其中部分房产已售出,但在2010/2011年坎特伯雷地震发生时,该地块的分割工作仍在进行中。

2011年2月的地震对土地和房屋造成了严重破坏,超过30,000吨的岩石和碎石从悬崖上坠落到该地产上,导致其中三栋房屋无法居住,另外两栋房屋的损坏尚可修复。 经查明,脱落的岩石和碎石中有72%来自杨先生土地范围内的崖壁,28%来自位于杨先生土地上方邻居的土地。

地震发生后,悬崖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存在进一步坍塌的风险。位于悬崖顶部的邻近房产以及位于悬崖脚下的杨先生的房产均被划入“红色警戒区”。[2] 2012年至2015年间,政府收购了被划入“红区”的悬崖顶端房产,并向杨先生提出了两份“红区”收购要约。 第二次要约是经过改进的,融合了此前提出的多种要约类型,包括在扣除杨先生已从地震委员会和私人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金后,按2007年的评税值收购100%的土地(不含地上建筑物)(即“混合要约”)。杨先生拒绝了这两份要约,并就侵占和妨害提起诉讼。[3]

新西兰
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裁决 杨先生请求高等法院作出裁定,要求政府清除现有的落石,并消除再次发生落石和/或悬崖坍塌的风险,以便他能够返回、重新入住并修复其房产。[4] 此外,他还要求获得与丢失财产价值相当的赔偿。 高等法院基于以下三个主要理由驳回了杨先生的诉求:
  • 侵权之诉并不必然意味着……有义务就原告的损失给予全额赔偿。法官认为,悬崖顶房产的私人业主不太可能需要承担全额赔偿杨先生财产贬值的费用,而政府方面也不应被要求达到更高的赔偿标准。
  • 法官指出,损害的来源并非仅来自悬崖顶部的房产,因此将全部责任归咎于政府是不公平的。
  • 在审视对政府应有何种合理期待时,法官考虑了坎特伯雷地震后政府所承担的更广泛义务,并认为政府有权合理分配其资源,以实现“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利益”的目标。
高等法院认定,政府于2015年提出的混合方案已适当履行了其对杨先生的义务。 上诉法院认同高等法院的裁定,即该混合方案满足了政府应尽的审慎义务。[5] 杨先生获准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向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

当此案提交至最高法院时,杨先生仅要求获得损害赔偿。他辩称,该混合方案未履行对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他还辩称,该房产存在补救方案,可使其继续居住并使用部分土地。 检方的观点是:[6]
……杨先生目前寻求的救济措施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王室有义务对悬崖进行整治,但王室方面则辩称,鉴于所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整治并不合理。相反,在减少该滋扰影响的唯一实际可行方案实际上是杨先生搬离该房产的情况下,王室通过提出混合方案已履行了其注意义务。该义务仅在于协助杨先生搬迁。 该混合方案做到了这一点,从而履行了王室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涉及自然灾害时的私权侵扰及可衡量的注意义务

最高法院确认,其审理的上诉案件涉及自然发生的危险在“私人侵扰”中的责任范围,而非由被告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侵扰情形。“私人侵扰”是指 对个人使用或享有土地权益的权利的不合理干涉.[7] 法院指出,在私人侵扰中,可能因以下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源于某种自然状况的危害 [the] 陆地 (此处指悬崖的不稳定性)而非人类活动的影响。[8] 在对关于私人侵扰和自然灾害的判例法进行全面审查后,法院得出如下结论:[9]
……如果被告知晓或理应知晓由自然灾害引起的私人侵扰,却未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止,则可能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被告被视为持续造成该侵扰……如果被告并非造成该私人侵扰的始作俑者,而是使其持续存在,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10] 责任。

随后,法院审议了与合理性相关的因素。法院指出,何为合理需要基于事实进行评估。鉴于具体情况可能各不相同,法院表示无法对合理性的具体要求及评估相关因素作出一刀切或规定性的结论。法院确认,土地所有者对毗邻所有者的义务应适度,且需考虑实际可行性。

在适用这些原则时,法院考虑了:

  • 什么才是可行的;
  • 双方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的影响,即该危险并非仅存在于王室土地上;
  • 各方的财务状况比较;
  • 补救措施是否对双方都有利;
  • 地震后通过的立法所确立的法律框架,该框架规定王室有义务“救助”该土地的原所有者;以及
  • 此事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

最高法院认为,要求王室履行在初审法院阶段提出的补救方案,超出了当时情况下合理的范围。

然而,法院并不认同该混合要约与王室是否履行了其应尽义务有关。这是因为,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提出该要约并非私人土地所有者所应履行的义务。

法院指出,在审议相关事项时,政府除需向杨先生警示该危险带来的风险并协助其进入该物业外,别无其他义务。政府已履行了这两项义务。因此,政府已履行了对其应尽的合理义务。

那么,杨先生的情况又如何呢?

尽管杨先生的土地目前一文不值,但鉴于法院的裁决,关于杨先生的处境还有一点需要说明。检方在庭审中曾表示,如果杨先生愿意,该混合方案仍然有效,可供他接受。

参考文献

[1] Young 诉总检察长案[2023] NZSC 142。

[2]坎特伯雷地震发生后,《2011年坎特伯雷地震恢复法案》获得通过。该法案将大基督城地区划分为四个区域。被划为“红色区域”的土地,在短期至中期内不得进行重建。

[3]关于侵占的主张已被放弃。

[4]到2015年年中,杨先生再次成为该地块及其上所有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5] Young 诉总检察长案[2022] NZCA 391。

[6] Young,见上文注1,第[6]处。

[7] Young,前注1,第[3]处,引自Bill Atkin的“Nuisance”一文,载于Stephen Todd(编)《Todd论侵权法》(第9版,汤森路透,惠灵顿,2023年)第579页,第580页。

[8] Young,前注1,第[54]页,引自Andrew Tettenborn等人(编)《Clerk & Lindsell侵权法》(第24版,Sweet & Maxwell出版社,伦敦,2023年)第[19–19]页。

[9] Young,前注1,第[68]页。

[10]“严格责任”是指无论是否有过错,您都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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