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条款的可执行性

违约金条款是建筑合同中常见的条款,规定了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无论实际损失如何。 英国技术与建筑法院(TCC)最近在“Eco World – Ballymore Embassy Gardens Company Ltd 诉 Dobler UK Ltd”一案中作出的判决[1] (Eco World诉Dobler案)中,法院强制执行了一项违约金条款,该条款不允许在开发项目已完工部分交付使用后按比例减少违约金。法院驳回了关于该条款属于罚金的论点,并审议了若干替代性论点,包括是否存在考虑减免违约金的义务,以及原本无效的违约金条款是否仍可作为责任上限发挥作用。 我们将先审视“Eco World诉Dobler”案的判决,随后探讨新西兰最高法院在先例案件“127 Hobson Street有限公司诉Honey Bees幼儿园有限公司 ”( Honey Bees案)中采取的处理方式。[2]
作者:梅丽莎·珀金

“Eco World 诉 Dobler”案的事实

Eco World 委托 Dobler 为一个住宅开发项目进行幕墙和玻璃工程的设计、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认证日期之间相隔了数月。

在确认工程实质竣工后,双方就Eco World有权就Dobler的延误索赔的违约金数额产生了争议。合同规定,在竣工日期后的初始宽限期过后,应按每周固定金额支付违约金,具体如下:

“此后将按每周25,000英镑(若不足一周则按比例计算)的标准收取违约金,总额上限为最终工程合同金额的7%……”

合同还要求Eco World通知Dobler,要求其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或通知中规定的较低标准”支付违约金。

Eco World 已在贸易法院(TCC)提起诉讼,请求就以下事项作出宣告:

(1) 在Eco World已接管该项目部分已竣工区域,且未设立按比例减少违约金数额的机制的情况下,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和/或可执行性;以及

(2) 如果违约金条款无效,该条款是否仍对Eco World因延误而有权主张的一般损害赔偿金额设定了上限。

抽象的面部雕塑

部分占有是否导致违约金条款无法执行?

TCC结合违约金条款,再次阐述了那些老生常谈的解释原则,其中考虑了以下几点:

  • 其自然且通常的含义,
  • 其他相关合同条款,
  • 该条款及合同的总体目的,
  • 合同订立之日双方已知或假定的情况,以及
  • 商业常识:阿诺德诉布里顿案。[3]

TCC 进一步指出,该违约金条款按其起草内容来看,预见到以下情况:

(a) 各工程部分的合同约定完工日期;和/或

(b) 整个工程的合同约定完工日期——但不包括因部分工程延误完工而适用的替代性违约金率。

尽管违约金条款未规定在Eco World部分接收的情况下减少违约金的机制,但应付金额并不存在不确定性。无论Eco World是否已部分接收,每延迟一周均应支付全额违约金。

随后,TCC审议了此类条款是否违反了禁止处罚规则[4]。这要求法院考量该条款是否“过分、过高或显失公平”,以及其是否“与Eco World确保工程及时完工的合法权益完全不成比例”。根据这一标准,TCC认定该条款不构成违约金,理由如下:

  • 该条款完全由商业当事方及其律师协商制定,这意味着法院应谨慎介入商业自由,尤其是那些涉及工程完工延误风险管理方式的条款(参见卡文迪什广场案)。
  • Eco World 拥有合法利益,要求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前确保整个工程完工,因为延迟完工将对项目的其余部分产生不利影响——既会延误后续工序的进度,又会使 Eco World 面临法律责任,并危及公寓的预期销售。
  • 要对Eco World的损失进行其他形式的量化估算将十分困难,尤其是在部分占有之后。不同组合的部分未完工楼栋可能会导致多种多样的损失情景。为所有情景规定一个统一的费率,从而避免了这些复杂性。
  • 证据并未表明该赔偿金额不合理,或与因延期完工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成比例。

Eco World是否有义务降低违约金比例?

TCC驳回了多布勒关于存在合同机制、允许Eco World规定“较低数额”违约金的论点,认定Eco World征收较低数额违约金的能力是一项绝对的合同权利,而非一项附有默示限制的酌情权。

即使作为惩罚性条款,违约金条款是否仍对责任设定了上限?

尽管卡文迪什广场案的判决支持了“一般损害赔偿不应仅限于被认定为不可执行的违约金数额”这一观点,但贸易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该条款包含两部分:首先规定了违约金的每周计算标准,同时还设定了延误责任的总体上限。 即使因“禁止罚金”原则而使违约金标准被宣告无效,对延误责任的总体上限仍可予以适用。

新西兰采取了什么做法?

“Honey Bees”案涉及Honey Bees Preschool Ltd与127 Hobson Street Ltd(以下简称“127 Hobson”)之间签订的一份商业租赁合同,以及其中一项条款的可执行性。该条款规定,如果127 Hobson未能在两年零七个月内安装电梯,则127 Hobson应就Honey Bees在租赁合同到期前根据该合同承担的所有义务向其提供赔偿。

电梯未能按时安装,Honey Bees Preschool Ltd 遂寻求强制执行该赔偿条款。127 霍布森则反驳称,该赔偿条款属于不可执行的罚则,应予忽略。

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均认定该赔偿条款合法且具有可执行性。

最高法院一致驳回了上诉,认定赔偿义务并未违反禁止惩罚性条款的规定。

最高法院在阐明新西兰应适用的审查标准时裁定:

如果某项条款规定的违约后果与无过错方在履行主要义务方面的合法利益完全不成比例,则该条款将被视为不可执行的违约金……当该后果与上述合法利益相比,可被合理地描述为过分时,即视为完全不成比例。

最高法院确认,判断某项条款是否属于惩罚性条款应基于客观评估,该评估原则上应在合同订立之时进行。此外,合法利益的范围可能超出根据传统合同损害赔偿评估标准所测算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害。

最高法院认为,这些后果与Honey Bees在履行安装电梯义务方面的合法利益相比,并非完全不成比例。在由两部电梯支撑的场所内经营业务,以及保障该业务的未来增长前景,均属于Honey Bees的合法利益。 法院认为,安装第二部电梯义务的“全有或全无”性质,对于评估合同约定的后果是否与Honey Bees在履行义务方面的利益不成比例具有相关性。最高法院裁定,考虑到整体情况——包括127 Hobson在安装电梯方面获得了充裕的时间——该后果并不构成过分要求。

结论与启示

“Eco World”案的判决提供了一个有趣的视角,展示了英国法院在适用“卡文迪什广场”原则时,如何正确解释违约金条款,同时结合那些保障在谈判和制定某些合同条款时商业自由的既定规则;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反映了此类条款在大型建筑合同中的功能作用。

在新西兰,“Honey Bees”案确认,判断某条款是否构成罚金的主要标准是“不成比例性”测试,其门槛在于该后果是否与无过错方在履行主债务时的合法利益“完全不成比例”。如果该后果与受保护的合法利益相比,可以合理地被描述为“过分”,则即达到该门槛。 “不成比例”测试标准更充分地体现了合同自由,并支持对商业主体之间经协商达成的协议予以执行。基于此,在新西兰,违约金条款因被认定为“罚则”而无法执行的可能性较为有限。

参考文献

[1]《生态世界》——巴利莫尔大使花园有限公司诉多布勒英国有限公司案 [2021] EWHC 2207 (TCC)。

[2]127 Hobson Street Ltd 诉 Honey Bees Preschool Ltd[2020] NZSC 53。

[3]阿诺德诉布里顿案[2015] UKSC 36;[2015] AC 1619,纽伯格勋爵的意见(见[15]–[23]段)。

[4]最高法院最近在“卡文迪什广场控股公司诉马克德西案”[2015] UKSC 67;[2016] AC 1172(第[31]–[35]段)(“卡文迪什广场案”)中对此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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