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与曲解:英国法院驳回了一家离岸建筑承包商提出的2500万美元赔偿保险索赔,理由是其对保单的解释既不符合商业逻辑,也曲解了保单条款

在“Technip诉MedGulf”一案中,英国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驳回了一家建筑承包商提出的2500万美元(USD)赔偿保险索赔请求,该索赔涉及该承包商在海上油田施工期间撞上项目开发商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两级法院均倾向于采纳保险人对保单中措辞含糊的除外责任条款的解释,认为投保人的解释在商业上不合逻辑,且严重违背了词语的自然含义。
作者:凯特·霍兰德
石油钻井平台

背景

合同双方与保险单

索赔方Technip是KJO在沙特阿拉伯阿尔卡夫吉(Al-Khafji)海上油气田进行海上施工工程的主承包商。KJO是由两家石油公司组成的合资企业,是该项目的开发商和油田运营商。工程内容包括新电力电缆、平台和井架的设计、建造和安装。 根据特尼普与被告保险公司Medgulf(下称“保险人”)签订的综合保险单(下称“本保险单”),特尼普和KJO均被列为“主要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采用了能源行业中常用的海上施工全险标准条款。[1] 该综合保单被明确视为针对每位主要被保险人的独立保险合同。

Technip 撞上并损坏了 KJO 的平台

在施工期间,Technip租用的一艘船只撞上了属于KJO的一座井口平台,造成损坏。Technip同意就其对KJO平台造成的损坏向KJO支付2500万美元。

Technip 向该保单提出赔偿请求

随后,Technip试图依据该保单,向KJO追索其已支付的2500万美元和解款项。

然而,保险公司以保单中的“现有财产损失”附加条款(即免责条款)为由,拒绝了泰克尼普提出的赔偿索赔,理由是该条款将KJO平台的损失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该免责条款规定,对于“主要被保险人”拥有的现有财产所遭受的损失,不予承保:

本保单所提供的保险范围不适用于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任何财产损坏或无法使用而提出的索赔:[2] 且本保单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况。

该除外条款随后规定,可通过将此类财产列入“回购清单”(以下简称“回购清单”)的方式,选择“回购”该财产的保险保障。

尽管有上述[免责条款]的规定,但该条款不适用于根据下文[回购附表]提出的任何关于……现有财产损失的索赔。
在投保时,Technip 已就 KJO 拥有的某些财产(包括其他各类平台、结构、电缆和管道)行使了回购权。这些资产及其价值、潜在损失和最高风险均列于《回购清单》中。该回购财产的总价值为 17.8 亿美元。然而,此次受损的具体平台并未在《回购清单》中列明。 保险公司成功辩称,这意味着针对KJO受损平台,回购权并未被行使,因此根据“除外条款”,该平台属于保险范围外的财产。

关于排除条款的两种可能解释

正如上诉法院所指出的,该合同 的措辞并不清晰。其中“委托人保证’ 和“主要被保险人’ 这两个术语在整份保单中似乎被互换使用;免责条款的措辞在语法上显然不正确,且允许两种相互矛盾的解释。  

Technip的解读  

Technip 辩称,鉴于该保单的复合性质,免责条款仅排除对提出索赔的主被保险人所拥有财产的承保范围。其辩称,该条款并不排除未提出索赔的主被保险人所拥有财产的承保范围。鉴于 Technip 是提出索赔的主被保险人,免责条款仅排除 Technip 对自身财产造成的损害,而不排除 Technip 对 KJO 财产造成的损害。 Technip曾主张复合保险单始终应按此方式解释,但该主张未获采纳。  

保险公司的解释 

保险公司辩称,尽管这是一份综合保险单,但免责条款仍适用于 任何 主要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财产,无论由哪位主要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虽然Technip是提出本次索赔的主要被保险人,但其无法就KJO平台的损坏提出索赔,因为KJO是该保单中两名 主要被保险人之一。  

案情:高等法院[3]

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 

高等法院指出,保险单与任何其他合同一样,必须进行客观解释——在合同订立时,一个掌握双方当时可合理获得的所有背景知识的合理人,会如何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 [4]

在存在歧义的情况下,法院可选择在商业上更合理的解释;如果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法院可优先采纳最符合商业常识的那一种。但如果条款表述明确无歧义,法院必须予以适用(除非明显错误或荒谬)。[5] 高等法院法官指出:[6]

根据上述判例,我需要结合保单的整体内容、相关事实背景以及双方不同解释所产生的商业后果,来考量该批注的措辞。 

Technip 的解释毫无道理——平台顶棚不包括在内  

高等法院认同保险公司的观点,即Technip提出的2500万美元赔偿请求 甚至连起跑线都没能跨过 ,因为根据免责条款,KJO受损的平台不在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内,且未通过将其列入“回购清单”的方式予以回购。  

高等法院驳回了Technip的解释,认为 该除外条款的明显目的是将KJO拥有的财产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高等法院强调,该除外条款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7]

  1. 将所有现有财产确定为该附加条款的适用对象;  
  2. 将主要被保险人拥有(或保管等)的财产指定为除外责任;但 
  3. 然后明确规定,针对某些已确定的财产提供“回购”保障,这些财产均由KJO所有。 

鉴于上述安排,高等法院认定,一个具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本应合理掌握的所有背景知识的合理人,会理解该保单的措辞意指:如果现有财产遭受损害, 任何 主要被保险人的现有财产遭受损失,则只有“回购附表”中列明的财产才受保。如果该财产未在“回购附表”中列明,则免责条款生效,不予承保。 

高等法院裁定,Technip的解释 在商业上毫无意义 ,因为这意味着只有当主要被保险人损害其自身财产时,“除外条款”才适用(这种情况下,其极少甚至从未承担过责任),而且这使得泰克尼普在“回购附表”中列出的KJO具体财产变得无关紧要。法院认定,“除外条款”的措辞中没有任何内容会导致这一 复杂且颇为奇怪的结果:[8]

相比之下,Medgulf提出的、我亦认同的对该条款的直白解读,在商业上合乎情理,得到了事实背景的支持,且与该认可条款的整体内容更为一致。  

Quantum——即使胜诉,Technip也无法收回全部2500万美元的和解金 

鉴于预计Technip将就其解释决定提出上诉,高等法院随后阐述了,倘若KJO的平台未被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法院本会如何计算Technip根据该保单有权获得的赔偿金额。  

Technip与KJO曾达成一项金额为2500万美元的和解协议。但高等法院指出,对于超过 合理 维修费用以外的部分,泰克尼普对KJO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审议了大量专家证据后,高等法院认定 该平台的 维修费用仅为1000万美元。  

因此,即使泰克尼普对免责条款的解释成立,它也仅能根据该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1000万美元,而非其同意支付给KJO的全部2500万美元。  

暴力:上诉法院

Technip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未果,其上诉理由如下: 

  1. 复合保单的解释应始终依据泰克尼普的解释进行。 
  2. 高等法院对“除外条款”的解释并非其正确含义,且该法院未能充分重视保单条款的优先地位。 
  3. 高等法院的解释过分重视了商业逻辑。     

上诉法院驳回了泰克尼普公司上述所有论点,并对高等法院法官的 详尽而严谨的推理 ,并确认 基于其所列举的理由,该法官的裁决总体上是正确的。  

上诉法院认定,该保单的复合性质并不影响对免责条款的解释,且Technip所援引的判例法并不能支持其关于复合保单应始终按照Technip的解释进行解释的主张。  

此外,上诉法院认定高等法院法官并未过度重视商业常识—— 他根据相关措辞及可采信的事实背景(包括商业逻辑)。  

上诉法院阐述了五点理由,说明保险公司和高等法院的解释实际上比Technip的解释更重视保单的措辞和结构:[10]

  1. Technip的解释 远比 ,对词语的自然含义的曲解程度远超保险人的解释。保险人的解释仅涉及更改一个词,即将“被保险人”替换为“any 主要被保险人”。而泰克尼普的解释则需要进行更大幅度的修改,将“the Principle Assured”改为“the Principal Assured 提出该特定索赔的被保险人”。  
  2. Technip 承认,“主要被保险人”(Principal Insured)和“主要受保人”(Principal Assured)这两个术语在整个保单中被互换使用,其含义并无差异。 
  3. Technip的解释 毫无道理 ,因为泰克尼普和KJO并非该保单下的唯一被保险人。该保单(及其免责条款)还涵盖了一类“其他被保险人”,包括项目经理、分包商、供应商以及与该项目相关的其他公司。当责任索赔由这些“其他被保险人”之一提出时,泰克尼普的解释便不成立。  
  4. 该保单的其他条款中没有任何内容指向或支持泰克尼普对免责条款中“主要被保险人”这一表述的独特解释。该免责条款仅仅是将主要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财产损失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  
  5. 该 “从不利于主张者解释” 解释原则并未起到帮助作用[11] ,因为Technip的解释 未能充分重视 “除外条款”属于现有财产除外责任这一事实,以及作为承保范围不可或缺组成部分的“回购权”。相比之下,保险人的解释则正确阐明了该除外条款的结构——该条款旨在排除对现有财产的承保,除非该财产被回购。  

结论

上诉法院毫不费力地驳回了Technip的解释,并驳回了上诉。鉴于本案中的保险单采用的是海上工程一切险保险中广泛使用的标准条款,该判决为能源行业提供了令人欣慰的明确指引。    

参考文献

[1]采用修订后的《WELCAR 2001年海上施工项目政策》。

[2]各方一致认为,“for”一词属于措辞不当,不应出现在该处。

[3] Technip Saudi Arabia Limited 诉 The Mediterranean & Gulf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Company [2023] EWHC 1859 (Comm)。

[4]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诉Arch Insurance案,UKSC [2021],第[47]段。

[5] Rainy Sky SA 诉 Kookmin Bank [2011] UKSC 50,第 [21] 段。

[6] Technip,上文注 1,第[146]页。

[7] Technip,前引注 [1],第[152]段。

[8] Technip,上文注 1,第[161]页。

[9] Technip Saudi Arabia Limited 诉 The Mediterranean & Gulf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Co [ 2024] EWCA Civ 481。

[10] Technip,见上文注 7,第[26]–[32]段。

[11] “不利解释原则”(contra proferentum)是一项合同解释原则,即对含糊不清的条款应作不利于起草方利益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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