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过程”——苏格兰法院驳回了对仲裁员裁决的异议,该裁决未明确涉及一项实质性抗辩理由

在“英国电网解决方案有限公司与阿梅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诉苏格兰水电输电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1] 某仲裁裁决中的败诉方试图以以下理由抗辩裁决的执行:1)仲裁员在裁决中未就一项实质性抗辩进行论述;2)裁决中关于支付款项的部分存在错误,导致该部分“毫无意义”。法院在驳回这些主张并强制执行裁决时,概述了苏格兰司法界对仲裁采取的不干预立场。
作者:凯特·霍兰德
大坝

背景

各方

该纠纷涉及苏格兰高地尼斯湖附近一座变电站的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由苏格兰水电输电股份有限公司(Scottish Hydro)与英国电网解决方案有限公司和阿梅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组成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签订。

施工合同、工程及变压器

根据合同,合资企业负责建造一座新的变电站大楼并安装相关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工程”)。

不过,苏格兰水电公司负责交付和安装两台变压器。

这场纠纷的起因是苏格兰水电公司延迟交付和安装变压器。

变压器延误及项目经理的评估

根据合同,变压器的延误导致了一起有利于合资企业的赔偿事件。

然而,项目经理评估认为,变压器的延误并未对成本、关键日期或完工日期产生任何影响。

合资企业不接受项目经理对延误影响的评估,并提交了自身的评估报告,但苏格兰水电公司予以驳回,并将合资企业的索赔金额认定为零。

裁决

合资企业的裁决索赔

合资企业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其主张,根据合同条款,其有权要求增加费用、延长工期,并免除因未能按期完工而应承担的违约金责任。

该合资企业请求仲裁员针对苏格兰水电公司作出支付令,并责令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仲裁员说明作出该决定的理由。

苏格兰水电公司的辩护理由

苏格兰水电公司否认该合资企业有权获得任何工期延长,理由是该合资企业存在严重且应受责备的延误,且因进展缓慢、协调不力及存在缺陷而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工。

苏格兰水电公司在其反驳状中辩称,即使合资企业有权就变压器延误获得费用增加,但苏格兰水电公司因未能按时完工而应得的违约金可作为抵销项予以扣除(即抵销抗辩),从而使任何支付令金额归零。

延误事件的前瞻性评估与回顾性评估

双方提交的材料和证据的一个重要焦点在于,延误事件应按前瞻性还是追溯性标准进行评估。

合资企业主张采用前瞻性方法,即从项目经理本应指示合资企业提供报价之日起,评估变压器延误造成的影响。

相反,苏格兰水电公司则认为,应回顾性地评估变压器延误的影响,并考虑这些延误实际造成的后果。

裁决人的裁决主要围绕这一问题展开。

裁决人的裁决

仲裁员作出了有利于合资企业的裁决。他认同合资企业的论点,即对赔偿事由的评估应向前看,而非追溯:

在此事上,我同意承包商的观点。如果当时是根据合同对索赔事项进行评估,款项本应据此支付。裁决程序旨在促进现金流。因此,如果项目经理能根据我的评估结果,以前瞻性方式核准付款,业主的财务状况也不会因此恶化。

裁决员裁定苏格兰水电公司向合资企业支付超过180万英镑,外加9.8万英镑以上的利息。遗憾的是,在裁决员裁定支付款项的部分中,由于他直接复制粘贴了合资企业的索赔内容,导致该部分出现了排版错误:

我裁定应于裁决人作出裁决之日起7天内支付1,834,573.43英镑,或裁决人可能裁定的其他金额。

双方均未申请更正支付令中的错误。

苏格兰高等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苏格兰水电公司拒绝遵守裁决人的裁决,因此该合资企业向苏格兰高等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诉讼。

苏格兰水电公司抗辩强制执行的理由

苏格兰水电公司试图基于以下三个理由为该强制执行措施进行辩护:

  1. 裁决人未能充分行使管辖权,因为他在裁决中未就苏格兰水电公司提出的抵销抗辩进行论述和裁定。这是一项实质性的抗辩理由。
  2. 如果裁决人在裁决中确实对抵销抗辩进行了审理并予以驳回,但他却未说明理由。
  3. 由于裁决人签发的付款令中存在错误,该付款令既无实际意义,也无法强制执行,因为该付款令既未责令苏格兰水电公司支付特定金额,也未明确规定付款期限。

法院的裁决

法院在强制执行方面的做法概要

法院采取了强硬的立场,驳回了苏格兰水电公司提出的所有抗辩理由。

法院的裁决首先指出,设立法定工程款裁决制度的初衷是维持该行业的现金流,其运作原则是“先争议,后付款”。随后,裁决总结了判例法中关于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会干预或不会干预裁决员决定的有益指导原则:[2]

  1. 法院只会在最明显的案件中进行干预。
  2. 法院对技术性抗辩持谨慎态度。
  3. 如果裁决员回答了正确的问题,那么其裁决即具有约束力,即使其在事实或法律上存在错误。
  4. 如果裁决员出现以下情况,法院将予以干预:

a. 未被有效任命

b. 超出了其管辖范围

c. 未遵守自然正义原则

d. 理由陈述不充分。

理由1和2:抵销抗辩

裁决员必须针对一项实质性抗辩理由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法院驳回了苏格兰水电公司提出的第一个和第二个抗辩理由,即裁决员未就抵销抗辩进行审理和裁决,或未说明驳回该抗辩的理由。

法院认可,裁决员的管辖范围包括被申请人所依据的任何理由。[3] 法院还认可,苏格兰水电公司曾提出抵销作为抗辩理由(即使仅在再答辩中提出),且该抗辩理由具有实质性。

基于此,法院认可裁决员不能忽视抵销抗辩,若未对此进行审理和裁决,则将违反自然正义原则,并导致该裁决无法执行。[4]

裁决官作出裁决的“过程”表明,他已就抵销问题进行了论述并作出了裁定

然而,法院随后解释道:

裁决人无须在其裁决中明确回应向其提出的每一项论点[5] ……只要他处理了那些对于阐明其作出裁决的依据而言既必要又充分的论点即可。[6]

法院随后认定,通读该裁决全文后,裁决员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已就抵销抗辩进行了论述并作出了裁定,尽管并未明确指出。

法院指出,仲裁员在其裁决中提及了苏格兰水电公司的论点,并据此推断仲裁员所指的是该公司提出的“约定赔偿金抵销抗辩”。 裁决员与合资企业就评估应为前瞻性达成的共识,实质上是对该“违约金抵销抗辩”的驳回。法院推断,其推理依据在于:合资企业的索赔发生时间早于苏格兰水电公司提出违约金索赔之时,且本应在该索赔产生之前予以支付。

据此,法院驳回了苏格兰水电公司提出的第一个和第二个抗辩理由,理由如下:

……在合理地结合向裁决人提交的陈述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可以从裁决人的裁决中辨明其裁决内容及其理由。

理由3:支付令中的错误

法院几乎毫不费力地驳回了苏格兰水电公司提出的第三项抗辩理由,即裁决员未责令支付特定金额,也未明确规定付款期限。

法院承认,裁决人的付款令中确实存在多处笔误,但:

……一位了解双方争议背景的理性读者,在阅读该裁决时,应该能够轻松地理解裁决员作出了何种裁决。[7]

结论

该裁决表明,苏格兰法院不愿干预裁决员的裁决,并在维护这些裁决时采取了宽容且强有力的态度。败诉方很难仅凭技术性理由来规避裁决的执行。

参考文献

[1]UK Grid Solutions Limited 和 Amey Power Services Limited 诉 Scottish Hydro Electric Transmission PLC [2024] CSOH 5。

[2]Hochtief Solutions AG 诉 Maspero Elevatori SpA一案,2021 SLT 528,第 [22] 段。

[3]Hochtief,前注2,第[27]段。

[4]Construction Centre Group Ltd 诉 Highland Council一案,2002 SLT 1274,第 [19] 段。

[5]Babcock Marine (Clyde) Limited 诉 HS Barrier Coatings Limited[2019] CSOH 110,第[35]段。

[6]援引Balfour Beatty Engineering Services (HY) Limited 诉 Shepherd Construction Limited一案 [2009] EWHC 2218 (TCC) 第 [48] 段。

[7]巴布科克,前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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