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中常见的保留金条款可能无法强制执行。在Maxcon Constructions Pty Ltd诉Vadasz [2018] HCA 5一案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最近裁定:根据正确解释,分包合同中将支付保留金的义务附条件于或取决于主合同条款规定的整个项目完工的保留金条款,实质上构成“待付款条款”;根据相关的《SOP法》,该条款无效,且不得作为扣留进度款的依据。
该裁决对总承包商具有重大影响,他们需要审查其分包合同,以确保任何保留金条款不会因将付款条件附属于主合同下的实际竣工(或其他事件)而构成无法执行的“按付付”条款;更广泛地说, 还涉及任何将分包合同付款与总承包合同付款挂钩的条款,即要求分包商接受总承包合同项下行政决定或争议解决程序结果的关联权益/争议解决条款。
根据新西兰《2002年建筑合同法》(该法与《标准合同条款》相对应)第13条的规定,具有“按收款支付”和“若已支付则支付”条款性质的附条件付款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均不可强制执行,且不得作为扣留合同项下应付且可支付款项的依据。 此外,关于保留金,第18I(1)(a)条规定,建筑合同中任何旨在将保留金的支付条件设定为除收款人履行建筑合同项下义务以外的其他事项的条款均属无效。
鉴于Maxcon案的判决结果,总承包商在签订未来合同时,需要考虑是要求分包商通过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供履约担保,还是与分包商约定将瑕疵通知期/责任期延长至总承包合同预计完工日期之后,以避免在收到总承包合同款项之前就向分包商支付保留金 ——即使完工日期出现微小的计算失误,也可能给总承包商带来严重的现金流问题!
然而,更关键的是,许多总承包商很可能在现有分包合同方面面临严重的现金流问题——以Maxcon为例,这些合同因违反了关于禁止附条件付款条款的规定而存在瑕疵。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已依据无效的保留金条款,从进度款申请中扣除了保留金,而这些保留金其实是总承包商无权扣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