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建筑纠纷——裁决是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除极少数例外情况外,《2002年建筑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在新西兰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合同。根据本法进行的法定裁决是新西兰解决建筑和施工纠纷最常用的争议解决程序,为解决建筑合同纠纷提供了一种快速且相对简便的途径。 该法禁止任何不愿参与的一方拖延或规避裁决程序。申请人无需与任何其他方进行协商或达成协议,即可确保立即任命一名裁决员,且无论各方是否选择参与,均须受裁决结果的约束。这使得裁决成为一种有效且重要的争议解决工具。
作者:娜塔莉亚·维拉

关于建筑合同纠纷与裁决的十个快讯

1. 什么是建筑合同?

建筑合同是指为实施建筑工程而订立的合同,其定义范围广泛,包括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造、改建、修缮、修复、维护、扩建、拆除、拆解或移除。

2015年,建筑工程的范围得以扩展,涵盖了设计、工程和工料测量,因此这些顾问也可享受该法案规定的付款保障,包括因未付款而暂停施工的权利,以及通过裁决程序解决付款纠纷的权利。 另一方面,承接建筑工程的各方将面临因违反合同、《2004年建筑法》规定的法定担保,以及未履行与工程相关的合理谨慎和技能要求而引发的索赔。

抽象的面部雕塑

2. 合同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建筑合同无需采用书面形式,即可受该法案的约束。

然而,根据建筑合同所完成的工作提出的付款要求(该法案中称为“付款索赔”)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符合该法案的规定,方为有效[1] ,从而触发《法案》中关于违约支付责任的规定,并享有暂停施工的权利。

3. 哪些类型的争议可以提交裁决?

违约赔偿请求

这些是关于未遵守该法案下付款制度的技术性违规索赔。当收款人已向付款人送达有效的付款索赔,而付款人未能在该法案第22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付款计划,或未能在付款到期日前支付计划金额的全部款项时, 裁决员可裁定付款人负有支付索赔金额或计划金额中全部未付部分的义务,而索赔人无需根据合同实质内容证明其获得付款的权利。

基于案情的事实主张

关于当事人实质性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典型的付款索赔以及权利和义务认定可能包括:

  • 合同解释争议;
  • 某项工作是否构成变更;
  • 工程是否存在瑕疵,从而导致承包商负有(和/或享有)进行整改的义务(和/或权利);
  • 工期延长索赔,包括与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或下游违约金索赔;
  • 时间是否无拘无束;
  • 暂停或终止合同的权利;
  • 转让权;
  • 与债券有关的问题;
  • 获得“实质完工证书”或“最终完工证书”的资格;
  • 获得退还保留金的权利;
  • 厂房、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 因违约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以及
  • 针对设计、工程和工料测量顾问违反合理谨慎和专业技能要求的合同损害赔偿索赔。

4. 如果合同中包含涉及调解或仲裁的争议解决条款,该怎么办?

即使合同规定了其他争议解决程序(如调解或仲裁),合同任何一方仍可根据该法将争议提交裁决。各方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排除该法的适用。

5. 双方是否必须就裁决人的人选达成一致?

不。这一点常被误解,各方在试图就裁决人达成一致时往往因此浪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在争议发生前的任何协议均不可强制执行,而且一旦争议形成,往往很难就任何事项达成一致。索赔方可向其选择的授权提名机构(如建筑争议仲裁庭)申请指定裁决人[2] ,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甚至无需就指定事宜征询对方意见。

6. 裁决员的管辖权范围是什么?

裁决员可裁定建筑合同的任何一方是否应根据合同承担付款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包括《2004年建筑法》所默示的条款);关于各方在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任何争议问题;任何附带或衍生事项;以及/或各方可能以书面形式商定的任何其他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裁决员可批准针对在裁决中被提出索赔的建筑合同当事人所拥有的施工现场,或针对该人的关联方,签发扣押令。

7. 需要多长时间?

大多数争议在程序启动后六周内即可得到解决。

8. 会有听证会吗?

不。裁决程序完全基于文件进行,这些文件通常通过电子邮件交换或送达。与诉讼或仲裁相比,这使得该程序非常快捷。在极少数情况下,裁决员可能会要求实地考察施工现场或召开会议以讨论或澄清相关事项,但此类干预极为罕见。

9. 裁决员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吗?

裁决员的裁决在临时阶段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并且在争议未通过仲裁、法院诉讼或协议最终解决之前,该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且可强制执行。

新西兰

10. 如果败诉方未遵守裁决人的裁决,该怎么办?

胜诉方可申请将该裁定作为判决登记于地区法院,以强制执行该裁定。[3] 且他们有权追回为此所产生的实际和合理的费用。 被申请强制执行的人仅有五个工作日的时间对判决提出异议。法院无权行使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裁量权来拒绝作出判决,且只能基于非常有限的理由拒绝作出判决。这些理由包括:
  • 应付款项已付清;
  • 事实上并没有施工合同;
  • 裁决人设定的条件尚未满足;
  •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且非由被申请人造成),无法遵守该裁定;以及
  • 裁决中规定的合规截止日期(如有)尚未届满。
根据该法案进行的法定裁决,为各方提供了一种重要且有效的程序,可迅速且经济高效地解决建筑纠纷。从索赔人的角度来看,这极具吸引力,因为合同中不得排除该法案的适用,这意味着不愿配合的被申请人无法拖延、规避或混淆裁决程序。 除极少数情况外,裁决人裁定的任何应付款项必须在收到裁决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支付,这一规定使当事方能够迅速采取行动执行裁决(在某些情况下还可针对施工现场取得扣押令),并在未获付款时暂停施工。所有这些因素相结合,为解决建筑和施工纠纷以及追讨债务提供了一种非常迅速、高效且经济实惠的解决方案。

裁决程序:

裁决程序

参考文献

[1]有关有效付款申请的具体要求的更多信息,请参见 此处处。

[2]该法第33(4)条。建筑纠纷仲裁庭是该法规定的授权提名机构。

[3]有关执法的更多信息,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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