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是指为实施建筑工程而订立的合同,其定义范围广泛,包括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造、改建、修缮、修复、维护、扩建、拆除、拆解或移除。
2015年,建筑工程的范围得以扩展,涵盖了设计、工程和工料测量,因此这些顾问也可享受该法案规定的付款保障,包括因未付款而暂停施工的权利,以及通过裁决程序解决付款纠纷的权利。 另一方面,承接建筑工程的各方将面临因违反合同、《2004年建筑法》规定的法定担保,以及未履行与工程相关的合理谨慎和技能要求而引发的索赔。
建筑合同无需采用书面形式,即可受该法案的约束。
然而,根据建筑合同所完成的工作提出的付款要求(该法案中称为“付款索赔”)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符合该法案的规定,方为有效[1] ,从而触发《法案》中关于违约支付责任的规定,并享有暂停施工的权利。
这些是关于未遵守该法案下付款制度的技术性违规索赔。当收款人已向付款人送达有效的付款索赔,而付款人未能在该法案第22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付款计划,或未能在付款到期日前支付计划金额的全部款项时, 裁决员可裁定付款人负有支付索赔金额或计划金额中全部未付部分的义务,而索赔人无需根据合同实质内容证明其获得付款的权利。
关于当事人实质性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典型的付款索赔以及权利和义务认定可能包括:
即使合同规定了其他争议解决程序(如调解或仲裁),合同任何一方仍可根据该法将争议提交裁决。各方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排除该法的适用。
裁决员可裁定建筑合同的任何一方是否应根据合同承担付款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包括《2004年建筑法》所默示的条款);关于各方在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任何争议问题;任何附带或衍生事项;以及/或各方可能以书面形式商定的任何其他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裁决员可批准针对在裁决中被提出索赔的建筑合同当事人所拥有的施工现场,或针对该人的关联方,签发扣押令。
大多数争议在程序启动后六周内即可得到解决。
不。裁决程序完全基于文件进行,这些文件通常通过电子邮件交换或送达。与诉讼或仲裁相比,这使得该程序非常快捷。在极少数情况下,裁决员可能会要求实地考察施工现场或召开会议以讨论或澄清相关事项,但此类干预极为罕见。
裁决员的裁决在临时阶段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并且在争议未通过仲裁、法院诉讼或协议最终解决之前,该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且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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