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工程保留金制度的拟议修改

作者:汉娜·斯坦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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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2017年《2002年建筑合同法》(以下简称“该法”)中引入了保留金制度[1],许多分包商的保留金仍未得到保障,立法中的诸多漏洞也随之暴露。这些缺陷在埃伯特建筑公司(Ebert Construction)那起备受瞩目的破产案中被凸显出来,随后其接管人就如何管理一笔金额不足的保留金账户而提起的诉讼,进一步揭示了相关问题[2]。 2020年,政府宣布了多项改革措施,以加强该《法案》中的保留金制度。这些改革内容已纳入近期提出的《法案》修正案中[3] ,我们将在下文中对此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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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保留制度

保留金是指建筑合同一方从应付给另一方的款项中扣留的资金。这通常发生在总承包商(付款方)与分包商(收款方)之间。付款方会扣留应付款项的一定比例作为担保,以确保工程按适当标准完成[4] ,并确保合同义务得到履行。保留金通常在责任期届满后支付,这一过程可能需要数月时间。

该法案规定,保留金不被视为以信托方式持有,而仅需以信托方式持有[5]。经常会出现保留金与建筑公司的营运资金混用的情况(这是为了使当前和/或未来的项目得以继续进行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如果建立了传统的信托安排,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6] 与此相关的是,该法案下的现行方案并未要求将保留金存入单独的银行账户。因此,当需要向收款人支付保留金时,资金可能无法到位——例如,项目开工后,施工方可能已进入破产接管程序。

尽管这些因素给受益人带来了巨大风险,但针对未遵守该法案信托要求的各方,现行处罚措施却不尽人意。目前,违规行为相对容易逃脱处罚,结果导致受益人蒙受损失。

最近的法案

2021年6月1日,《建筑合同(保留金)修正案》(以下简称“该法案”)正式提交。该法案通过提出多项重要修改建议,旨在强化现行的保留金制度。建议的修改主要侧重于改善目前对收款人所提供的保护(或缺乏保护)状况。

信托持有

该法案提议,一旦资金成为保留金,即应成立法定信托[7]。该法案规定,无论付款方是否遵守了该法规定的保留金制度,保留金均属于信托财产[8]。鉴于保留资金现已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财产,若公司陷入破产,该保留款将依法予以分离保管。这比现行制度能为收款人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作为信托财产,保留款将受到保护,不会与付款公司的营运资金混同,且适用于信托的普通法和衡平法规则将予以适用。

当所有保留金已支付给收款人,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不再应支付时(例如,收款人未按足够标准完成工作),该信托即告终止。如果任命了接管人或清算人,则其将成为保留金的受托人,而付款人将不再担任受托人。[9] 这是对收款人的一项重要保障。

违法行为与处罚

该法案规定,对不遵守信托要求的公司和董事将处以更严厉的处罚,根据该法案,不遵守规定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公司若不遵守规定,最高可被处以200,000美元的罚款[10]。此外,违规公司的董事可能需承担个人责任,最高可被处以50,000美元的罚款[11]。为进一步遏制违规行为,该法案提议对“董事”一词进行广义界定,将任何看似履行董事职责和/或执行与董事职责类似职能的人员纳入其中,无论其是否使用该头衔[12]。这将给建筑管理领域的所有从业人员带来更大的风险。

独立银行账户及合规工具

该法案要求,应支付给收款人的全部保留款须存入新西兰银行账户或存入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工具中[13],例如保险单或银行保函。[14] 每个单独的银行账户除用于存放保留金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且账户名称中必须包含“保留金信托账户”字样。

记录保存

该法案要求保存适当的会计记录,以确保能够编制财务报表。[15] 应针对每位收款人(即每位分包商)和每份单独的建筑合同分别设立分类账账户。类似的记录保存义务也适用于符合规定的法律文书。

持续披露与报告义务

该法案目前并未明确规定有义务向收款人报告保留金的详细情况及状态。这导致收款人完全无法知晓付款人是否备有足额的保留金用于支付。该法案旨在通过以下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要求在扣留保留金后尽快向收款人提供相关信息,此后至少每三个月提供一次。[16] 透明度的提高将是对收款人的又一积极益处。

积极的变化

尽管该法案无疑会增加管理保留金所需的行政工作量,但它为收款人提供的更强保护和更顺畅的信息流通,既体现了良好实践,也与海外制度相一致。由于保留金将被视为信托资金,且必须存入单独账户,付款人将无法再将其用作营运资金,也无法将保留金与其他资金混同。 最终,收款人在保留金方面将获得显著增强的保障,且在责任期结束时无法收到保留金的风险也将大幅降低。

下一步

该法案已提交至交通与基础设施委员会。意见征询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3日,报告提交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1日。 若该法案获得通过,将在获得御准后六个月生效;与最初的保留金变更一样,拟议中大部分新条款仅适用于该法案生效后签订的建筑合同。然而,关于清算人/接管人角色的变更将合理地适用于所有清算/接管程序,无论合同签订时间早晚。

参考文献

[1]新西兰的保留金制度由《2002年建筑合同法》第18A至18I条规定,该法于2017年3月31日生效。

[2] Bennett 等人诉 Ebert Construction Limited(处于接管和清算状态)案 [2018] NZHC 2934。

[3]《建筑合同(保留金)修正案》。

[4] 贝内特,见[33]。

[5]《2002年建筑合同法》第18C条。

[6] 贝内特,第[71]页。

[7]该法案第18C(2)条。

[8]该法案第18C(4)(b)条。

[9]该法案第18J(2)条。

[10]该法案第18DA(1)(a)条。

[11]该法案第18DA(1)(b)条。

[12]该法案第18DA(3)(a)款。

[13]该法案第18D(2)条。

[14]该法案第18E条。

[15]该法案第18FC(2)(a)条。

[16]该法案第18FC(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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