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人工智能在仲裁中的应用

作者:凯瑟琳·格林

注:本文中提及的“ADR中心”涵盖其所有下属机构,包括新西兰争议解决中心(NZDRC)、新西兰国际仲裁中心(NZIAC)、建筑争议仲裁庭(BDT)、家庭争议解决中心(FDRC)以及独立投诉与审查局(ICRA)。

本《实务指南》就《ADR中心》仲裁中人工智能(AI)工具的使用提供了指导。

当一方当事人、代表、证人、专家或仲裁庭提议在涉及文件、证据、陈述或听证辅助方面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时,本规则适用。

本《实务指南》并不取代当事方之间的任何协议、任何适用法律或仲裁庭作出的任何程序性指示,其目的是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时,促进行为的一致性、恰当性和原则性。

1. 人工智能工具

AI 工具包括能够生成、摘要、翻译、分类或分析内容的软件,其中也包括生成式 AI 系统。

人工智能工具可能很有用。但它们也可能不可靠,并可能对保密性、辩护特权、程序公正性以及证据完整性构成风险。

2. 一般原则

在仲裁中使用任何人工智能工具,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当事人平等原则和陈述权;
  • 保密性和特权;
  • 向法庭如实陈述;以及
  • 证据的完整性以及

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一方仍应对所提交、所说或所依据的内容承担责任。

3. 早期病例管理

在早期阶段,仲裁庭可就是否需要制定人工智能协议进行审议。仲裁庭可邀请各方明确:

  • 人工智能的预期用途(例如,起草辅助、文件审查、翻译、专家分析);
  • 是否会将机密案件材料输入任何人工智能工具;
  • 拟议的保障措施;以及
  • 任何适合披露的信息

任何指示均应与仲裁的规模和敏感程度相称。

4. 保密性、特权及数据安全

除非各方确信此举不会损害保密性或特权,否则不应将保密或受特权保护的仲裁材料输入人工智能工具。

在将人工智能工具应用于案件材料之前,各方应考虑:

  • 该工具是否会保存提示和输出内容;
  • 该工具是利用输入数据进行训练,还是用于改进其模型;
  • 数据处理和存储的地点(包括境外地点);
  • 哪些人可以访问这些数据(包括分包商);以及
  • 如何删除数据以及

如果人工智能的使用涉及机密案件材料,裁决庭可要求采取保障措施,包括:

  • 使用受控环境(例如,企业/私有实例);
  • 删节或匿名化;
  • 对某些类别材料的限制(例如,个人数据或商业秘密);以及
  • 关于保留和删除的书面确认。

5. 准确性与验证

AI 工具可能会产生错误,包括捏造的参考文献、错误的引文以及具有误导性的摘要。

任何依赖人工智能辅助工作的方均须核实:

  • 所有法律依据及引用均与原文一致;
  • 引文和精确引用;
  • 与证据记录相悖的事实陈述;以及
  • 相关翻译或技术摘要(如有)

如果发现错误,相关方应及时予以更正。

6.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对于常规或行政性的人工智能辅助,并不存在自动披露的要求。

但是,若出于公平考虑确有必要,仲裁庭可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人工智能时:

  • 制造或实质性修改证据(包括证人陈述或专家报告);
  • 制作或篡改音频、视频、图像或其他数字证据;或者
  • 提供可作为依据的分析报告,用于

任何披露均应符合比例原则,并可包括:

  • 所使用的工具及其一般用途;
  • 是否输入了机密材料(以及其保密级别如何);以及
  • 验证步骤

7. 证人和专家

证人必须亲自作证。

法庭可下令采取措施,以确保在取证过程中不使用人工智能对证人进行指导或提示,包括:

  • 禁止在作证期间使用实时人工智能辅助;以及
  • 确认证人在作证期间未使用任何未经授权的通讯方式或工具。

专家仍需对其观点和研究方法负责。

如果专家在形成意见时使用了人工智能工具,仲裁庭可责成该专家记录:

  • 该工具的使用方法;
  • 采用了哪些输入数据和假设;以及
  • 采取了哪些措施来验证

8. 真实性与经过处理的媒体

AI工具可用于创建或编辑数字素材。

当真实性存在争议时,仲裁庭可指示采取以下措施:

  • 保留元数据;
  • 提供证据链信息;以及
  • 安排法医鉴定,具体地点为

各方应就被操纵或合成媒体及时提出任何合理的关切。

9. 仲裁庭对人工智能的应用

仲裁庭必须亲自履行其裁决职能。仲裁庭不得将决策的任何方面委托、外包或移交给人工智能工具。任何裁决、裁定、程序性命令或理由均须体现仲裁庭自身的独立分析和结论。

除非当事各方另有明确约定,且仲裁庭确信在具体情况下这样做是适当的(且合法的),否则仲裁庭不得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来:

  • 对任何争议事项的结果作出裁决、提出建议或进行优化;
  • 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可靠性或分量;
  • 评估证人的证词或举止;
  • 就事实作出认定或从证据中推断出结论;
  • 确定程序性指示的内容,前提是这些指示实质性地影响了当事人陈述案情的能力;或者
  • 生成未经充分且独立审查即被采纳的理由。仲裁庭可将人工智能工具用于有限的、非裁决性辅助工作,例如:
  • 格式调整、校对以及风格统一;
  • 文档转换(例如,OCR、索引编制或汇编),其中会进行准确性核查;
  • 对程序经过的非实质性概述(例如,所采取步骤的时间线),且该概述已根据案卷记录进行核实;以及
  • 不涉及评估的行政工作

仲裁庭在使用任何人工智能工具时,必须确保保密性。除非确信以下条件均已满足,否则仲裁庭不应将机密案件材料输入人工智能工具:

  • 该工具在受控环境中运行(例如,企业/私有实例);
  • 提示词和输出结果不会被保留,也不会被用于超出该机构控制范围的训练;以及
  • 已设置适当的访问控制、保留和删除设置

如果仲裁庭将人工智能用于纯粹行政支持以外的任何目的,则应考虑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需要向当事方披露相关信息,以维护对程序的信任和程序公正。任何披露均应符合相称原则,并可包括:

  • 该工具的性质及其一般用途;
  • 是否已录入任何案件材料;以及
  • 验证步骤

仲裁庭不得将人工智能生成的结果作为审查证据记录和陈述的替代手段。任何由人工智能辅助生成的摘要、摘录或汇编,均须与原始文件和庭审记录进行核对。一旦发现任何不准确之处,应立即予以更正,且不得将其纳入裁决理由或裁定书中。

仲裁庭应避免使用任何可能潜移默化地影响或偏颇其推理的人工智能技术(包括“论点排序”、建议性裁决或“可能结果”等输出结果)。如果任何人工智能输出的结果可能影响实质性分析,仲裁庭不应使用该输出结果。

在适当情况下,仲裁庭可采用简式程序规则(或程序指示),其中应载明:

  • 允许的仲裁庭用途(如有);
  • 明确声明不会将人工智能用于决策;
  • 保密和数据处理措施;以及
  • 任何披露

10. 进一步的指导

如果某一方对在仲裁中如何恰当使用人工智能存在疑问,应尽早且在合理范围内向仲裁庭提出。

由ADR中心发布,自2026年4月1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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