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贝拉维斯塔住宅有限公司(BVH)通过其唯一董事坎西安先生,与卡特斯公司签订了一份“信贷协议申请及供货协议条款”,约定卡特斯公司以赊销方式向BVH供应建筑产品。该协议包含卡特斯公司的标准条款和条件,批准的信用额度为700,000美元。 在签订信贷协议的同时,BVH还提供了一份由坎西安先生签署的担保及赔偿契约。在此契约中,坎西安先生“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向卡特斯公司支付BVH所欠的任何未付金额。
卡特斯公司最初授予BVH的信用额度为50,000美元。 一周后,卡特斯公司将该额度提高至800,000美元,但未将额度提高一事通知BVH或坎西安先生。截至2017年10月,BVH欠卡特斯公司1,078,668.23美元;鉴于BVH及坎西安先生均未向其付款,卡特斯公司遂对坎西安先生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担保。
卡尼坎先生试图依据个人担保的初始限额主张权利,其理由是:(a)卡特斯公司的代理人曾告知他,担保金额上限为50,000美元;(b)提高限额的行为构成对原协议的变更,因此免除了他支付的责任。高等法院驳回了这些主张,采信了卡特斯公司对事件的陈述,即在订立合同前并未就“上限”金额作出任何陈述。 关于协议变更的问题,法官认定担保与赔偿协议中有一项条款,允许卡特斯公司单方面提高限额。该条款明确赋予卡特斯公司调整信用限额的权利,且无义务通知坎西坎先生。
高等法院判决支持卡特公司。卡尼坎先生就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辩称卡特公司无权单方面变更信用额度。 上诉法院探讨了债权人变更合同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当该变更将免除债务人义务的情况。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卡特斯公司对信用额度的调整属于对该条款的正当行使,并不构成会影响坎西坎先生在担保项下责任的变更。
卡特公司并无义务将修订后的信用额度告知坎西安先生。法院进一步指出,尽管对信用额度的修改属于对信贷协议的变更,但卡特公司有权进行此类变更,因为这同样被“免责条款”所涵盖。该独立条款明确允许卡特公司变更或修改信贷协议,即使这会导致担保人的责任增加。 总体而言,“免除责任”条款旨在确保即使协议发生变更,这些变更也不会“免除”债务人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还认定,作为BVH的唯一董事,坎西安先生理应知晓该公司的信用额度情况,且提高信用额度属于担保范围的一般范畴。 这表明BVH公司及坎西安先生此前已预见到相关信贷额度。
毋庸置疑,在任何合同中,仔细审阅条款和条件都至关重要。对于考虑提供个人担保的各方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建筑材料供应公司通常会将其标准供货条款和条件中涵盖所有付款情况(及其他事项)。 本案提醒我们,如果要提供个人担保,必须仔细审查担保条款和条件,特别是在一方保留了在不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修改条款的权利时。归根结底,单一董事可能难以以技术理由逃避个人担保责任,但关于协议变更的通知或许能避免因担保执行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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