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建筑合同法》(以下简称《建筑合同法》)目前规定,当总承包商(在《建筑合同法》中称为“甲方”)为分包商(在《建筑合同法》中称为“乙方”)留存保证金时,必须以信托形式进行,且分包商应为该信托的受益人。该款项可以现金、流动资产或金融工具的形式持有。
无论款项是否已被实际扣留,或其中一部分是否已支付给分包商,该等款项均应被视为保留金。这一变更的影响将在总承包商破产的情况下显现。已获得部分付款的分包商,其处境不应再优于尚未获得付款的分包商。
《2023年建筑合同(保留金)修正案》(以下简称“本法”)明确规定,保留金将由总承包商自动以信托形式持有。这消除了必须明确表示保留金将存入信托的必要性。
一旦保留金支付给分包商,它就不再属于信托财产。当总承包商将该款项用于纠正错误时,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总承包商应将保留金存入银行账户,或将其作为适当金融工具(如保险或付款担保)的标的。
此类维护的要求将在保留金存入银行账户后确定。届时:
总承包商有义务在扣留款项时向分包商提供指定的信息。自该时点起,应至少每三个月向分包商提供一次相关信息。该信息应包括:
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有必要传达以下信息:
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实或具有误导性,将予以处罚。
如果总承包商进入清算或接管程序,清算人或接管人将通过信托持有保留金。此时,总承包商承担的责任将转移给清算人或接管人。该法案旨在改变清算人和接管人目前必须向法院申请指示的现状。其具体做法是明确规定,清算人和接管人无需对任命前采取的任何不当或非法行为承担责任。
《CCA》的一项最大变化在于,该法案现已纳入针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这些处罚包括:
如果总承包商是一家公司,每位董事还可能因未妥善保管保留金而承担个人责任。在此情况下,相关董事可能面临最高50,000美元的罚款。需要注意的是,该处罚针对的是单次违规行为,而非针对多次违规行为合并处罚。如果某位董事因忽视CCA针对五家不同分包商的指示而被起诉,则该处罚金额将增加五倍。
商业、创新和就业部将有权对扣留款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执法行动。如果总承包商未向该部提供协助调查所需的资料,可能会面临进一步处罚。
该法案将于2023年10月生效,以便建筑公司有时间审查其财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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