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克赖斯特彻奇购置房产后不久,原告(房主)便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即是施工方负责人,最终由其负责该房屋的装修工程。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工程预计耗时八周。
遗憾的是,工程费用超支,而且耗时近一年半才完工。更糟糕的是,翻新工程似乎存在多处瑕疵。这导致必须进行进一步施工来修复这些瑕疵。
在业主看来,是建筑商施工的方式导致了这些瑕疵。因此,业主向该公司提出了以下索赔:
房主们还以过失为由,对建筑商本人提起了诉讼。其中一个争议焦点是:当建筑公司已签订合同承接建筑工程时,应如何判定建筑商本人的个人责任。
违约
房主们声称,该公司未按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因此违反了合同。在某些方面,这种偏差很容易证明。第二条中设定了客观目标,例如要求承包商安装LOW外墙饰面。
合同中还规定了其他要求。例如,第2.3条规定,必须以合理的谨慎和技能来完成相关工作。根据证据,情况显然并非如此。
基于过失及《一般货物保险单》(CGA)提出的索赔
法院认定,这些主张并未对合同诉因构成补充。
公司行为仍需个人承担责任
法院参考了库克法官在“帕尔默诉休伊特建筑有限公司”一案中的观点[2] 一案中,库克法官就“当签约方为公司时,应如何评估建筑工人的工作”所提出的观点。法院赞同库克法官的观点:无论建筑工人是雇员、公司董事还是自雇人士,在从事建筑工作时,均对建筑业主负有个人注意义务,须达到合理建筑工人的标准。
库克法官接着指出,该义务
这与承担建筑工程义务的实体的合同义务不同。针对承诺履行建筑工程的实体提起的合同之诉,涉及未履行合同承诺的问题;而针对个体建筑商提起的过失之诉,则旨在就建筑商未以合理谨慎的态度进行施工所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从概念上讲,二者涉及的问题不同。
随后,法院审查了建筑商在整个过程中做出的承诺。建筑商亲自承担了占翻新工程绝大部分的工作。然而,正如法院指出的那样,这些承诺并未转化为高质量的工程——实际上在整个过程中几乎任何阶段都是如此。正如法院所强调的,在施工缺陷的各个方面,[建筑商]都难辞其咎。
这段艰难经历带来的压力和焦虑
法院需要考虑的最后一点是房主所经历的情绪困扰。在评估损害赔偿时,法院可以根据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占有人感到焦虑或压力,以及这一后果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可预见,来作出赔偿裁决。[3]
在作出这一评估时,法院列举了房主因翻新工程存在缺陷而直接面临的后果。这些后果包括分包商屡次拖延工期、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现场几乎始终处于混乱状态,以及房主一年多来无法使用自家车道。
法院认为,该压力程度尚不足以获得最高额度的赔偿(最高赔偿额约为25,000美元)。不过,法院仍向每位业主判赔15,000美元。这笔赔偿是独立于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的400,000美元(用于维修费用)这一数额远高于前者的赔偿金之外的额外赔偿。
在“威尔金斯案”中,法院对该公司和建筑商在何种程度上辜负了业主的期望进行了严谨的评估。该公司未履行合同中的质量保证义务,而主要建筑商也未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归根结底,此案表明了法院维护建筑标准的意愿。
[1] 威尔金斯诉77 Degree Builders有限公司案[2024] NZHC 2457。
[2]帕尔默诉休伊特建筑有限公司案[2021] NZHC 1460。
[3]406198号业主委员会诉阿贡建筑公司及奥克兰市议会案[2023] NZHC 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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