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发布了《政府采购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4版。该规则是政府采购的良好实践标准,上次重大修订是在2015年3月。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公共服务部门、警察、国防部队及国家服务机构,同时预计或鼓励其他一些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参考本《规则》。
政府机构每年向外部供应商采购商品和服务,支出约为410亿美元(约占新西兰国内生产总值的18%)。这些规则对于政府致力于提供更好的公共价值和公共服务至关重要。
政府机构须在今年10月1日前为新《规则》做好准备,不过它们也可以立即采用该《规则》。主要变更包括:
- 在采购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范围更广。
- 建筑采购方面的变化。
- 报告义务增加。
在本期《FYI》中,我们将重点介绍其中的一些主要变化。
利用采购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规则》第三版在总体上强调,各机构在作出决策时,应综合考虑所达成交易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从而做出平衡的决策。
新《规则》具有更强的规范性,明确鼓励各机构在作出采购决策时考虑次要效益,包括环境、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成果,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要求各机构必须考虑这些因素。
落实优先成果
《规则》确定了四项优先成果,这一点几乎无人质疑:
- 扩大新西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 扩大国内建筑行业劳动力规模,并提高其技能水平。
- 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并确保新西兰企业未来具备开展贸易的能力。
- 支持向净零排放经济转型,并协助政府实现到2020年及以后大幅减少废弃物的目标。
这些优先成果并非对所有机构都具有强制性。政府将指定特定的合同或行业,要求其中必须落实一项或多项优先成果。
为新西兰企业拓宽市场准入渠道
在采购建筑合同过程中,各机构必须考虑如何为新西兰企业创造商机。这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与国际竞争对手相比,国内企业的施工能力可能较弱,且难以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在完成采购后,各机构须监督合同方就扩大新西兰企业准入所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例如,可将采购项目拆分为多个独立部分,并作为包含不同子类别的招标项目发布,从而让新西兰的小型企业有机会参与竞争。如果无法进行此类拆分,则鼓励各机构与合同方协商,探讨如何将新西兰企业纳入供应链。
解读这一要求时,必须结合第3条规则进行理解,该规则要求各机构“对来自其他国家的供应商给予不低于新西兰供应商的待遇”,这反过来也体现了许多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义务。
建筑技能与培训,改善工人工作条件(第18条和第19条)
各机构在采购价值超过900万澳元的建筑工程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加入关于供应商及其分包商技能发展和培训实践的问题。这体现了政府提出的优先事项,即提升建筑行业劳动力的能力和水平。
该《规则》还要求,所有指定合同均须明确规定供应商在遵守安全标准及相关MBIE指导方针方面的要求。各机构不能简单地假设承包商会遵守相关规定,而必须对其进行监督。
朝着零排放目标迈进,并在系统设计中消除废弃物(规则20)
签订指定合同的机构必须支持采购低排放、低废弃物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并鼓励创新,以大幅减少货物和服务产生的排放和废弃物影响。
鼓励所有机构支持这些目标,但这并非强制要求。
这些规则特别提到了“全政府机动车合同”(一项指定合同),以及MBIE就低排放车队选项发布的指导意见。
建筑采购(第18、64、69条)
该《规则》将适用于更多新建工程,相关价值门槛将从1,000万美元下调至900万美元(并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审查)。
一项关于公私合作(PPP)采购以及必须征询财政部PPP团队意见的规定已被删除。新规定要求,所有总拥有成本达5000万美元的基础设施采购项目,必须征询财政部临时基础设施交易处的意见。该处成立于2018年11月,即将并入新成立的新西兰基础设施委员会(Te Waihanga)。
各机构在采购建筑工程时,应“在适当情况下”遵循《建筑采购指南》中规定的良好实践。MBIE网站上发布了四份指南,包括“能力与复杂度匹配”和“风险与价值管理”。若未采用这些指南,各机构必须能够提供书面证据,说明不采用的理由。
例外情况
例外情况是可以成立的。就在《规则》出台的同一周,国防部长宣布了一项决定,即通过非竞争性采购程序斥资超过10亿美元采购“超级赫尔库勒斯”飞机;并就为何做出这一决定给出了令人信服的理由。
其他报告义务(第53、70和71条)
新《规则》中规定了更严格的报告义务。各机构必须:
- 向MBIE首席执行官提供有关采购活动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上文所述的“更广泛成果”。
- 作为审查自身能力的一部分,每年向MBIE提交一份填写完整的《采购能力指数》(PCI)自我评估报告;
- 维护一份《重要服务合同框架》(SSCF)报告,并每六个月更新一次。该框架记录了对业务至关重要、且一旦供应商出现违约将带来重大风险和/或影响的合同。
关于可考虑因素及权重的不确定性
我们的地方政府客户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地方政府在做出采购决策时,是否可以优先考虑本地供应商,而非该区或该地区以外的供应商。中央政府机构在希望优先选择本地供应商时,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
虽然《规则》禁止歧视国际公司,但并未明确规定应如何进行“本地与全国”的评估,也未明确此类评估是否属于允许考虑的因素。
不同行业在这一方面有不同的考量:
- 《2019年国防能力计划》中有一章专门讨论“与工业界合作”,该章明确强调优先考虑本地供应商,并大胆指出:“当新西兰本土供应商参与军事能力的供应和支持时,资金使用效率将得到提升”。这一点值得称赞,在国防采购中也不罕见(澳大利亚的潜艇采购计划似乎就非常重视潜艇的建造地点)。 然而,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进步协定》(CPTPPA)的框架下,外国供应商无疑会密切关注我们的采购流程。
- 由新西兰交通局(NZTA)提供资金且经地方当局批准的活动,以及由新西兰交通局(NZTA)自行提供的服务(如国家公路),必须采用经新西兰交通局(NZTA)批准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新西兰交通局(NZTA)拥有一份长达250页的采购程序手册,旨在实现“物有所值”这一法定目标。
鉴于《新西兰交通局采购手册》属于法定要求,若其与《商业、创新和就业部规则》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新西兰交通局采购手册》为准。
新西兰交通局(NZTA)《采购手册》(2017年修订版)明确规定:“采购人员必须注意,不得以与交付所需产出或成果无关的因素为由,偏袒‘本地’供应商,而歧视来自其他区、地区或县[原文为“country”?]的供应商”。
如果您希望就这些新规的适用或采购实践的更新获得法律建议,请联系下文所列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