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评估是争议解决工具箱中一个相对较少使用的工具。当然,它也有潜在的弊端:对评估结果感到失望的一方可能不愿轻易接受该结果,而认为自己得到了平反的一方则可能在谈判中采取更加强硬的立场。 [1] 然而,完全忽视中立评估也是不妥的。如果能够正确理解并合理运用,它在高效解决商业纠纷方面具有相当大的潜力。
顾名思义,中立评估是指争议双方将彼此之间的争议事项提交给对结果不持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评估人),由其对诉讼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不具有约束力,但可供双方参考,以帮助其评估各自立场的相对优劣,从而促进谈判。
当然,如果中立评估能促成和解,那么在诉讼过程中越早进行,就能节省越多的诉讼费用。正因如此,许多文献将其称为“早期中立评估”(或“ENE”)。但经验表明,解决争议的最有效时机[2] 并不总是处于诉讼初期。在庭审前不久进行评估——此时案件准备就绪,争议焦点和证据已然明朗,且裁决结果(无论好坏)即将揭晓——往往比在更早阶段进行的评估更具说服力。虽然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则,但若认为中立评估只有在“早期”(无论这具体指什么)进行时才具有意义,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中立评估满足了怎样的需求?正如一位作家所解释的那样:[3]
中立评估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技术的发展,正是为了应对我们大家都曾多次面临的现实:案件未能比最终达成和解的时间更早解决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某人——有时是当事人之一,有时是律师,也可能是理赔员——对案件产生了误解或评估失误。 这导致人们对案件可能的结果产生了不切实际的预期,进而引发不必要的固执,最终导致案件进入庭审阶段……
这完全关乎对现实的审视以及对诉讼风险的分析。至少可以说,这是任何真正具有评估性质的调解的核心所在,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它被包装成一种在评估人/调解人的协助下,双方共同致力于通过谈判达成结果的承诺。毫无疑问,在许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认为,只要有人能好好教训一下对方,问题就会更容易解决。[4] 从调解员的角度来看,如果一方(通常是双方)能先对自身立场的
优劣势进行全面而现实的评估,许多和解讨论将会容易得多。
但为何要在对方参与的情况下进行风险评估,而且评估结果还将公开透明?其中一个原因是,中立评估者将同时审视双方的立场,并掌握各方实际提出的事实和论点(而非仅凭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论点或主张的片面看法)。 这是准确理解对方立场、并通过一位对案件不偏不倚的第三方视角审视自身立场的有效方式。中立评估或许是进行案件“实战演练”的最佳方式之一——既能以严谨的方式检验案件,又不会完全丧失对结果的掌控。
话虽如此,中立评估可能最适合处理较为复杂的案件,包括建筑工程案件,或是存在技术问题且专家意见相互矛盾的案件,且在此类案件中,双方对胜诉的信心都相当高。[5] 如果存在可以单独分离并进行评估的具体问题——例如估值问题,或是对所主张损害赔偿的核算问题——采用中立评估也可能带来益处。
中立评估的最大优势或许在于其目标的有限性。其目的是对案件进行独立、客观且不具约束力的评估。无需像诉讼或仲裁等具有裁决性质的程序那样,存在“胜诉方”和“败诉方”之分。 就其本身而言,同意进行中立评估并不意味着必须进行谈判(更不用说以特定方式或在特定时间进行谈判,如调解那样)。这仅仅是为了在决策大棒落下之前,或者在发现自己正与某一方进行谈判时——该方因无知而
对自身谈判地位产生了错误的判断——更好地理解该案件。[6]中立评估既不自诩为,也不需要成为其本身之外的任何东西。
中立评估有着悠久的传统。在新西兰以外的许多司法管辖区,它已被视为法院程序中公认的一部分(或可通过法院获得的一种选择)。[7]一些司法管辖区的诉讼规则中明确提及中立评估[8],或将其作为可通过法院启动的程序。美国仲裁协会提供了“早期中立评估”(ENE)的标准程序。而在更接近我们的地区,新南威尔士州律师协会管理着一套详尽的ENE程序,该程序被描述为“……一种保密的庭前程序”。[9]
在新西兰,中立评估是一个完全自愿的过程。因此,各方需要就评估的具体实施方式达成一致,以便评估员能够做出可靠的评估。 评估流程可根据具体案件量身定制,但中立评估合同中通常应涵盖的核心要素包括:评估人的选任;评估结果的保密性及作为证据的不采纳性;以及向评估人提供信息以供评估的具体程序。 这既可以是仅要求“基于书面材料”进行评估,也可以是实质上进行一场“小型庭审”,其中包含举证、质证和陈述的机会[10]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并非必须将案件中的所有争议事项均提交给评估人。
现实情况是,几乎所有民事诉讼迟早都会达成和解。因此,诉讼从业人员在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方面,对案件谈判和和解的了解至少应与对举证和询问证人的了解程度相当(甚至可以说更多)。理解中立评估并能有效运用这一方法,无疑是该技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相关观点在作者2011年撰写的论文《评估有何用》中进行了更详细的阐述,参见http://www.roydenhindle.co.nz/documents/Hindle-articleWHAT-GOOD-IS-EVALUATION.pdf(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2月5日)。
[2]即该案件最有可能达成和解的时机。
[4]这个目标有时很可能适得其反!
[5]很难理解,一个担心自身立场存在薄弱环节的当事方,为何还要进行一项对对方当事人而言透明的中立评估。
[6]这一观点在《中立评估:一种已然成熟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技术》(见上文注4)一文中阐述得更为详尽。
[7]当然,在新西兰也可能举行司法调解会议,该会议可能包含中立评估环节,也可能不包含。
[8]例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赋予法院召开中立评估(ENE)听证会的权力,加利福尼亚州北区、佛蒙特州地区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奥兰治县等司法管辖区也规定了中立评估程序。
[9]参见https://adraccess.wordpress.com/early-neutral-evaluation/(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5月2日)。
[10]新西兰建筑纠纷仲裁中心(NZDRC)和建筑纠纷仲裁庭(BDT)提供了用于开展中立评估的完整协议范本——详见www.nzdrc.co.nz和buildingdisputestribunal.co.n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