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本案的具体情况之前,有必要先研究一下《WHRS法》。
新西兰颁布了《住房维修与修复法案》(WHRS Act),旨在帮助解决与众所周知的“漏水房屋危机”相关的问题,该危机影响了1988年至2004年间建造的许多木结构房屋。
《WHRS法案》为房主提供了获取财政援助以修复防风雨性能缺陷的机制。这包括确定资金申请资格以及可获得的财政支持额度。该法案为解决房主与建筑商或其他责任方之间关于防风雨性能缺陷的争议提供了结构化的流程,并确立了MBIE在监督和管理争议解决流程中的关键作用。
《WHRS法案》通常仅适用于住宅建筑。具体而言,该法案适用于:
“橡树海岸”开发项目包含七个主要单元和公共区域。
2013年5月20日,由于存在防风雨性能问题,橡树海岸(Oak Shores)业主委员会向MBIE申请了评估报告。 该报告于2015年1月20日最终完成,指出整个开发项目均符合索赔条件。然而,2015年2月18日,MBIE对4号楼的单元是否符合住宅标准提出质疑,理由是其原始建筑许可是针对商业建筑颁发的。最终,MBIE发出了一封确定索赔资格的信函,将4号楼排除在外。
业主委员会认为,2016年2月的裁定本应将奥克肖尔斯的全部四栋楼宇纳入符合条件的索赔范围。第4栋楼的预计维修费用为1200万美元,潜在的财政援助可覆盖该金额的25%。
高等法院被要求裁定:该资格认定决定是否涵盖整个小区,还是仅限于1、2、3号楼,以及将4号楼排除在外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在高等法院审理过程中,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理由对该决定提出异议。然而,主要论点促使高等法院审查了MBIE在评估资格标准方面的职权,以及这些标准如何与评估员的报告相协调。
业主委员会认为,资格申请表中唯一相关的内容是最后结论,即该索赔符合资格且与整个小区有关。
然而,高等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法院认定,法定要求限制了决策者的职权范围,且不能凌驾于“住宅”标准之上。高等法院裁定:[1]
我不认为这是对该文件的合理解读,特别是考虑到其法定背景。从法律角度而言,决策者无权酌情决定忽略“住宅”的要求,而且她也并未声称要这样做。 并不存在将非住宅性质的主体单元视为住宅的普遍授权。例如,第3层由餐厅、接待处、员工宿舍及其他会议设施组成。该层的布局显然与将该主体单元主要用作私人住宅这一用途不相符。
法院指出,“整个小区”这一概念适用于集体诉讼政策,即由代表人代表小区内所有业主提出索赔。代表人若要提起诉讼,必须获得至少75%的住宅单元业主的授权。该规定旨在防止个别业主采取相互矛盾的立场或“拒不配合”。
在此情况下,该申请虽被认定为整个小区符合资格,但其范围严格限定于符合住宅房屋条件的单元。关于该申请“符合资格”的认定,仅适用于文件中明确的范围,并不延伸至该小区内的所有单元。
总而言之,与建筑渗漏相关的索赔资格受“相关单元必须为住宅”这一要求的严格约束。尽管可能存在关于整个建筑群是否符合资格的笼统主张,但“住宅”的法定定义十分明确,且不可被推翻。技术服务经理的评估及最终的资格认定必须符合这些要求,以确保索赔得到恰当分类,并将非住宅单元排除在资格范围之外。
[1]见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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