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罗伯茨诉朱尔斯咨询有限公司(清算中)一案中,新西兰上诉法院驳回了要求增加高等法院裁定的118,500美元损害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此前,高等法院认定一名物业经理在向买家披露惠灵顿市中心一栋多单元公寓楼的防风雨性能时未进行充分披露,从而违反了《公平交易法》(以下简称《该法》)。
相反,上诉法院(部分)支持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交叉上诉,将买方对自身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从高等法院法官裁定的15%下调至40%。
罗伯茨先生(上诉人)于2014年2月签订了一份附条件协议,以397,000美元的价格购买惠灵顿西罗科公寓(Sirocco)的一套公寓。 他依据业主委员会秘书兼物业经理莱洛尔女士(第二被上诉人)的陈述,宣布该协议为无条件协议,该陈述称唯一的防水问题仅涉及走道,且已修复。交割后,罗伯茨先生发现西罗科公寓存在严重的防水缺陷。罗伯茨先生遂起诉莱洛尔女士,并索赔超过600,000美元的损失。
高等法院认定勒卢瓦尔女士的陈述具有虚假和误导性,违反了《1986年公平交易法》第9条和第14条。法官裁定赔偿金额为110,000美元,但因罗伯茨先生未在购房前获取房屋检测报告,且未索取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副本,故根据15%的过失相抵原则,相应扣减了该部分赔偿金。 法官还就精神压力和不便判赔一般性损害赔偿金25,000美元。
在评估特殊损害赔偿时,法院将该公寓的购买价格与其在2014年3月(即作出误导性陈述之时)的市场价值进行了比较。
罗伯茨先生和勒卢瓦尔女士均对高等法院的裁决提出了上诉。
罗伯茨先生辩称,高等法院的裁决有误,因为损害赔偿金本应以2019年11月庭审当日“西罗科”公寓的市价为基准进行评估,且应假定该公寓不存在任何瑕疵。他还要求就其应分担的、为评估“西罗科”公寓损坏情况而征收的特别费,以及未来搬迁至其他住所的费用获得赔偿。此外,他辩称,法官本不应以共同过失为由减少损害赔偿金。
莱卢瓦尔女士在她的交叉上诉中辩称,罗伯茨先生并未遭受任何损失,因为2014年其他与他家类似的西罗科公寓均以相近的价格售出,且共同过失的减损比例本应按40%计算。
上诉法院必须裁定:在因共同过失而扣减赔偿金之前,原审法官对损害赔偿的评估是否存在错误;她因共同过失而扣减损害赔偿金的做法是否不当;以及15%的扣减幅度是否足以体现共同过失。
上诉法院认定,罗伯茨先生无权获得其主张的未来损失赔偿,且原审法官以可比房产的销售价格作为罗伯茨先生公寓在2014年的市场价值的替代指标,据此评估违约日时的损失,这一做法是正确的。上诉法院还认定,原审法官未判令赔偿特别分摊费及预估搬迁费用是正确的,因为这些费用均未实际发生。
在评估共同过失时,上诉法院认定,一位审慎的买受人本应向合格的专业人士索取购前验房报告,该报告本应能查明“西罗科”项目存在的任何防水问题。因此,法官得出结论认为,审慎的买受人本应采取措施进一步了解情况,包括索取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这一结论是合理的。
上诉法院指出,罗伯茨先生对自身损失应承担的责任被低估了,并因此将赔偿减免比例上调至40%,因为罗伯茨先生知晓建筑漏水危机的普遍存在,且希望以此规避该风险。他未获取建筑报告的行为既构成过失,也具有因果关系上的决定性作用。
因此,上诉法院驳回了罗伯茨先生的上诉,并支持了勒卢瓦尔女士的反诉。该法院撤销了高等法院作出的损害赔偿裁决,鉴于罗伯茨先生对自身损失负有部分责任,将其赔偿金额减少了40%,并判令赔偿66,000美元及15,000美元的一般损害赔偿金。
本案有力地提醒我们,当事人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时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并尽到谨慎义务,因为这可能会影响法院最终裁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在计算共同过失时,法院将综合考量当事人的相对过错程度,以及导致损失发生的各自过失行为的因果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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