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在“普罗维登斯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诉六边形住房协会有限公司”一案中,[1] 上诉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2] 对一份常用标准设计-施工合同的解释,该解释涉及承包商因付款屡次逾期而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本案涉及Hexagon住房协会有限公司(雇主)与Providence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商)之间的一份价值720万英镑的建筑合同。双方采用的是《2016年JCT设计-施工合同》(DB 2016)(以下简称“合同”)的修订版本。
合同中关于因逾期付款而终止合同的条款
合同第8.9条规定了一项机制,根据该机制,若雇主持续或反复拖欠付款,承包商可终止合同。
相关条款为第8.9.1、8.9.3和8.9.4条(作者强调)。
雇主违约
第8.9.1条
如果雇主……未在最终付款日期前付款……承包商可向雇主发出通知,指明该违约行为……(“特定”违约)……
第8.9.3条
如果某项指定的违约行为……持续28天[3] 自收到第8.9.1条所述通知之日起……承包商可在该28天期限届满之日或届满后21天内,通过向雇主发出进一步通知,终止承包商根据本合同的雇佣关系。
第8.9.4条
如果承包商因任何原因未发出第8.9.3条所述的进一步通知,但……发包方再次发生特定违约行为……则在该违约行为再次发生之时或之后28天内,承包商可通过向发包方发出通知,终止其雇佣关系……
雇主两次拖欠工资
第一球
2022年12月,雇主未在最终付款截止日期前付款,承包商随即发出特定违约通知(首次违约)。第8.9.3条规定的28天时限开始计算。
然而,雇主随后在28天期限届满前补缴了全部款项。由于雇主的违约行为已在28天期限届满前得到补救,因此承包商无权根据第8.9.3条通过发出进一步通知来终止合同。
第二次出局
2023年5月,雇主再次未能在最终付款截止日期前付款(第二次违约)。
此次,承包商根据第8.9.4条发出了解约通知。承包商援引了首次违约,并指出雇主再次拖欠付款,构成重复特定违约行为,因此承包商现决定解除合同。
发包方对承包商对第8.9.4条的解释以及因第二次违约而终止合同的权利提出了异议。
对第8.9.4条的不同解读——“两次违规即被淘汰”?
双方就承包商因多次发生特定违约而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何时触发存在分歧。
双方对第8.9.4条中“因任何原因未给予”这一表述的含义存在不同解读。
雇主的解释
雇主的解释着重强调了“不给予”这几个字。
雇主主张,承包商只有在首次违约已持续超过28天——且根据第8.9.3条,该违约已使承包商有权因该首次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才能依据第8.9.4条以第二次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换言之,因再次违约而行使终止权,必须以针对前次违约已产生的终止权为前提。
雇主辩称,鉴于其已纠正了首次违约,且承包商根据第8.9.3条享有的终止合同权利从未产生,因此根据第8.9.4条,不存在因第二次违约而终止合同的权利。
雇主认为,这种解释在商业上合情合理,因为它能防止 那些动辄解约的承包商因反复出现的、但程度较轻的付款延迟或付款不足而终止合同。
承包商的解释
承包商的解释着重强调了“出于任何原因”这一表述。
承包商主张,雇主的第二次违约触发了承包商根据第8.9.4条享有的终止合同的权利。
尽管雇主已在触发承包商根据第8.9.3条行使终止权之前纠正了其首次违约,但这并不重要。根据第8.9.4条行使的终止权是由第二次违约触发的,且无需基于首次违约而产生的先前终止权。
承包商认为,这种解释在商业上是合理的,因为否则雇主就可以每次都拖欠付款,却无需承担合同被终止的风险。
裁决员支持雇主的解释
雇主将此事提交仲裁。
裁决员认同了雇主的解释,因此认定承包商无权解除合同。
高等法院支持雇主的解释
承包商将此事诉至高等法院,并请求就第8.9.4条的正确解释作出裁定。
高等法院认同裁决员的意见,并支持雇主的解释
高等法院法官认为,第8.9.4条中“未发出”一词的自然且通常含义,是指承包商采取了主动行为——即本可发出第8.9.3条规定的通知,但承包商决定不予发出。 “出于任何原因”仅意味着承包商可能出于任何原因决定不 发出第8.9.3条通知。但当所指明的违约行为已得到补救时,承包商便无权“发出”第8.9.3条通知,因此就第8.9.4条而言,其亦无法决定不 发出该通知。
高等法院驳回了承包商关于“这种解释会导致面临连续拖欠付款方的承包商面临严苛且不符合商业常理的结果”的 论点,并指出承包商拥有多种手段来保障其现金流,包括暂停施工的权利、法定利息以及裁决程序。
上诉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决,并支持了承包方的解释
承包商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不同意裁决员和高等法院的意见,而支持了承包商的解释。
上诉法院指出,对标准合同条款的解释需要高度关注措辞,并且必须结合第8.9条的其他内容来理解这些措辞。其中,第8.9.3条规定了持续发生特定违约行为的后果,而第8.9.4条则规定了反复发生特定违约行为的后果。
上诉法院认为,没有依据将积极行动、决定或作出该决定的特定理由推断至第8.9.4条中的“未发出”一词中。 尽管标准合同条款的起草质量本可以更高,但“因任何原因未发出”这一表述的自然且可能的含义,包括因先前违约已得到补救,且发出第8.9.3条终止通知的权利尚未产生,从而导致未发出该通知的情况。
换言之,就第8.9.4条而言,终止合同的触发条件是再次发生先前已指明的违约行为,且无需事先存在终止权。
该标准合同的先前版本
上诉法院一般性地提醒,不应通过考证标准合同先前版本的措辞差异来进行考古式挖掘,以此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只有当已知措辞变更系因法院判决、立法变更或广受关注的事件而作出时,此类比较才有意义。[4] 同样,上诉法院也不鼓励刻意搜寻委员会起草说明,因为这会给合同解释工作增加不必要的时间和费用。[5]
然而,在本案中,法院认可了标准合同文本先前版本支持承包商的解释。此外,此前曾有两起案件涉及标准合同文本先前版本中与第8.9条相当的条款,这些判决也与承包商的解释一致。上诉法院特别提到了其中一项判决中的评论:[6]
……曾有过一次拖欠付款记录的雇主,其处境已岌岌可危……如果该拖欠行为未得到纠正,或再次发生类似拖欠,承包商有权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上诉法院认定,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现行版本措辞上的任何差异是为了产生一种不同的、更有利于雇主的商业结果而作出的。
上诉法院指出,第8.9条旨在鼓励各方在最终付款日期前履行付款义务,且双方的解释在商业上均合情合理。
然而,上诉法院认为,该词语的字面含义、该条款其余部分的整体语境以及标准合同文本的先前版本均支持承包商的解释。
上诉法院并不认同高等法院所依据的、即承包商可利用一系列其他救济措施来应对屡次拖欠付款方的观点,并指出,尽管承包商的解释从一开始就使雇主的处境更为艰难,但这种解释所导致的风险分配在商业上是可接受的。
结论——如履薄冰
《2016年JCT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是一份广受欢迎的标准合同。几个月前(即上诉法院作出裁决前不久),该合同发布了2024年更新版。尽管新版本进行了多项修改,但第8.9条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保持不变。
因此,上诉法院的裁决对于使用该标准合同格式且正与屡次拖欠款项的雇主打交道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一剂令人欣慰的强心剂;同时,这对雇主们来说也同样是一个重要警告,提醒他们“冰面”可能比他们想象的要薄。
参考文献
[1] 普罗维登斯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诉六角住房协会有限公司案 [ 2024] EWCA Civ 962。
[2] 普罗维登斯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诉六边形住房协会有限公司案[2023] EWHC 2965 (TCC)。
[3]双方已将标准合同中规定的14天期限进行了修改。
[4] Seadrill Management Services Ltd 诉 OAO Gazprom [ 2010] EWCA Civ 691。
[5] The Rewa[2012] EWCA Civ 153。
[6] Ferrara Quay Ltd 诉 Carillion Construction Ltd[2009] BLR 367 第 [88] 段和第 [89] 段;以及Reinwood Ltd 诉 L Brown & Sons Ltd[2007] BLR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