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裁决程序:回归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裁决通知的送达
您已经起草好了《裁决通知书》,但要送达该通知书需要采取哪些步骤?本说明简要列出了《2002年建筑合同法》(以下简称“该法”)和《2003年建筑合同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中关于送达的要求。
该法案(第80条)规定,任何通知——包括裁决通知——可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 亲自将通知送达被申请人及/或业主;
- 将通知留置于被申请人及/或所有人在新西兰的惯常住所或最后已知住所或营业场所;或
- 将通知以信函形式寄送至被申请人及/或业主位于新西兰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此外,《条例》(第9条和第10条)允许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通知,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 该通知易于查阅;且
- 该通知的送达对象同意以申请人提议的电子通信形式接收相关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同意可能是明确的,例如,相关建筑合同中明确规定应通过电子邮件将通知发送至指定地址。
同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中推断出其同意。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一直习惯性地使用电子邮件进行沟通,则可推断这些当事人已同意通过电子邮件接受法律文书送达。
您务必记录通知的送达方式、时间及送达对象。这可以简单到只需保留一封电子邮件的副本即可。如果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原告应获取某种形式的送达 contemporaneous 证据,例如快递追踪记录或送达宣誓书。这样可以避免就送达是否实际完成产生任何不必要的争议。
本系列关于“启动裁决程序”的第三部分将阐述如何以及何时申请指定裁决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