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裁决程序:回归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指定裁决员
继我们关于启动裁决程序的三篇系列文章之第二篇之后,本文将简要探讨如何根据《建筑合同法》(以下简称“该法”)指定裁决员。
这是裁决程序中最为人误解的部分之一。我们经常接触到一些当事人,他们正陷入耗时(且昂贵)的反复协商之中,试图就裁决员人选达成一致。这完全没有必要。 根据《法案》的规定,索赔人(将争议提交裁决的一方)根本无需就裁决员的人选征得被申请人(在裁决中被提出索赔的一方)的同意。
根据该法第33(1)(d)条的规定,申请人可请求授权提名机构(ANA)(例如BDT)选定一人担任裁决员。
鉴于其独特的地位和丰富的经验,BDT几乎可以肯定比大多数当事人或其顾问更具备优势,能够确定在任何特定争议中谁是最合适的人选担任裁决员;自2008年以来,各方及其顾问一直委托BDT履行这一职能。
当然,各方如愿,可就BDT的一名裁决员达成一致;在该裁决员有空且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BDT将任命各方选定的人选。裁决员任命申请表中设有相关条款,供各方向BDT告知此类协议。
然而,索赔方只需在裁决通知送达后的第2个工作日,以及送达后的第1至第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内的任何一天,通过填写在线申请表,向作为指定裁决机构(ANA)的BDT提出申请,无需与裁决程序中的任何其他当事人进行讨论或协商,即可确保立即任命一名裁决员。
若申请针对施工现场签发扣押令,则必须由ANA指定裁决员(第38A条)。
被请求担任裁决员的人,必须在收到请求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表明是否愿意担任该职务。
在向某人送达确认其符合该法第34条规定的裁决员资格标准的接受通知后,该人即被任命为裁决员,负责裁决该争议。
在BDT全面管理的裁决服务框架下,一旦收到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确认被提名担任裁决员的人员符合裁决员资格标准、愿意且能够担任该职务且不存在利益冲突,BDT将向各方送达《愿意担任裁决员通知书》。BDT将在收到裁决员费用及开支的规定的保证金后,立即送达《接受通知书》。 如果在提交任命申请时或之前已全额支付规定的保证金,则《接受通知书》通常会随《愿意担任通知书》一并送达,从而简化并加快了任命流程。
本仲裁庭已开发了一份简明的在线申请表,可通过本网站访问并填写。本仲裁庭对仲裁员的提名不收取申请费。
如果您的建筑合同中发生争议,请立即确保任命一名BDT裁决员。被申请人不得拖延、规避或阻止裁决程序,必须接受该任命,并受裁决结果的约束,无论被申请人是否参与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