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楼宇的忧郁

在处理斯宾塞·拜伦(Spencer on Byron)漏水建筑索赔案时,代表业主委员会及大多数单元业主的律师,已在“业主委员会207624诉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案”([2023] NZHC 979)中被业主委员会成功起诉。业主委员会成功论证称,解决和解款项分配所耗费的时间延误了修复工程的开工。 法院已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赔偿3,268,201.14新西兰元(含利息)。
作者:理查德·皮杰恩

背景

更新:该高等法院的判决于2025年在上诉中被推翻。该判决的引文如下: 格里姆肖公司诉业主委员会案 207624 [2025] NZCA 392 “斯宾塞·拜伦”(The Spencer on Byron)是一栋位于塔卡普纳拜伦大道(Byron Avenue)的23层建筑,建于2000至2001年。该建筑存在渗水问题。其内部包含部分用于商业用途的单元(作为一家受管理的酒店运营)以及部分用于住宅用途的单元。 207624号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以违反委托合同及在向该建筑支付赔偿金用于修复损坏方面存在过失为由,起诉了其前任律师事务所。该前任律师事务所为Grimshaw and Co(格里姆肖),代表业主委员会从Multiplex公司和奥克兰市议会处争取到了20,050,000美元的和解金[1] (原始主张) 在这场从2007年持续至2013年并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的诉讼中[2] 以及返回。 该和解协议受以下条款约束:[3]
……业主委员会与第二原告单元业主之间签订的《行为与分配协议》(以下简称“CDA”)。该协议由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起草,该事务所随后于2013年建议业主委员会批准该协议。该协议尚未由业主委员会授权代表签署。[4]

[5] 《共同管理协议》(CDA)规定,任何和解款项均应用于修缮该大楼,随后将根据单元权益比例,向第二原告的单元业主分配相应抵扣额。部分单元业主未参与本诉讼,因此不会获得任何可用于抵扣修缮费用的抵扣额。业主委员会未获得任何分配款项。

该索赔案始于2007年(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于2008年2月接手此案),[5] 《1972年单元产权法》仍处于生效状态。到2013年原诉讼达成和解时,《2010年单元产权法》(UTA 2010)已生效两年。 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关于《共同管理法》(CDA)的法律意见并未改变。这两部法律的关键区别在于对共有财产所有权的处理方式,而斯宾塞·拜伦项目中共有财产占总面积的80%。《2010年单元产权法》生效后,业主委员会拥有共有财产的所有权[6] ,并负有维护和修缮该物业的义务。[7] 此前,单元业主作为按份共有人共同拥有该共有财产。

当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接手代表业主委员会处理此事时,它将第二批原告(200多名单元业主)加入诉讼,以确保能够追索单元维修费用。如前所述,2010年,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起草了一份《分配方案》(CDA),用于分配和解款项。[8]

业主委员会主张,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在UTA10生效后,未告知其《共同管理协议》(CDA)因下列原因无效和/或失效,从而违反了对其应尽的注意义务:

(a) 《集体诉讼法》剥夺了所有非第二原告的现任单元业主(非原告业主)从和解金中分得份额的权益;以及

(b) 已出售其单位的部分原告将索赔的损害赔偿从预估维修费用变更为出售其单位时的贬值损失,而《共同所有权法》(CDA)规定应按单位权益比例进行分配。

在已作为《集体索赔协议》(CDA)及诉讼当事方登记的业主,与未登记或已出售其单元(公寓)的业主之间,出现了分歧。非原告业主(即未登记的业主)仍依据其在业主委员会中的股份,主张分享修复和解款项。鉴于存在争议,Grimshaws律师事务所未分配该笔资金,而是提起了第三方请求诉讼。[9] 关于第三人请求程序(旨在确定对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信托账户中所持资金的权利归属)的诉讼,由独立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论,由此产生了巨额费用,进一步延误了将资金用于修复工程。该第三人请求程序于2016年4月得到解决。

行为与分销协议及相关进展

CDA成立了一个和解委员会,负责与律师交涉并解决最初的索赔。和解所得净额将由业主委员会代单位业主保管,并根据各单位的所有权份额在业主之间进行分配。

如果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当时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了恰当的法律建议,本应起草一份新的《分摊协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与本案中的业主原告签署;而和解款项也本应于2014年2月或3月根据该新协议进行分配。这样一来,原本因原始《分摊协议》中的缺陷而导致的延误本可避免。

该律师事务所因疏忽而未能建议业主委员会修订《分摊方案》,以符合《2010年统一物业法》的规定。相反,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还明确告知业主委员会,《分摊方案》是分配款项的适当依据。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的疏忽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及时将和解款项用于建筑物的修复工作。

延误

高等法院认定,修复工作本应于2014年7月开始,但实际上直到2018年5月才启动。法院认定,Grimshaws应对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长达18个月的延误负责。索赔总额约为1040万美元。[10] 2013年,业主委员会已获得建筑许可,但由于延误,不得不应对奥克兰市议会(在“超级市议会”合并后接替了北岸市议会的职责)随后提出的更严格的要求。这加剧了因无法获得结算资金而造成的延误。 法院提出了几个问题,大致如下:
  • 格里姆肖公司是否如指控所述负有注意义务?[11]
  • 该职责的范围是什么?[12]
  • 格里姆肖公司是否违反了该义务?[13]
  • 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是否属于违约的后果?[14]
  • 所主张的每一项损害赔偿与格里姆肖公司的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充分的关联?[15]
  • 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是否有任何理由导致无法主张损害赔偿?[16]
  • 格里姆肖的辩护理由中有任何一项成立吗?

注意义务的存在、范围及违反

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认定,在《2010年《统一租赁法》(UTA 2010)》生效时,格里姆肖公司(Grimshaws)对业主委员会负有审阅《共同开发协议》(CDA)条款的注意义务。随后,法院在回答损害赔偿问题之前,将分析重点转向了该义务的范围。 塔哈纳法官认定:[17]
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的注意义务范围在于:在《UTA10》生效后审查《CDA》,并就业主委员会若批准并实施《CDA》可能面临的任何法律风险向其提供法律意见。该义务还包括就如何消除或减轻这些风险提供建议,以便业主委员会能够实现其商业目标——确保有资金可用,从而使修复工程能够毫不拖延地启动。
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未能就批准和实施《社区发展协议》(CDA)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通过修订或替换该协议来消除或减轻这些风险,并如何具体操作,向业主委员会提供建议。[18] 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负有持续义务,应就《社区发展协议》(CDA)及其确认事宜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意见,并应对其因未提供本应提供的法律意见而造成的过失后果承担责任。 经裁定,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合同中的注意义务及过失行为,须向业主委员会支付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

法院就上述损害赔偿问题(d)至(g)作出了有利于业主委员会的裁决,并认可了其大部分损害赔偿项目。关键问题在于费用的上涨[19] 及其量化方式。

塔哈纳法官裁定:[20]

第三人介入诉讼的费用[21] 以及因18个月延误而增加的维修费用,均系格里姆肖公司违反其对业主委员会的注意义务所导致的后果。

随后,法官说道:[22]

维修成本增加是由于涉及第三方诉讼程序导致和解资金无法到位所造成的。

法院裁定,格里姆肖公司应承担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延误期间产生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仅可追偿费用上涨部分。[23]

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应采用何种通胀系数方法来计算成本上涨。最终采用了Rider Levett Bucknall招标价格指数:[24]

该指数更能真实反映奥克兰建筑成本的实际涨幅,其数值可能更接近建筑成本的实际涨幅,从而反映出2016年6月合同价格的可能水平。

由此产生了2,803,110.90美元的损害赔偿金额。其次金额最大的两项损害赔偿分别是诉讼介入程序费用(306,985.58美元)和外墙饰面工程增加的费用(380,903.00美元)。其他金额则涉及咨询费、许可费和保险费的增加。

判决书规定,损害赔偿金的利息自判决书中载明的具体日期起计算。[25]

在一份详尽的判决中,格里姆肖的《时效法》、禁反言、增值以及其他各种抗辩理由均被驳回。

结论

随着与业主委员会相关的诉讼以及渗水问题的减少,[26] 本案的具体事实情况极为特殊。它表明,在与业主委员会打交道时,无论是委托律师、律师提供(或未提供)法律建议,还是起草和执行和解协议或共同处置协议(CDAs),都必须格外谨慎。这包括关注法律的变化,并据此调整法律建议。

鉴于该纠纷旷日持久且能够保持事项的保密性,仲裁或调解本可作为诉讼的可行替代方案。

参考文献

[1] 《207624号业主委员会诉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案》[2023] NZHC 979,第[85]段。

[2] 207624号业主委员会诉北岸市议会案 [斯宾塞诉拜伦案][2012] NZSC 83,[2013] 2 NZLR 297。

[3] Body Corporate 207624 诉 Grimshaw & Co[2023] NZHC 979,第[4]–[5]段。

[4]该观点后来通过一项决议获得认可:Body Corporate 207624 诉 Grimshaw & Co[2023] NZHC 979 案,第 [79] 段。

[5] Body Corporate 207624 诉 Grimshaw & Co[2023] NZHC 979,第 [18] 段。

[6] 《2010年单元产权法》,第54条。

[7] 《2010年单元产权法》,第138条。

[8] 《207624号业主委员会诉格里姆肖公司案》[2023] NZHC 979,第[8]段。

[9] 业主委员会 207624 诉 Grimshaw & Co[2023] NZHC 979,第 [110]–[122] 段。

[10] 207624号业主委员会诉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案[2023] NZHC 979,第[12]段。

[11] 207624号业主委员会诉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案[2023] NZHC 979,第[181]段。

[12] Body Corporate 207624 诉 Grimshaw & Co[2023] NZHC 979,第 [211]–[214] 段。

[13] 207624号业主委员会诉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案[2023] NZHC 979,第[286]–[289]段。

[14]“事实因果关系问题”——Body Corporate 207624 诉 Grimshaw & Co[2023] NZHC 979 案,第 [290] 段。这两类费用分别是因介入诉讼程序产生的费用,以及因延迟启动补救工程而产生的费用。

[15]“纳税义务关联问题”——Body Corporate 207624 诉 Grimshaw & Co[2023] NZHC 979,第 [389]–[392] 段。

[16]这包括损害的间接性、未采取减损措施,或者延误或未能避免本应合理预见的损失系由其他原因造成——Body Corporate 207624 诉 Grimshaw & Co[2023] NZHC 979 案,第 [162] 段。

[17] 业主委员会 207624 诉 Grimshaw & Co[2023] NZHC 979,第 [569] 段。

[18] 207624号业主委员会诉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案[2023] NZHC 979,第[570]段。

[19]2,803,110.90 美元,见“业主委员会 207624 诉 Grimshaw & Co”案 [2023] NZHC 1155 号判决书第 [3] 段。

[20] Body Corporate 207624 诉 Grimshaw & Co[2023] NZHC 979,第[574]段。

[21]306,985.58美元,依据“业主委员会207624诉Grimshaw & Co案”[2023] NZHC 979号判决书第[404]段和第[591]段。

[22] 207624号业主委员会诉格里姆肖律师事务所案[2023] NZHC 979,第[576]段。

[23] 207624号业主委员会诉格里姆肖公司案[2023] NZHC 979,第[444]段。

[24] Body Corporate 207624 诉 Grimshaw & Co[2023] NZHC 979,第 [460]、[461] 段。

[25] Body Corporate 207624 诉 Grimshaw & Co[2023] NZHC 979,第 [586]–[590] 段及第 [591] 段。

[26]但仍可参见例如SRG Global Remediation Services (NZ) Ltd 诉 Body Corporate 197281[2022] NZCA 518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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