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案规定的裁决时限

该法规定的裁决时限

以下是裁决所需时间的大致时间范围(以工作日为单位)的概述。

请注意:虽然某些程序步骤没有固定的时限,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步骤的完成速度远快于《法案》所设想或允许的时间。

例如——步骤 1 至 4 均可在 48 小时内完成——(两个工作日,而非 12 天):

也就是说,索赔方可在第一天送达裁决通知书,并在通知书送达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向建筑纠纷仲裁庭申请指定一名裁决员, 裁决员随后可立即确认其担任裁决员的意愿和能力,并向各方送达接受通知;随后,申请人可立即送达其裁决申请,所有这些均发生在裁决通知送达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工作日
裁决时限
第0天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通知书。
第5天
各方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就裁决员人选达成一致(除非各方同意延长该期限);否则,申诉人可在送达裁决通知后两至五天内,向作为授权提名机构的建筑纠纷仲裁庭申请提名一名裁决员。
第7天
被请求担任裁决员的人士必须在收到请求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表明是否愿意担任该职务。 随后,BDT将向各方送达《愿意担任裁决员的通知》。收到款项后,BDT将签发《接受任命通知书》。
第12天
索赔人必须在接受通知(即“索赔”)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争议提交给裁决员。
第17天
被申请人可在收到裁决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裁决员提交针对该裁决申请的书面答复(除非各方达成一致或裁决员准予延长时限),并应在向裁决员送达该答复之前或之后,立即向裁决程序中的其他各方送达该答复——(各方达成一致或裁决员准予延长期限的,不设时限)。
第22天
申请人可在收到被申请人对裁决申请的答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裁决员提交对该答复的复答;并可在向裁决员送达复答之前或之后,立即向裁决程序中的其他各方送达该复答。
第24天
被申请人可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后两个工作日内,申请并获准就该答复提交再反驳意见。
第37天
裁决员应在收到对裁决申请的答复后20个工作日内对争议作出裁决(但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经各方同意,还可进一步延长)。
第39天
各方可就裁决中需要更正之处通知裁决员,裁决员必须在裁决发布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更正。请注意,在该两个工作日届满后,裁决将无法进行更正。
第40天
如果败诉方尚未支付其被裁定应支付的全部款项,胜诉方(如果其为负责施工的一方)可送达暂停施工意向通知书,向地区法院申请将该裁定登记为判决以强制执行,申请向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追讨未付款项(视为到期债务),并在裁决员批准的情况下,申请针对施工现场签发扣押令。
第44天
如果被申请人未在五个工作日内遵守裁决员的裁决,申请人可以暂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