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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裁决书

2015

Bidois 诉 Leef [2015] NZCA 176 2015年5月18日(新西兰上诉法院)

针对以“争议在法律上不属于仲裁协议所涵盖的范围”为由撤销裁决的决定提起的上诉——《仲裁法》第2条——“定义的法律关系”的含义——自然正义原则——利益冲突与公平听证权——仲裁或专家裁决——《附件1》第4条“放弃异议权”

上诉法院认定存在必要的、明确界定的法律关系,指出认为待仲裁事项必须最终决定当事人之间整个争议的观点是错误的[50],并认定该仲裁确实对分享和解资金收益的权利产生了直接影响[52]。综合考虑整体情况,法院确信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完全可以成为仲裁协议的标的。

法院还驳回了以下主张:即一方当事人在充分知悉相关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虽未对仲裁员的选任提出异议,但随后(在裁决公布后)仍可提出异议。此外,法院亦未认定因未向对方提供所依据文件的副本(尽管该等文件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而构成程序违规。 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所发生的情况直接源于双方商定的程序[93]。

上诉予以支持。

2014

Bidois 诉 Leef [2014] NZCA 271 2014年6月25日(新西兰上诉法院)

《1996年仲裁法》第2条——“界定的法律关系”的含义——就安德鲁斯法官裁定“土著土地(mana whenua)争议不属于‘关于界定的法律关系’的争议,因此不属于仲裁范围”一事,申请许可提交进一步证据以支持上诉

补充证据必须是新的、可信且有力的;如果通过合理的勤勉努力本可在审判中提出,则该证据将不被视为新的。非新证据仅在特殊且令人信服的情况下才会被采纳[15]。

准予该申请的理由是:虽然在听证会上曾提出该程序是否实际上属于仲裁庭程序的问题,但听证会的重点似乎在于该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当事人是否有意接受仲裁还是专家裁决。

2013

TTAH Limited 诉 Koninklijke Ten Cate NV [2013] NZHC 3029 2013年11月14日(新西兰高等法院)

 

莱特码头居民协会有限公司诉水岸地产(2009)有限公司等案 [2013] NZHC 2678 2013年10月15日(新西兰高等法院)

 

Leef 诉 Bidois[2013] NZHC 1349 2013年6月10日(新西兰高等法院) 

2012

Mariteq Fabricators Ltd 诉 Quigley’s Technical Services Ltd 一案,案号 CIV2012-470-533,2012年11月12日(新西兰高等法院)

 

TTAH Limited 诉 Koninklijke Ten Cate NV案,案号 CIV-2010-404-8250,2012年6月18日(新西兰高等法院) 

2003

Methanex Motunui Ltd 诉 Spellman[2004] 1 NZLR 95 2003年8月18日(新西兰高等法院)

专家裁决——无论是专家裁决程序还是仲裁程序

法院特别指出,在解释《1996年仲裁法》时,必须在“裁决的终局性”和“当事人自治”这两项目标,与“为当事人提供最低限度程序性保护”这一意图之间取得平衡。 在本案中,当事双方通过委任专家裁决争议,同时又声明该程序应为仲裁,其表述方式看似自相矛盾。尽管该问题应通过确定主要的合同意图来解决,但在当事双方使用仲裁措辞的情况下,法院不会轻易推定其仅意图进行排除自然正义规则的专家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