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裁决规则
专家裁决的默认程序
除非各方与专家另有约定,或专家另有指示,否则应适用《协议》附录2中规定的专家裁决程序。
1.0 双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五(5)个工作日内,通过起草一份联合争议事项声明或其他方式,确定并澄清争议事项;
2.0 申请人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十(10)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递向被申请人及专家送达其就争议事项提交的陈述书的纸质副本,并附上所依据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和证据材料。
申请人的提交材料应包括:
- 一份书面声明,详细说明争议的性质和依据、涉及的法律和事实问题、申请人针对这些问题的主张及其索赔金额;
- 所寻求的救济或补救措施;
- 合同副本或其相关条款;若合同为口头合同或部分口头合同,则应提供关于合同条款的法定声明;
- 所依据的任何专家报告或陈述;
- 所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据材料;
- 申请人就其主张所涉的法律和事实问题提交的书面陈述。
3.0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就争议事项提交的材料后五(5)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递以纸质形式向申请人及专家送达针对申请人所提材料的书面答复。
4.0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就争议事项所作陈述的书面答复应包括:
- 一份书面答复,详细说明是否同意申请人根据上文第2.0条所作的陈述;若不同意,则应说明争议的性质和依据,并就事实和法律问题以及争议事项的金额提出主张;
- 如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应提交由被申请人持有的合同副本或合同的相关条款;若合同为口头合同或部分为口头合同,则应提交关于合同条款的法定声明;
- 所依据的任何专家报告或陈述;
- 所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据材料;
- 其就所涉法律和事实问题提交的书面答复。
5.0 专家可要求任何一方提供进一步的陈述或证据材料,该等材料应在收到此类请求后三(3)个工作日内,按照专家要求的方式提交给专家及另一方。
6.0 另一方可在随后三(3)个工作日内向专家及另一方提交答复意见。
7.0 专家将在收到当事方的陈述和证据材料后,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就争议事项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