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以下方式协助建筑合同的各方避免争议:
首先,争议审查委员会可(如各方要求)以非正式方式协助各方解决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分歧。委员会成员可就任何合同当事人提交的争议及问题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
争议审查委员会通常由一名或三名成员组成。
最有效的争议审查委员会应在合同开始时组建,即在施工工作开始之前很久就应组建。这些成员随后将在整个合同期内继续任职。
为了有效履职,争议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
争议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可由当事方或建筑争议仲裁庭等机构任命。无论通过何种方式任命,该成员必须完全独立于任何合同方。
各方可自行确定争议审查委员会的管辖权及其在解决争议时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必须注意的是,争议审查委员会并非以司法身份行事,而是以专家身份行事。因此,争议审查委员会可以采取审问式或调查式的方法。一般而言,争议审查委员会无需遵守自然正义原则。此外,也没有必须遵守的客观公平标准。
争议审查委员会的裁决可能不具有约束力,也可能具有约束力。除非该裁决被推翻,或经各方协议、法院或仲裁庭予以修改,否则必须予以遵守。 争议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在期间内必须得到遵守,这正是争议审查委员会价值的精髓所在——它们提供了一种在一审阶段解决争议的途径,以确保项目能够继续推进,即使在随后的仲裁或诉讼中,该结果可能会被推翻或以某种方式予以修改。
争议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并非可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也不具有法院判决的效力。因此,该决定仅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执行争议审查委员会决定的适当方式是提起违约诉讼。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违约方几乎没有抗辩余地,除非其能证明争议审查委员会超越了其管辖权。例如,争议审查委员会就未提交给其审理的事项作出了决定;又如,当事各方仅授权其作出最终决定,而该委员会却作出了临时决定。
争议审查委员会为避免、管理和解决建筑工程中的冲突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替代方案。
争议审查委员会提供了一个平台,可在合同问题发展到需要正式解决的实际争议阶段之前予以处理。其目的是通过以下方式,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完成,不受争议导致的延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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