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背景
Diamond Glass(DG)和Zhong Kai(ZK)均是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在樟宜机场项目中,DG是向ZK供应设备楼及相关工程所需的工具和玻璃制品的供应商。
该项目已发包给一家第三方总承包商。DG未能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其已放弃该工程),ZK随后更换了承包商,由另一家承包商于2018年9月30日完成了工程。ZK接受了DG以(据称未获付款为由)解除合同的行为。据DG称,延误是由ZK及合同链条中更上游的其他方造成的。[1] 最终,DG提出的延误理由并不相关。
DG 未以书面形式申请延期,而这是获得该延期的先决条件。[2] 其本应在ZK据称造成延误之日起30天内提出该申请。[3] 这一疏漏最终引发了问题。
一审法院判决判令ZK获得501,800美元的违约金。在上诉审理中,昆汀·罗法官代表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作出一致判决,将判令DG向ZK支付的违约金减少165,000美元(判决书)。此判决基于认定合同已于2018年7月1日终止,[4] 因此撤销了92天的违约金。
英格兰初期的不确定性
判决中对违约金是否认定正确?新加坡方面认为,即使合同已被终止,总承包商仍可依据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主张权利,但英国上诉法院的一项裁决使这一立场变得有些不确定。 这种困惑源于“Triple Point Technology Inc 诉 PTT Public Co [2019] EWCA Civ 230”(Triple Point(CA))一案的判决,该判决随后在英国最高法院审理的“Triple Point Technology Inc 诉 PTT Public Company Ltd[2021] UKSC 29”(Triple Point(SC))一案中被推翻。即便是“Triple Point(SC)”一案,也并未明确肯定新加坡立场的正确性。
在“Triple Point”(加利福尼亚州)和“Triple Point”(南卡罗来纳州)这两起案件中,主要问题都是:在承包商或供应商始终未能完成工程的情况下,应如何适用关于因延误而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其他争议点则涉及两家法院对合同中特定措辞的解释。[5]
在“Triple Point”(加利福尼亚州)一案中,针对“在承包商(本案中为DG)因合同终止而未能完成工程的情况下,雇主(本案中为ZK)能否依据合同中关于延误的违约金条款主张权利”这一问题,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6]
- 该条款不适用;
- 该条款仅适用于合同终止之前;[7] 且
- 该条款将继续适用,直至替代承包商完成工程为止。
在探讨这些方法时,鲁珀特·克罗斯爵士指出:[8]
教科书通常将第(ii)类视为正统分析,但这种方法并非没有困难。 ……在我看来,关于违约金条款是(a)不再适用,还是(b)在合同终止或放弃之前继续适用,甚至在理论上可能在该日期之后仍继续适用,这一问题必须取决于条款本身的措辞。并不存在一条固定规则,规定违约金必须作为补偿雇主部分损失的计算公式。
在新加坡的LW Infrastructure一案中,法院采纳了正统分析观点,认定违约金条款仅适用于合同终止之前。在判决书第[58]段中,法院倾向于采纳LW Infrastructure的观点:[9]
18 ……根据既定原则,合同终止对违约金的影响仅在于:不得就终止后的期间主张违约金。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合同终止不影响就终止前的期间主张违约金。
与“三点案”(CA)相反,在“三点案”(SC)中,阿德恩女爵代表法院裁定:[10]
- ……应推定当事方知晓一般法律原则,即违约金的计息自合同终止之日起终止(参见Photo Production Ltd诉Securicor Transport Ltd案[1980] AC 827,第844页和第849页)。 在此情形发生后,当事人的合同即告终止,各方必须依据一般法就违约行为寻求损害赔偿。这一点已为人们所普遍理解……
新加坡的裁决
在新加坡,已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终止之日后即告终止。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在合同终止时即告终止,分包商无需对该日期之后的延误承担责任。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特别规定,否则根据该判决,这为分包合同完成前节省了相当于92天的损害赔偿。
法院驳回了DG试图将自身造成的延误归咎于ZK,从而进一步减少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在口头陈述中,DG试图援引Gaymark Investments Pty Ltd诉Walter Construction Group Ltd案[1999] NTSC 143,主张尽管ZK未根据合同第4条申请工期延长,但鉴于其行为,ZK仍应对延误造成的费用承担责任。 Gaymark案确立了以下原则:当发包方应对项目延误负责时,即使分包商未妥善申请工期延长导致工期未明确,发包方亦不得主张约定赔偿金,[11] 但须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该主张被彻底驳回。[12] 新加坡法院采纳了Multiplex Construction (UK) Ltd诉Honeywell Control Systems Ltd(第2案)[2007] EHWC 477 (TCC)一案中的立场:[13]
88 然而,在英国Multiplex Constructions (UK)一案中……法院审视了Gaymark案,并对该案判决的正确性提出了重大质疑(参见《建筑合同法与实务》第9.188段和第9.195段;Keating案第8-034段)。事实上,Multiplex案中的法院在[103]段中指出:
……无论澳大利亚北领地的法律如何规定,我对此案是否代表英格兰法律都存有相当大的疑虑。 要求承包商及时通知延误的合同条款具有重要意义;此类通知使相关事项能在问题尚在进行时得到调查。此外,当财务后果显而易见时,此类通知有时能让雇主有机会撤回指令。如果“盖马克案”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承包商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无视任何将适当通知作为先决条件的条款。承包商可以自行决定将期限无限期延长……
罗法官同意 LW基础设施私人有限公司 及Triple Point(SC) 的观点,而DG正是依据这些观点提出的。[14]
结论
及时发出延期通知至关重要。若未及时发出,可能会导致在受新加坡法律管辖的建筑合同中无法获得救济。判决中对Gaymark案的驳回是新加坡首例此类情况,这一澄清值得欢迎:通知条款必须严格解释和执行。
该判决澄清了新加坡的立场,并使其与英国法律保持了一致。
参考文献
[1]Diamond Glass Enterprises Pte Limited 诉 Zhong Kai Construction Co Pte Ltd 及另一人案[2022] SGHC (A) 44,第 [14] 段。
[2]第[83]段,指分包合同第4条。
[3]见第[84]页。
[4]见[63]。
[5]Triple Point(加利福尼亚州)见[1]。
[6]《三点》(加利福尼亚州),第[106]页。
[7]即参照LW Infrastructure Pte Ltd 诉 Lim Chan San Contractors Pte Ltd[2011] SGHC 163 一案的做法,下文将对此进行论述。
[8]《三点》(加利福尼亚州),第[110]页。
[9]LW Infrastructure Pte Ltd,第[58]段。
[10]莱加特勋爵在“Triple Point”(最高法院)案第[86]段中重申了这一观点。
[11]见[87];Gaymark Investments Pty Ltd 诉 Walter Construction Group Ltd 一案 [1999] NTSC 143,见[69]。
[12]见[87]–[89]。
[13]Multiplex Construction (UK) Ltd 诉 Honeywell Control Systems Ltd(第2案)[2007] EHWC 477 (TCC) 第[88]段。
[14]见[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