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肯尼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已任命管理人)诉理查德·克鲁克斯建筑有限公司”一案;关于肯尼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2023] NSWSC 99一案中,法院认定,在面临清算的情况下订立公司安排契约(DOCA),并不构成《2001年公司法》(澳大利亚)(以下简称《公司法》)第445D(1)(g)条所指的不当目的。 公司安排契约的存续导致清算程序被推迟,从而排除了《1999年建筑与施工行业付款保障法(新南威尔士州)》(以下简称《SOP法》)第32B条的适用。该条款的不适用意味着肯尼迪土木工程公司(Kennedy)可向理查德·克鲁克斯建筑公司(Richard Crookes)提出付款索赔。
肯尼迪公司受理查德·克鲁克斯委托,根据两份独立的分包合同承揽了土木工程、雨水排放工程及相关工程。在工程施工期间,肯尼迪公司提交了多份付款申请。其中并非所有申请都得到了回复。数月后,肯尼迪公司进入自愿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第436A条的规定,任命了若干名连带责任的自愿管理人。
在理查德·克鲁克斯未予回应且期限已过之后,肯尼迪依据《SOP法》第15条和第16条申请了即决判决。作为回应,理查德·克鲁克斯试图以肯尼迪提起的诉讼构成滥用诉讼程序为由,请求驳回该诉讼。其依据是《SOP法》第32B条,该条禁止处于清算中的公司提出付款索赔。
申请提交后,肯尼迪的债权人召开了一次会议,并在会上投票批准了签订临时债务人-债权人协议(DOCA)。[1] 他们明知该公司已陷入无望的破产状态,这一点并不隐瞒;签订该临时DOCA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能够依据《破产程序法》(SOP Act)强制执行付款索赔。 理查德·克鲁克斯认为,这构成《公司法》第445D(1)(g)条所规定的不当目的——该条款列举了允许终止DOCA的理由。这一观点成为理查德·克鲁克斯在整个诉讼程序中论证的核心。
在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审理该纠纷时,需就以下两个主要问题作出裁决:
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裁定肯尼迪胜诉,认为达成《债务人自愿安排协议》(DOCA)的目的完全符合《破产法》的规定。通过签署《债务人自愿安排协议》,肯尼迪贯彻了法定裁决中“先支付,后争辩”的原则。此外,该协议的使用方式符合《公司法》的预期。因此,该协议是否具有规避《破产法》相关条款的效果,并不重要。
关于第二个问题,肯尼迪同样取得了成功。仅因公司事务的管理方式超出了《SOP法》第32B条的适用范围,并不构成滥用诉讼程序。事实上,正如法院所指出的,DOCA策略的实施方式符合相关规定——避免了为满足付款索赔而进行的清算。
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应受到面临现金流困难的建筑公司的欢迎。该裁决将增强强制执行付款索赔的能力,特别是,该裁决应凸显DOCA持股的效率。这是一种合法的工具,甚至符合法定裁决的目的。显然,处于无望的破产状态并不是收回应得款项的真正障碍。
[1]DOCA 是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规定了管理公司事务和资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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