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布莱克本-达文区议会与承包商托马斯·巴恩斯父子公司(Thomas Barnes& Sons plc)(托马斯·巴恩斯)(正处于破产管理中)之间的纠纷中,英国高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该议会的裁决。该议会曾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由其负责建造该镇的新公交站。
该项目接连出现延误,托马斯·巴恩斯为此申请了工期延长。市议会因延误问题感到十分恼火,遂终止了与托马斯·巴恩斯的合同,并任命了一家新的承包商。不久之后,托马斯·巴恩斯公司便进入破产管理程序。该公司将此归咎于市议会未支付中期款项以及错误终止合同。
托马斯·巴恩斯的清算人向市议会提起诉讼,就合同终止一事提出异议,并寻求多种救济措施。他们试图确立延期权利,并就合同被不当终止主张约170万英镑的损害赔偿。
市议会对这一索赔提出异议,并表示实际上是托马斯·巴恩斯欠市议会180多万英镑。这一主张基于合同条款,因为市议会声称其有权依法有效终止合同,并向托马斯·巴恩斯追讨其为完成该工程而支付给另一家承包商的费用。
然而,理事会并未就此采取进一步行动,因为鉴于巴恩斯公司目前正处于破产管理程序中——根据破产管理人的进展报告,无担保债权人毫无追偿希望——此举将徒劳无功。[1]
主要争议点在于,据称钢结构安装完成后的工程因挠度及相关问题而延误,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整改,从而导致关键路径出现延误。托马斯·巴恩斯公司辩称,该市议会应对钢结构设计负责。然而,大约在同一时间,托马斯·巴恩斯公司的屋顶覆盖工程也发生了另一项独立的延误。 争议焦点在于,该承包商的延误是否足以抵消市政委员会在钢结构设计方面的问题,从而无需延长工期。这属于“并行延误”的典型案例。所谓并行延误,是指多个事件同时发生,且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存在责任交织的情况。
法院承认,历史上关于“同时延误”曾有过大量争论,但现行法律已定论,且在《基廷建筑合同法》(第11版)中得到了准确概括。
应适用的标准是“有效原因”标准,该标准规定,如果所援引的事件是延误的有效原因,则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顺延,即使该延误还存在其他并存原因。
因此,如果剔除同时发生的承包商延误事件,雇主延误事件本会导致工程延期完工,则通常应给予工期顺延。
法院认为,任何工期延误分析方法的共同目标,都是评估完工关键路径上特定事项对实际完工造成的延误影响。这取决于具体事实。
法院裁定,在因屋顶覆盖层问题导致的延误期间,钢结构变形问题与屋顶覆盖层问题属于并行发生的情况。这两项工程均位于关键路径上,且都在同一时间段内导致了延误,因此托马斯·巴恩斯有权获得工期延长。据此,托马斯·巴恩斯有权获得与延误相关的费用补偿。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法院裁定,市议会有权以延误构成违约为由终止合同,并将合同视为已解除。因此,市议会有权将托马斯·巴恩斯公司逐出施工现场,并聘请替代承包商完成工程。这意味着托马斯·巴恩斯公司没有任何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因为根据最终结算分析可能确立的任何应得款项,都将因市议会拥有追回并抵销由替代承包商完成合同所产生费用的权利而消灭。 斯蒂芬·戴维斯法官裁定,托马斯·巴恩斯在本案诉讼中没有任何获得赔偿的可能。因此,该索赔请求被驳回。
涉及同时延误的案件通常非常复杂,因此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很可能需要由外部机构进行某种形式的争议解决。该案还表明,在终止合同时,确保终止行为有正当理由,并确保严格遵循终止程序,以避免面临不当终止索赔,这一点至关重要。
[1]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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