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到期债务的追索及强制性替代性争议解决条款

高等法院最近在 Hellaby Resources Services Limited 诉 业主委员会 197281 [2021] NZHC 554 案之所以在建筑行业备受关注,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原因:
  • 这是一起罕见的案例,法院批准了针对根据《2002年建筑合同法》( CCA)未支付“到期债务”而作出的简易判决暂缓执行;
  • 该条款明确指出,NZS 3910:2013 建筑合同中规定的强制性争议解决程序,在最终付款表发布后一个月即不再适用(除非该争议已提交裁决);以及
  • 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11条,法人团体不属于“消费者”,这意味着仲裁条款对法人团体具有约束力。
2021年7月29日,本案的上诉许可已获批准。我们将分析该裁决的关键要点以及批准上诉许可的理由。

背景

TBS Remcon Ltd(以下简称“TBS”)与197281号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符合NZS 3910:2013标准的建筑合同,以开展防渗水修复工程。

随着工程的推进,发现了新的缺陷,导致工程范围大幅扩大。施工成本也随之从840万美元飙升至3500万美元。

工程实际竣工后,业主委员会以部分工程仍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协议价款的余款。

TBS 申请了:

  • 针对业主委员会就根据《共同管理协议》(CCA)应付的剩余款项作出的简易判决。业主委员会对此提出异议,理由是其有重大反诉,且已对TBS提起诉讼;以及
  • 以“根据NZS 3910第13.4条规定,关于工程缺陷的反诉必须提交仲裁”为由,请求中止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反诉。业主委员会以仲裁条款不可强制执行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简易判决与执行中止

法院认定该应收款项属于《消费者信贷法》(CCA)第24条所指的“到期债务”,并据此对TBS作出了简易判决。鉴于《消费者信贷法》第79条规定,法院在“任何追讨[根据《消费者信贷法》产生的到期债务]的诉讼中”均不得考虑反诉,因此业主委员会提出反诉这一事实并不相关。

尽管如此,法院仍下令暂停执行该简易判决,直至业主委员会的反诉得到审理,因为强迫业主委员会付款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法院在行使该裁量权时依据了以下因素:

  • 法院认为,反诉内容“令人信服”;
  • 该项目“成本的急剧攀升”;
  • 确实存在这样的风险:即业主委员会可能因资金短缺而无法提起反诉;或者即使能够提起,也注定徒劳无功,因为TBS已将其业务出售,现已成为一家空壳公司;以及
  • 业主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有充分依据的反诉,称整改工程存在瑕疵。

NZS 3910 规定的争议处理程序

TBS 以合同中包含仲裁协议为由,申请中止反诉程序。

业主委员会基于以下两个理由,反对被强制通过仲裁解决其反诉:

  • NZS仲裁条款不再适用;以及
  • 该业主委员会是《1996年仲裁法》第11条所指的“消费者”,因此,在争议发生前达成的任何仲裁条款均不具有可执行性。

仲裁条款

法院指出,NZS 3910标准第13.2.1条规定的仲裁条款在最终付款计划发布后一个月即告失效(除非争议已提交裁决)。鉴于该期限已过,该条款不再具有可执行性,业主委员会可自由就其反诉提起诉讼。

法院认可,通过先对争议进行裁决,可以重新激活NZS仲裁条款;但除非且直到发生这种情况,否则在一个月期限届满后,“仲裁之门已关闭”。鉴于业主委员会已提起诉讼,其在此情况下既无意图也无可能进行裁决。

“消费者”

1996年《仲裁法》第11条规定,与“消费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除非消费者同意受其约束,否则该协议不可强制执行。

尽管这在本案结果上并无影响,但法院确认,就本案而言,“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因此,法人不能依据第11条规避《新西兰标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任何仲裁条款)。

上诉许可

2021年7月29日,SRG Global Remediation Services (NZ) Ltd(SRG)(前身为TBS)获准就该裁决提起上诉。

加德纳助理法官就批准该申请给出了以下理由:

  • 至少可以提出一种有争议的观点,即在暂缓执行根据《共同管理法》第79条作出的判决时,存在法律上的错误。可以认为,法院在行使裁量权时,实际上已使业主委员会的反诉(第79条禁止此类反诉)产生了法律效力。
  • 关于仲裁条款的问题,法律上远未达成定论,且“该领域缺乏权威判例”,因此SRG关于争议解决程序可以重新启动的观点“具有充分的论据支持”。
  • SRG提出的两项上诉理由均具有普遍性和商业意义,因此,允许审理该上诉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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