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S Remcon Ltd(以下简称“TBS”)与197281号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符合NZS 3910:2013标准的建筑合同,以开展防渗水修复工程。
随着工程的推进,发现了新的缺陷,导致工程范围大幅扩大。施工成本也随之从840万美元飙升至3500万美元。
工程实际竣工后,业主委员会以部分工程仍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协议价款的余款。
TBS 申请了:
法院认定该应收款项属于《消费者信贷法》(CCA)第24条所指的“到期债务”,并据此对TBS作出了简易判决。鉴于《消费者信贷法》第79条规定,法院在“任何追讨[根据《消费者信贷法》产生的到期债务]的诉讼中”均不得考虑反诉,因此业主委员会提出反诉这一事实并不相关。
尽管如此,法院仍下令暂停执行该简易判决,直至业主委员会的反诉得到审理,因为强迫业主委员会付款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法院在行使该裁量权时依据了以下因素:
TBS 以合同中包含仲裁协议为由,申请中止反诉程序。
业主委员会基于以下两个理由,反对被强制通过仲裁解决其反诉:
法院指出,NZS 3910标准第13.2.1条规定的仲裁条款在最终付款计划发布后一个月即告失效(除非争议已提交裁决)。鉴于该期限已过,该条款不再具有可执行性,业主委员会可自由就其反诉提起诉讼。
法院认可,通过先对争议进行裁决,可以重新激活NZS仲裁条款;但除非且直到发生这种情况,否则在一个月期限届满后,“仲裁之门已关闭”。鉴于业主委员会已提起诉讼,其在此情况下既无意图也无可能进行裁决。
1996年《仲裁法》第11条规定,与“消费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除非消费者同意受其约束,否则该协议不可强制执行。
尽管这在本案结果上并无影响,但法院确认,就本案而言,“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因此,法人不能依据第11条规避《新西兰标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任何仲裁条款)。
2021年7月29日,SRG Global Remediation Services (NZ) Ltd(SRG)(前身为TBS)获准就该裁决提起上诉。
加德纳助理法官就批准该申请给出了以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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