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斯建筑与施工公司诉卡米纳拉斯案[1]
卡米纳拉夫妇委托一家建筑商(凯恩斯建筑与施工公司)在凯恩斯设计并建造一栋住宅。当该建筑商发出实际竣工通知书和最终付款申请后,双方发生了纠纷。卡米纳拉夫妇认为该住宅存在缺陷和遗漏,需要进行大量整改工作,因此拒绝付款。
此事逐渐升级,最终双方均解除了合同——建筑商因业主未支付尾款(金额约为110,000澳元)而解除合同,业主则因建筑商未进行整改工程(金额约为45,000澳元)而解除合同。
该建筑商向昆士兰民事与行政法庭提起诉讼,但最终一无所获。相反,法庭认定卡米纳拉夫妇解除合同是合理的。那么,建筑商究竟哪里出了问题?
你妈妈说得对:规则的存在自有其道理
双方均声称已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你必须确保自己确实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判断错误,你很可能实际上是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从而赋予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果我们处理的是衡平法救济,可能会忍不住提出这样一条格言:“必须在清白无瑕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撤销”。但由于本案基于更为务实的普通法,我们或许更倾向于采用以下表述:“别忘了先遵循合同规定的程序”。
这正是导致该建筑商在此案中陷入困境的原因。仲裁庭指出,该建筑商完全无视了合同中的明确条款。[2]
更糟糕的是,让他们栽跟头的不过是一个相当简单的程序。合同规定,承包商在收到缺陷通知后,应提交一份实际竣工通知。 承包商并未这样做。因此,尾款从未到期或应付。这给承包商带来了显而易见的问题,他后来试图以尾款未付为由解除合同。当然,工程中的缺陷也无助于改善局面。但这一简单的程序失误,却对承包商的立场造成了致命打击。
如果申请人当时只是发出了一份实质上重复先前通知的进一步实际竣工通知,并声称无需满足被申请人的要求即可视为实际竣工,那么合同条款本可提供一种解决此类不可避免争议的途径。……这正是申请人出错之处。正如我在与他讨论该函件时所指出的,该函件完全无视了合同的明确条款。
困惑且令人困惑
虽然该裁决涉及补救措施、瑕疵及最终付款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但读者从裁决书中还能明确了解到关于案件管理的另一重要信息。
本案中双方的诉请和反诉金额合计约为15.5万澳元。这笔钱虽不算少,但在大局中也算不上特别大。
听证会持续了四天,仲裁庭指出,若要公正处理相关事宜,原本希望有五到六天的时间。共有12名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听证会结束后近40天,仲裁庭发布了长达140页的裁决书。其中前30页详细阐述了为何专家证人的证词不可靠。
总体而言,证人证词、主张和陈述屡屡被指称混乱且令人困惑。这对包括法庭在内的所有相关方来说,显然都是一次艰难的经历。
而这一切努力的结果是,建筑商和业主分别获得了0美元的奖励。[4]
解决争议需要保持冷静,并聘请一位了解案情详情的专家
因此,本案的真正主题或许并非合同程序的重要性(尽管律师们仍会抓住任何机会传达这一信息!)。相反,我们或许应该注意到,解决争议需要保持冷静,并聘请一位准备充分的专家。
昆士兰州的国内建筑工程案件在提交仲裁庭裁决之前,首先需经昆士兰州建筑与施工委员会进行“争议解决程序”。鉴于涉案金额相对较低,此前该程序未能为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实在令人遗憾。双方律师和专家证人参与的为期四天的听证会,与本案涉及的金额相比,似乎并不相称。
同样令人遗憾的是,部分专家证人没有得到更清晰的说明——有些人完全误解了自己的角色,而另一些人则无法回答仲裁庭提出的关于估值的简单问题。
正如法庭所指出的:
[556] 建筑纠纷的本质决定了,在大多数情况下,结果将取决于专家证据。本案也不例外。遗憾的是,提交给本仲裁庭的专家证据未达到应有的质量标准,当事人的最终结果也反映了这一点。当签订房屋建造合同以建造自住住宅的当事人最终诉至本仲裁庭,而结果却毫无实质意义时,这种状况实在令人遗憾。 这种最终结果常被描述为业主梦想的破灭。我担心本案正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