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争议的背景
2004年6月,“儿童方舟合作伙伴有限公司”(Ark)与布莱顿和萨塞克斯大学医院信托基金会签署了一项开发协议,旨在对一家儿童医院进行重建。Ark委托“鹿岛建设欧洲英国有限公司”(Kajima)负责该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格伦费尔塔惨剧发生后,Ark公司和Kajima公司同意对该医院进行整改工程。此时距离该项目竣工已过去多年,且距离提起法律诉讼的合同时效届满仅剩不久。
合同规定,在提起诉讼之前,任何争议均须由“联络委员会”(该委员会包括Ark和医院信托基金会,但不包括Kajima)提交至替代性争议解决(ADR)程序。高等法院和各方代表均认为这一ADR程序令人意外且不同寻常。
然而,鉴于责任和损害赔偿等问题尚未解决,且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满,Ark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中止诉讼程序,以便其能够参与替代性纠纷解决(ADR)程序。
Kajima在高等法院辩称,应驳回Ark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合同中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程序是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而Ark未能遵守该程序。
高等法院的裁决
- 对于应遵循的程序,并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说明。联络委员会可以自行制定规则和程序,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些规则和程序应包含哪些内容。因此,并未就采用任何特定的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作出明确承诺。
- 目前尚不清楚应如何将争议提交联络委员会,也不清楚向联络委员会提交争议的程序何时结束,因此无法确定先决条件何时满足。
- 由于鹿岛公司并非联络委员会的成员,也没有义务或权利参与该程序,因此尚不清楚联络委员会将如何识别或解决争议。此外,联络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将对鹿岛公司产生何种影响,这一点也不清楚。
上诉法院的裁决
鹿岛公司以多项理由向上诉法院对高等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但所有理由均未获支持。判决的第一部分涉及本案中双方定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的适用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部分探讨并阐明了,在未遵循合同约定的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的情况下,法院对中止或驳回诉讼程序的裁量权,以及所需进行的利益权衡,特别是在(如本案所示)中止诉讼将导致一方当事人丧失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
关于替代性纠纷解决(ADR)先决条件可执行性的上诉
Kajima 辩称高等法院错误地将重点放在了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ADR)的实用性上,而非确定该程序是否具有足够确定性,从而构成可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但该辩护未获采纳。
上诉法院认同高等法院关于上述“混乱”的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所存在缺陷和不确定性的法律依据及推理,并同意这导致该程序作为诉讼的先决条件无法强制执行。 上诉法院还驳回了Kajima公司关于高等法院错误地将重点放在该程序“实用性”上的批评,并指出无法接受法院对实用性问题至少不进行审慎考量这一观点。[4]
关于将中止程序作为未遵守ADR的“默认救济措施”的上诉
关于法院在准予中止执行时行使裁量权的上诉
如果仅因一方当事人(其行为在其他方面均属合理)未能启动一项无实际意义的程序,就行使法院的裁量权驳回其诉求,这将是不相称的。
结论
上诉法院的裁决确认,只有当合同中规定的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条款所载的ADR流程和程序足够明确且确定时,该条款才能作为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
如果选择定制化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程序,各方应谨慎确保该程序是健全且被认可的,并确保合同对该程序的运作方式及应遵循的规则作出清晰且无歧义的规定。如果该ADR程序是提起法律诉讼的先决条件,则合同起草时应明确说明该条件何时视为已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