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案
《1998年住房补助、建设与更新法》(以下简称“本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第105条明确列出了某些不受此标准约束的活动,包括:
“在主要活动为……发电的工地内,为支撑设备或机械,或为设备或机械提供通道而进行的设备或机械的组装、安装或拆除,以及钢结构的搭建或拆除”
其他某些工程项目也被豁免,包括核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
一般而言,对豁免的适用采取了非常狭义的解释;只有属于该条款范围内的特定活动才享有豁免,而非其所属的整个项目。如果一份合同涉及多项活动,例如钢结构的安装、设计和制造,那么唯一不受该法案约束的活动仅为钢结构的安装。
C·斯宾塞有限公司诉MW高科技项目英国有限公司
MW High Tech Projects Limited(以下简称“MW”)受聘担任赫尔市一座垃圾发电厂设计与建设项目的主承包商。该公司委任C Spencer Limited(以下简称“CSL”)作为分包商,负责设计和施工部分工程。该项目的分包合同既涉及《法案》适用的活动(施工作业),也涉及《法案》豁免的活动(非施工作业)。该合同符合《法案》的规定。
2019年2月,CSL提交了一份付款申请,将与施工作业和非施工作业相关的付款视为独立项目。 MW在回复的付款通知中将这两类工程合并处理,并根据合同规定的单一付款方案核算了应付总额。CSL就此提起争议,质疑MW付款通知的有效性,其主张理由是该通知未能明确:(a) 施工工程与非施工工程各自对应的应付款项金额;以及 (b) 该金额的计算依据。
CSL的索赔请求未获支持。法院认为,如果合同符合《法案》规定,且对施工和非施工作业均规定了统一的付款制度,则申请人无需具体说明就施工作业索赔的具体金额。
虽然当事方在订立涉及建筑工程的合同时须受该法案约束,但这并不妨碍其订立一份合同,其中规定一套符合该法案的付款方案,该方案同时适用于建筑工程和非建筑工程。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符合合同条款的付款通知均属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商定的付款条款可同样适用于符合《法案》规定的一份合同中的所有作业。法院据此将本案与先前的“塞弗菲尔德(英国)有限公司诉杜奥·费尔格拉英国有限公司”(2015)案区分开来。 在该案中,合同不符合《法案》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区分建筑作业与非建筑作业,因为《法案》虽为建筑作业隐含了合规的付款制度,但其适用范围并不涵盖《法案》豁免的活动。当时,双方有义务针对不同类别分别实施独立的付款制度。
基于类似的思路,该法案规定的裁决权仅适用于建筑工程。因此,对于某些作业可能不受该法案约束的混合合同,各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裁决的权利。这一预防措施可避免因合同仅部分内容可提交裁决而引发的未来复杂情况。
结论
涉及建筑与非建筑作业相结合的混合合同,若不符合该法案的规定,可能会导致出现不同的付款制度。因此,混合建筑合同的各方最好确保其合同符合该法案的规定,并针对所有作业制定一套统一的方案。若未能做到这一点,可能会就受该法案约束的活动与不受该法案约束的活动,在付款方案的运作方式上产生争议。
此外,各方在建筑合同中明确约定裁决权至关重要,以避免面临并行的争议解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