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走法律诉讼之路往往既漫长又昂贵。“防潮住宅仲裁庭”的程序也大致如此。这些选择不仅成本高昂、耗时费力,而且在原本就压力重重的时期更会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通常还会伴随诸如文件提交与审查、追加当事人以及反诉等额外复杂情况,因此这些程序绝非快速简便。 根据《1996年仲裁法》进行仲裁是另一种可探索的途径,但双方必须就采用该程序达成一致,且除非双方就加速仲裁框架达成一致,否则仲裁并不一定能保证是快速解决问题的选择。[1]
好消息是,您并不局限于这些选择。有两种非常重要且实用的法律工具,所有房主都应了解。
首先,《2004年建筑法》第4A部分规定的默示担保,对于身处此类境地的房主而言是一项强有力的工具。无论现任房主是否为该房屋建造或改建原始合同的当事人,这些默示担保均自动生效。当遇到建筑工程质量不达标的情况时,这些默示担保为房主提供了一项“秘密武器”。
其次,《2004年建筑法》更进一步规定,如果卖方违反了一项或多项此类默示担保,业主可依据《2002年建筑合同法》提起诉讼,包括申请裁决(《2004年建筑法》第362J条)。裁决是一种切实可行且相对简单的争议解决方式。
默示担保
参与住宅建造或改建的建筑商及其他专业人员,往往不愿为未参与原始合同的业主整改施工质量低劣的问题。然而,默示担保规定,这些当事人依法有义务整改过去十年内对住宅进行的任何不合格施工。若超过十年,这些默示担保将不再适用。
违约可能表现为建筑工程存在瑕疵,或者可能涉及不符合《建筑规范》的问题。例如,您的建筑商可能用更便宜的材料替代了建筑图纸中指定的材料,从而导致房屋受损。总承包商聘请的分包商也必须确保其施工符合相应标准。例如,建筑商聘请的瓷砖铺设工和防水承包商。开发商同样受这些默示担保的约束。
默示担保为行业专业人士提供了动力,促使他们确保所做的工作达到高标准;同时也促使开发商和转售方确保住宅符合默示担保的各项标准。
2004年11月之后签订的合同中所隐含的担保,由《2004年建筑法》第362I条作出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具体内容如下:
- 建筑产品应为全新且适合预期用途;
-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目的或业主预期的结果,则建筑工程应合理地适合该目的,且所用材料的性质和质量应合理地能够达到该结果;
- 施工工作将按以下方式进行:
- 以恰当且专业的方式;
- 以合理的谨慎和专业技能;
- 按照合同中的图纸和技术规范;
- 根据建筑许可;以及
- 按照所有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 建筑工程将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完工(如无具体时间限制,则应在合理期限内完工);以及
- 工程完工后,该住宅单元即可入住。
裁决
《2004年建筑法》第362J(2)(a)条规定,如果存在违反一项或多项默示担保的情况,现有及后续业主可依据《2002年建筑合同法》以裁决程序的形式提起诉讼。当然,此举必须在十年时限内进行。
在综合考虑所有可选方案后,根据《2002年建筑合同法》进行的裁决因以下原因而成为最有效的争议解决工具之一:
- 原则上,各方应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 一个实用且相对简单的流程,不存在文件制作和审核等障碍;
- 与向法院提起诉讼相比,裁决程序更具成本效益,且成本更具确定性;
- 该流程遵循严格的法定时限,从开始到结束平均需要45天;
- 《2002年建筑合同法》规定了各方在整个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截止日期;
- 整个流程完全通过书面材料办理,无需出席听证会;而且
- 裁决员最终将作出裁决,该裁决经地区法院登记为判决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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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建议您在最初阶段就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以确定在您具体情况下最适合您的方案。
参考文献
[1]如果您打算走这条路,一种高效且符合比例原则的仲裁方案是依据《建筑纠纷仲裁庭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