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诉惠灵顿市议会案:最高法院化解了《2004年建筑法》与《2010年时效法》之间的矛盾   

最高法院已公布了备受期待的“贝卡·卡特·霍林斯与费纳有限公司诉惠灵顿市议会”一案的判决书。亚历克斯·莱尔对该判决及其对未来分担责任索赔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作者:亚历山大·莱尔

上个月,最高法院公布了 “贝卡·卡特·霍林斯与费纳有限公司诉惠灵顿市议会” 一案的判决书,[1]  从而解决了围绕惠灵顿现已拆除的BNZ大楼,是否可就过失行为提出分担责任索赔这一长期争议。

最高法院以3比2的分歧裁决认定,《2004年建筑法》中规定的10年最终时效限制不适用于分摊索赔。

“贝卡诉惠灵顿市议会案”的部分裁决是基于公平原则作出的。然而,建筑行业的许多人可能反而认为,该裁决只是限制了诉讼的终局性。

背景

2016年11月,凯库拉7.1级地震让全国大部分地区为之一震。此次地震导致惠灵顿市中心的BNZ大楼受损,促使BNZ分别对惠灵顿市议会(WCC)和建筑咨询公司Beca提起诉讼。BNZ在高等法院胜诉。

在BNZ胜诉后,WCC向Beca提出了索赔,指控其对该过失负有责任,并声称建筑商应对导致损失的过失承担主要责任。

Beca 对此辩称,WCC 无权提出该索赔。这归根结底取决于对索赔法定时效的解读。Beca 辩称,根据《2004年建筑法》(BA 2004),分担责任的索赔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10年内提出。

相互冲突的规则

本案的核心问题围绕着不同法律中两项措辞强硬的条款展开。

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民事诉讼

贝卡的论点围绕对《2004年银行法》第393(2)条的解释展开。该条文内容如下(强调部分由我们标出):

393 时效抗辩 

(1) 《2010年时效法》适用于针对任何人的民事诉讼,前提是该诉讼源于——

(a) 与任何建筑物的设计、建造、改建、拆除或移除有关的建筑工程,或由经注册且具备相应制造资质的MCM制造的模块化组件的制造;或

(b) 根据本法或先前颁布的、涉及建筑物或模块化构件的建造、改建、拆除或移除的法规所规定的职能的履行。

(2) 但是,如果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民事诉讼是在构成该诉讼依据的行为或不作为发生之日起10年或更长时间后针对某人提起的,则不得就该诉讼给予救济。

贝卡主张对该条款进行明确解读,强调应防止在涉及建筑工程的民事诉讼中授予救济。既然有这样一条看似明确的规定,西伦敦市议会(WCC)又怎能在工程完工11年后,以过失为由提出分担责任的索赔呢?

WCC辩称,鉴于其主张的是分担责任索赔,因此《2004年建筑法》中的最终时效条款不适用。分担责任索赔受《2010年时效法》(LA 2010)及其前身《1950年时效法》(LA 1950)规定的独立时效制度约束。

上诉法院认同了WCC的论点。

最高法院:供款索赔不受10年时效限制条款的影响

《2004年银行法》第232(2)条与《2010年贷款法》第34条和第50条之间的冲突,同样是最高法院审理的核心问题。

多数意见认为,议会在通过《2004年破产法》第393(2)条时,并无意削弱关于分担索赔的例外规定。

法院在评估分担责任索赔的立法渊源后得出了这一观点。《1936年法律改革法》(LRA 1936)第17(1)(c)条针对分担责任索赔制定了一套专门的处理方式。法律委员会此后发布的报告均基于这一假设讨论了该问题,并未考虑到《2004年建筑法》可能对该制度作出了限制。

多数成员还就以下事项得出了若干关键结论:

1.确定性与最终性:贝卡的说法是正确的,即“最后防线”条款旨在促进确定性和最终性。这些“最后防线”条款是在“漏水房屋”现象的背景下制定的,特别是针对建筑认证人员。

然而,针对受《2010年土地法》管辖的索赔,已规定了两年诉讼时效;针对受《1950年土地法》管辖的索赔,则规定了六年诉讼时效,从而解决了确定性和终局性问题。

2.附带索赔:该最后期限规定并不影响《2010年诉讼法》第50条所允许的裁量权,即允许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提出附带索赔。多数意见认为,在附带索赔与分担责任索赔之间进行任意区分毫无意义。

3.求偿权是基础性的:向共同侵权人寻求赔偿的权利深深植根于普通法和衡平法之中。

例如,在“City Gardens Apartments”业主委员会(编号330324)诉奥克兰市议会一案中,[2] 法院采纳了以下观点:对于承担同一损失的并列责任人(例如,对同一债务未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必须按比例分担责任。该判决还强调了衡平法中如何采纳了这一观点。

建筑相关索赔的终局性:格莱兹布鲁克 和奥雷根两位法官更侧重于《2004年建筑法》

少数意见赞同贝卡关于《2004年破产法》第393(2)条的论点。该条款的措辞清晰明确,且没有任何实质性依据表明分担索赔被排除在该最终时限条款之外。

少数派还考虑了该决定可能引发的具体问题:

  • 许可机关豁免权的限制:《2004年建筑法》第392条为许可机关提供了保护。根据现行规定,当建筑许可机关(出于善意)依据特定文件行事时,该条款赋予其免于民事诉讼的豁免权。少数意见认为,若采纳WCC的论点,将实质性地削弱该条文所提供的豁免权。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其他当事人身上,包括第390条中列明的当事人。
  • 最终性:采纳多数意见将损害议会旨在为各方提供一定程度确定性的初衷。
  • 不公平:诚然,将“最后救济条款”适用于分摊索赔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情况。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不公平是议会为了通过使用“最后救济条款”来确保法律确定性而愿意付出的代价。 

结论

最高法院的裁决很可能对未来过失索赔产生重大影响。虽然主张“共同过失”能够公平地分配责任,但这自然会降低各方对结果确定性的信心。在“贝卡诉惠灵顿市议会”一案中作出的裁决,是建筑领域所有当事人必须正视的。

参考文献

[1]Beca Carter Hollings & Ferner Limited 诉 惠灵顿市议会[2024] NZSC 117。 

[2]业主委员会330324“城市花园公寓”诉奥克兰市议会案[2015] NZHC 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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