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与BY就某栋建筑中涉及楼梯系统的工程产生争议。双方通过裁决程序解决该争议。AZ向裁决员提交了其与BY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 BY以这些文件受“不影响权利”特权保护为由,反对将其作为证据采纳。裁决员未采纳该异议,并考虑了相关通信内容。裁决员作出的裁决结果对AZ有利。随后,AZ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强制执行该裁决。BY亦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该电子邮件受“不影响权利”特权保护,并据此认定该裁决不可强制执行。
作为出发点,法官审议了适用于“不影响权利”通信的法律框架。这包括审查此类通信可被采纳的有限情形,以及决策者采纳此类通信在何种程度上可能导致所作出的决定无法执行。基于此,法官总结出了与本案相关以下原则:
(1) “不影响权利”原则部分基于公共政策,部分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2) 法院必须确定某项沟通是否真诚地旨在成为谈判的一部分或促进谈判。为此,法院必须在合理的基础上,查明发信人的意图是什么,以及该意图会如何被合理的收信人理解;
(3) 尽管文件标注“不影响权利”通常是一个强有力的指示,但这并不构成对其法律地位的最终定论;
(4) 如果谈判从一开始就明确表示不影响既有权利义务,则希望改变该谈判基础的一方有责任明确且清晰地表明这一意图。是否已如此表明,应客观地加以评估;
(5) 尽管当事各方可能同时进行公开沟通和“不影响权利”原则下的沟通,但法院在对通信内容或会议讨论进行剖析时,必须极为谨慎,以免损害公共政策目标;
(6) 一旦某项通信受到“不影响权利”特权的保护,除非存在绝对明确的例外情形,否则法院通常不会轻易撤销该特权的保护;
(7) 其中一项例外情形涉及“无损于权利”函是否已导致达成协议和解的问题。在此情况下,该往来信函可被采纳,因为其中包含构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该合同已取代了此前争议的诉因。 然而,如果“不影响权利”函件实际上并未导致达成一项替代双方此前所协商的原始争议的协议和解,则裁决者在审阅了“不影响权利”材料后,必须根据关于表见偏见的原则和自然正义规则,评估自身能否继续公正地裁决剩余争议。
“表面偏见测试”的核心在于“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让人看到正义得到了实现”这一格言。
在就是否存在明显偏见作出裁决时,法院指出,其需要解答的关键问题是:一位公正且知情的观察者是否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查阅了“不影响权利”的材料后,裁决员确实存在偏见的可能性。
该判决书已进行大幅删节,因此无法查阅通信的具体内容。不过,判决书指出,AZ并未否认双方之间确实发生过某些“不影响权利”的通信和会议,且存在两条并行的沟通渠道,其中一部分属于“不影响权利”性质,另一部分则为公开沟通。法院在审查了相关通信内容后,认定其享有“不影响权利”特权。
不。法官解释道,除非据称已成立的协议是取代了作为“无损于权利”谈判标的的原纠纷的协议,否则通常不涉及“无损于权利”规则的例外情形。法院认定,相关沟通并未导致形成一项取代并解决原纠纷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因此不属于该一般例外情形的范畴。
是的。裁决员曾认定双方之间的一次相关会议是“公开的”,并据此裁定多项事项已达成明确一致。法院指出,鉴于裁决员并未查阅所有“不影响权利”的沟通文件——而这些文件显然能将会议和电子邮件置于恰当的语境中——他得出上述结论很可能存在错误。 法官认为,一位公正且知情的观察者若综合考虑本案的所有情况,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裁决员因查阅了“无损于权益”的材料,确实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偏见。
结果是:
鉴于此,这是极少数因明显偏见而违反自然正义原则,从而导致该决定不应予以执行的案例之一。
毫无疑问,当事方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沟通有时会导致对保密特权适用范围产生混淆。有时,未聘请代理人的当事方根本无法理解“不影响权利”的沟通究竟意味着什么。值得花时间确保任何拟提交给裁决者的证据均能被采纳,且不附带保密特权。 特别是未聘请代理人的当事人,若能就此寻求法律建议将大有裨益。若未能识别出“不影响权利”的沟通内容,可能会导致时间、精力和金钱的巨大浪费,而违反该原则的一方最终将面临无法执行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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